谈国家机构组织法及其完善来源:法律论文 摘要: 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方面,在法律 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机构组织法一般表现为宪法相关条款、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和 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机构组织法 与机构改革的关系,在推进机构改革进程中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二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 适时制定相关组织法,提高立法层次并完善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关键词: 国家机构组织法/法律地位/渊源形式/健全与完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 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一、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地位和渊源形式(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 组织法是关 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 的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 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 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 有特殊地位1.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 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 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 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2.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 门之一[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3]国家机构组 织法即属此类3.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 第八条确定了国家机构组织法定原则,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 的重要方面二)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 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即有关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在宪法、法律中的 表现形式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形式是下列几方面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第一层次的规范宪法的有关规定作 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不仅表现为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规范,如宪法第三章关 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更体现为宪法的规定是指导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如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民主集中制、法治等原则2.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专门[1] [2] [3] [4] [5] [6]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此外,还有规范人大代表产生、活动的《选举法》、《代 表法》以及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法》等.单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有些单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组织、职权等内容,如《国防法》关于中央军委的职权的 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权等规定,《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务 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等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三)几个问题的探讨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以外的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组织和职权?根据年《宪法》,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 和职责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如年《国务院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年《公 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但行政法规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尽管它可 以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另外,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除非有法律的授权规定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 题作具体规定。
因此,严格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但可以是国家 机构组织法的下位法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是否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范畴 年《国务院组织法》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后,有关国务院机构的改革, 没有采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而是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方式进 行年《国务院组织法》不再列举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具体名称,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 的问题,沿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方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以决定的形式而不 是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方式进行的,且只是对每一届国务院机构的调整因此,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属于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的渊源形式.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面两种: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和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显然,它们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机构组织法 的范畴二是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起步较晚,行政组织法尚未 健全,还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部门组织法,而是通过“三定规定”界定行政机关职能、 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