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的选型、建设、验收、运行、日常维护、检维修、停用、拆除等过程的安全和环保管理要求和方法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是指用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而建立的设备、设施、构筑物、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除尘设备、废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固体废物处理设备(存储设施)、噪音防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环保仪器仪表、信息系统等第四条 相关方租用公司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环保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设备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选型(包括参与设计)、建设、验收、检维修、拆除等过程的管理。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基建类的环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使用部门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日常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选型第十条 设备部根据产生污染物的类型以及相关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结合国家环保政策、污染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因素,综合衡量,选择经济适用、操作便捷、易于维护、安全稳定、节能高效的环保设施环保设施选型应当有使用部门参与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综合评估,应当优先选择《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环保设施禁止选用淘汰、落后的环保设施第十二条 设备配套的环保设施应当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供应商(承包商)应满足公司对供应商、承包商准入的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业绩和诚信水平第十四条 环保设施建设应当有环保设施设计方案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环保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环保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变更的,应当出具书面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并作为验收依据第十六条 环保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制作)质量管控措施,监督检查施工(制作)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隐蔽工程的,环保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分段验收,并对隐蔽工程验收结果负责隐蔽工程验收应当对验收内容进行拍照存档第十八条 排气筒高度原则上不低于周围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5m,最低不低于15m,且满足污染物排放高度的最低要求第十九条 排气筒出口以及环保设施入口的直管段应当设置检测口(≥80mm)预留(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管线检测口的位置应当设置检测平台,检测平台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 污水管线应当架空,不允许直埋敷设第二十一条 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抗渗等级要求和防腐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应当一次浇筑成型,不得分段浇筑模板穿孔应当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防腐、防渗材料应选用与所贮存液体不相容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存在污水泄漏或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的,应当设置防泄漏围堰,围堰有效容积应当大于最大储罐的有效容积围堰应当防渗,不得有管线穿过围堰,破坏围堰的整体性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厂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管位置应当设置标准排放口,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第二十四条 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应当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地下隐蔽工程应当有名称、位置、走向标识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第二十六条 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由环保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环保设施建设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安全环保部等应当参加环保设施验收第二十七条 公司新项目(建设投资备案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执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试生产开始后,开展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环保设施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建设内容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变更要求;(二) 设施质量达到了相关质量验收“合格”及以上标准;(三) 污染物处理效率以及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合同规定并不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最高(严)标准;(四) 相关设备名称、标识、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内容齐全;(五)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六) 相关设备资料和文件齐全第二十九条 环保验收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 环保设施设计方案;(二) 全套设计(竣工)图纸及变更联系单;(三)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四) 产品设计说明书;(五) 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常见故障模式及处理方法);(六) 产品合格证;(七) 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八) 相关铭牌拓印;(九) 能效标识;(十) 污染物排放浓度第三方监测报告;(十一)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给使用部门第六章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第三十一条 环保设施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二) 环保设施的工作原理;(三) 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正常开机、停机,正常操作,日常点检,异常情况及处理,紧急处理等内容;(四) 常见故障模式及处理;(五)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六) 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使用环保设备第三十三条 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巡检,记录设备设施工况信息,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三十四条 环保设施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二) 化学药剂的使用量,包括药剂加投日期;(三) 工况信息,如温度、压力、流量、PH值、浓度等;(四) 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值);(五) 操作人员签字第三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如实记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禁止伪造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第三十六条 环保设施应当在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节约使用水、电、气以及化学药剂的使用量。
第三十七条 禁止干扰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第三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环境污染因子检测,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九条 环保设施使用部门应当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将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报送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报财务部进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第七章 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维修第四十条 环保设施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设备的管理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 设备设施清扫、清洁、清洗工作;(二) 防腐、除锈和油漆;(三) 设备润滑;(四) 其他能够自主保全的内容第四十一条 使用部门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需要维修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维修第四十二条 设备部应当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如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因素),结合设备检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检维修第四十三条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维修应当做好污染应对措施,防止维护、保养、检修产生的废水、废油、固体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第四十四条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设备日常维护、检维修应当形成记录,存入设备管理档案第八章 环保设施停用和拆除第四十六条 长期停用环保设施的,应当由使用部门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并由安全环保部向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环保设施长时间停用需要拆除的,应当制定拆除方案,采取安全措施,对盛装化学品的环保设施进行彻底清洗,进行必要的检测第四十八条 拆除环保设施,不应当对周围土壤、地表水产生新的污染第四十九条 拆除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环保设施管理档案第五十条 设备部应当建立环保设施管理档案,在环保设施生命周期内,进行机械完整性管理第五十一条 环保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 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文件、资料;(二) 环保设施台账;(三) 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四)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检维修记录;(五) 环保设施故障(排放)记录;(六) 其他与环保设施相关的记录第五十二条 环保设施档案应当“一机一档”,对环保设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对所属和管理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对公司环保设备设施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部门进行整改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