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制定本制度一、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五、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七、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八、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