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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教育学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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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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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教育学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二)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维护学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学会资产的作用第三条 学会的财务活动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理事会指定专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学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这些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第五条 学会的各项经济业务均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学会法人统一领导下,通过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第六条 学会的总帐、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实行建帐监督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七条 学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八条 学会的年度会计核算期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九条 学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根据学会具体情况,设置三个岗位:1、会计主管兼总账会计职责是在理事会直接领导下,负责学会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编制、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2、出纳岗位负责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具体业务,如记录日记账,处理日常货币资金收支,申报、缴纳税金,备用金核算等3、明细账会计岗位兼稽核负责各种明细账的登记工作,账目的定期核对工作,财产清查的安排与实施工作等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学会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学会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第十四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和税务局监制的《税务发票》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收入流失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按学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学会的日常办公等经费支出,0.2万元之内支出由秘书长核签,超过以上支出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批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企业等,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学会的差旅费报销,参照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行[2007]74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第十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并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批或授权秘书长核签,。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同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残值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依法建立现金日记帐,按审签的原始凭证逐笔逐日顺序登记现金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现金收入,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学会的经济往来,不得通过学会的银行帐户办理结算第二十四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第二十五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月末未达账项,应作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第二十七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第二十八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私设小钱柜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第三十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计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第三十二条 学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理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第七章 对原始单据的一般要求第三十六条 发票必须是发票联和报销联,用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第三十七条 内容要齐全,台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一致,涂改无效第三十八条 印章要齐全,须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收据,要有财务专用章;企业和个体户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第三十九条 自制单据要用墨水笔填写,内容要填齐全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第四十条 学会财务工作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并对学会的财务状况做出综合评价第四十一条 定期的财务分析不仅要指出问题,找出薄弱环节,还应该提出改进措施,为学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制度经    届    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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