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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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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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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要信息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有效执行货币政策,改善金融服务,维护深圳金融稳定,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中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二类:一是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基金、期货和金融租赁公司(简称统称“深圳法人金融机构”),二是银行的深圳分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办事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反应反映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以及对其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统称“重要信息重大事项”)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重大事项不包含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人行深圳中支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原有的常规信息报送仍按原相关要求执行制度不变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送告重要信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要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第五条 金融机构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瞒报、不报或拒报等存在拖延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所报重要信息有重大遗漏等情况的,人行深圳中支将依法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和综合检查,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对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应责任等措施第六条 重要信息重大事项知悉人员应当依法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依法合理使用重要信息重大事项相关信息,不得故意泄露或违规披露第二章 重要信息重大事项及报送时间要求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信息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送:(一)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公司章程变更; (二)金融机构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三)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变更;(四)金融机构自身的重大金融创新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信息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一)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低于相应监管部门合规标准,该状态已持续超过三个月(含);(二)金融机构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5000万元(含)或不良贷款余额月度环比上升10%,理赔金额月度环比增加10%,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三)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起设立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发起设立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拟发起或接受重组并购,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四)外资金融机构境外母行(公司)、母总行(公司)出现破产重整,或者发生经营战略调整影响在深圳分支机构正常经营。

前款第(一)和(二)项事项发生后,应当同时报送报告风险处置措施和整改方案第九条 下列信息重大事项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一)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二)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三)深圳法人金融机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监事长;(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前款第(三)和(四)项报送事项包括任职文件、工作履历和通讯方式第十条 对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发生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实时报告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或可能发生挤提、大规模保证金提取、连续巨额退保、集中巨额赎回等经营异常事件;(二)发生媒体连续或严重负面报道事件;(三)金融机构自身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四)被评级机构调整所评定的等级;(五)发生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计算机系统故障;(六)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七)上市金融机构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八)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八条式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年度经营情况与风险状况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应当于次年4月30日前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年度金融案件与信访、投诉及重大涉诉事件等金融案件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专项报告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送与接收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通过“深圳金融网/金融稳定组/重大事项报告”报送报告重大事项涉密重要信息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程序报送报告人民银行要求以纸质文件报送报告的重大事项,金融机构应当加盖行(公司)章,正式发文报送报告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所述重要信息重大事项应当专项报送报告外,金融机构重要信息重大事项应当通过统一格式的表格报送报告对于需要进一步详细说明情况的重要信息重大事项,金融机构应当另附专文说明第十五条 重要信息重大事项由人行深圳中支金融稳定处统一接收管理第四章 信息重大事项联络员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指定重要信息重大事项联络员(简称“信息联络员”),代表本单位报送告重要信息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收集、整理、汇总并报送告重要信息重大事项;(二)按时参加信息联络员会议;(三)向本单位通报人行深圳中支的重要信息重大事项报送报告要求;(四)代表本单位向人行深圳中支反映本单位意见和建议信息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联络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联络员实行AB角制A角由金融机构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B角由风险控制(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担任 信息第二十条 人行深圳中支对信息联络员实行备案管理信息联络员发生变更,金融机构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深圳中支备案更新人行深圳中支根据需要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开展业务辅导培训第二十一条 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信息联络员报送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按年度评选优秀信息联络员,并在深圳金融系统内通报表彰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行深圳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01度由人行深圳中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 3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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