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明代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二、法律内容的发展及特点,三、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其一,“明刑弼教”;,其二,“重典治国”二)立法概况,1.大明律;,2.大诰;,3.“例”的编纂;,4.大明会典的编纂1.大明律,其一,吴元年的大明律;,其二,洪武六年大明律;,其三,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其四,洪武三十年大明律2.大诰,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共四编: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明刑弼教”是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4.大明会典的编纂,仿唐六典体例,内容远比唐六典充实;,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的会典,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二、法律内容的发展 及特点,(一)行政法律制度,(二)刑事法律制度,(三)经济法律制度,(四)民事法律制度,(一)行政法律制度,内阁;,六部;,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地方省、府、州、县制度;,官吏的管理。
2.六部,明代废中书省,权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部吏部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户部按省下设十三清吏司;,礼部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兵部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刑部其属有辖区同户部的浙江等十三清吏司;,工部其属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3.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1)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2)廷议制度,“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等5.官吏的管理,(1)科举,三年一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为主,采用“八股文”形式2)选官,分四种:大选、急选、远方选和岁贡就教选3)考核,分为“考满法”和“考察法”两种1.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 犯罪行为的惩罚,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要重于唐律;,对谋反、大逆强盗等罪,处刑远重于唐律;,死刑和缘坐的范围也大于唐律2.严法整饬吏治,(,1)重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受赃”门,;,明六赃:常人盗、窃盗、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主要体现:大明律,吏律规定“奸党罪”三)经济法律制度,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性特别法;,2.严行钞法,禁私铸钱;,3.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其一,对“牙行”、“埠头”的管理;,其二,严惩偷漏税行为四)民事法律制度,1.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2.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3.土地所有权的变更,4.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1.土地所有权的形成,(1)鱼鳞图册与土地所有权:,“鱼鳞图册”,即官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作的田亩清册;,具体做法;,意义;,(2)募民垦荒与土地所有权;,募人开垦和移民屯垦;,鼓励农民尽力耕种并惩罚是田地荒芜者2.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1)土地买卖形式,其一,地权可以分为田底权和田面权;,其二,买卖契约有三种形式:活契、找贴契和绝卖契;,(2)租佃制,其一,既涉及土地问题,又涉及地租问题;,其二,明代的租佃制包括:佃仆制、分成租制、定额租制;,其三,官田地租之重3.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限制土地兼并;,贫民投献;,土地占有的集中;,科田法三、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司法机构的特点,(一)诉讼制度的特点,(三)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一)司法机构的特点,1.中央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2.地方三级司法机构,省有专门的“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3.“厂”、“卫”特务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的特点,1.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皇帝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皇帝亲自审案,任意用刑2.”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侦查缉捕权;,监督审判权;,法外施刑权思考题,教材202页,第1、3、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