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报警装置、冲洗设备、通风设备和其他卫生设施等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公司范围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第五条第五条 服务机构要求 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第六条第六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责任落实到人;(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技术档案建立技术档案 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八条第八条 日常维护日常维护 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第九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第九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电部和输煤管理部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巡回检查和定期试验等工作;设备管理部按照公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点检、消缺、计划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备台账、缺陷记录,设备状态定期分析,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有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各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定期监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发电部和输煤管理部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设备管理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