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城镇道路工程DB23/ -2014主编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4年 月 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 号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2014,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B23/(702~716)-2002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 月 日前 言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专业,新编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城镇道路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城镇道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城镇道路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作出了规定,突出了城镇道路工程技术特点。
本规程在征求省内道路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本规程共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施工准备、路基、基层、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面层、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道铺砌、人行地道结构、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冬雨期施工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它专业规程配套使用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哈尔滨市阳明滩大街1号,邮编150076,Email 84538364@)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树波 薛新玉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夏雁峰 魏兆宇 方 明 王志毅 张 岩 郝举英 柴方胜 王冬生 董俊国 曹孟林 张和宇 丁兆喜 赵晓明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王公山 秦 岭 杨丽杰 李会义 常 亮 陈 超 陈向明 王智学 徐 刚 目 次1 总 则 62 术语及符号 62.1 术 语 62.2 符 号 63 基本规定 64 施工准备 65 路 基 65.1 一般规定 65.2施工排水与降水 65.3土石方路基 65.4特殊土路基 65.5质量检查 66 基 层 66.1 一般规定 66.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 66.3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 66.4 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66.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66.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66.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66.8 质量检查 67 沥青混合料面层 67.1 一般规定 67.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67.3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67.4 透层、粘层、封层 67.5 质量检查 68 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68.1 一般规定 68.2 沥青贯入式面层 68.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68.4 质量检查 69 水泥混凝土面层 69.1 原材料 69.2 施工准备 69.3 模板与钢筋 69.4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 69.5 混凝土铺筑 69.6 面层养护与填缝 69.7 质量检查 610 铺砌面层 610.1 一般规定 610.2 料石面层 610.3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610.4 特殊部位施工 610.5 质量检查 611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 611.1 面层施工 611.2 质量检查 612 人行道铺砌 612.1 一般规定 612.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 612.3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 612.4 质量检查 613 人行地道结构 613.1 一般规定 613.2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613.3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 613.4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 613.5 质量检查 614 挡土墙 614.1 一般规定 614.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614.3 加筋土挡土墙 614.4 质量检查 615 附属构筑物 615.1 路缘石 615.2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及路面检查井 615.3 倒虹管及涵洞 615.4 护坡 615.5 隔离墩与隔离栅 615.6 护栏与声屏障 615.7 质量检查 616 冬雨期施工 616.1 一般规定 616.2 雨期施工 616.3 冬期施工 61 总 则1.0.1 为加强黑龙江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统一施工操作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查1.0.3 市政道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与检验,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与质量检查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及符号2.1 术 语 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1.2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1.3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u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2 符 号A---道路石油沥青;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 AL(M)---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R)---快凝液体石油沥青;AL(S)---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B---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PB---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BA—-拌合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C---拌合型阳离子乳化沥青;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ae之略语;OGFC---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PA---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PC---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S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tyrene-Butadiene-Rubber之略语;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Styrene Block Copolymer之略语;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tone Mastic Asphait(英),Stone Matrix Asphait(美)之略语。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3.0.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和现场踏勘掌握的资料,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测量与复核人员不应为同一人3.0.7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质量、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 敷设于城镇道路下、与道路同期施工的新管线等结构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应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的控制3.0.13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4 施工准备4.0.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应形成交底文件4.0.2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工程地质、气象、水文观测等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4.0.3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并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桥梁工程的有关规定。
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流、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4.0.5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查阅,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 施工单位应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相邻既有管线和构筑物的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4.0.7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8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岗位资格培训4.0.9 施工单位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施工中应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5 路 基5.1 一般规定5.1.1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5.1.2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5.1.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等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胀性、湿陷性和膨胀性等试验5.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5.1.5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设施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5.1.6 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应保证路基施工影响范围内原有道路、结构物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5.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5.2 施工排水与降水5.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
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5.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5.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5.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5.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5.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5.3 土石方路基5.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5.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程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依据设计变更制定专项施工方案5.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5.3.4 在路基修筑之前,应在施工用土地点取出土样,在试验室内按规定的方法做击实试验,绘出击实曲线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表5.3.10的有关规定5.3.5 遇有翻浆现象,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可就地取材5.3.6 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的有关规定5.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3.7的规定;表5.3.7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最小距离(m)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6 土方分层开挖的分层厚度,人工开挖宜为1.5m~2.0m;机械开挖宜为3m~4m。
5.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5.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5.3.9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有机质700℃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表5.3.9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填方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最小强度(CBR%)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它等级道路路床0~308.06.0路基30~805.04.0路基80~1504.03.0路基>1503.02.03 填方中使用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6 填土应分层进行。
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填料所覆盖;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填料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砂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5.3.10填土压实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碾压时,应按先轻后重,先稳后振,先低后高,先慢后快和轮迹重叠等原则进行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压路机轮每次应重叠15cm~20cm,碾压5~8遍,至表面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达到要求压实度为止;2 碾压时,压路机轮外侧距路基填土边缘应为40cm~50cm,碾压成活后修整到设计宽度路基边缘处不易碾压时,应用人工或振动夯等夯实;3 用施工机械推运土料填筑路堤时,每层填土在平整后都应自路中线向两边做成2%~4%的双向横坡,并及时碾压,以避免雨水对路基造成影响;4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表5.3.10 路基压实度标准填挖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道路类别压实度(%)(重型击实)检查频率检验方法范围点数零填或挖方0~30城市快速路961000m2每层1组(3点)细粒土用环刀法,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主干路95次干路94支路及其它小路9230~80城市快速路94主干路93次干路—支路及其它小路—填方0~80城市快速路96主干路95次干路94支路及其它小路92>80~150城市快速路94主干路93次干路92支路及其它小路91>150城市快速路93主干路92次干路91支路及其它小路90 5 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6 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
5.3.11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填料相同的填料或透水性较好的填料5.3.1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办理变更设计5.3.1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5.3.14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先通过修筑试验段,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2 填筑前应进行地表清理,填筑时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3 压实宜选用18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用25t以上的夯锤夯实;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5.3.15 路基范围内有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5.3.16 管道和沟槽回填土施工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执行。
5.4 特殊土路基5.4.1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 3 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5.4.2 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5.4.3 软土路基处理施工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地基基础工程执行5.4.4 冻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基础应设置于季节冻土层以下; 2 填方地段路堤应预留沉降量,在修筑路面结构之前,路基沉降应基本趋于稳定; 3 路基受冰冻影响部位,应选用粗粒土填筑,碾压时的含水量偏差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范围内4 当路基位于多年冻土的富冰冻土、饱冰冻土或含冰层地段时,必须保持路基及周围的冻土处于冻结状态,且应避免施工时破坏土基热流平衡排水沟与路基坡脚距离不得小于2m5 在多年冻土区的季节活动层填筑路基,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5.5 质量检查5.5.1 土方(含冻土)路基(路床)质量应检查下列内容:1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表5.3.10的规定; 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3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土路基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查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20+1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平整度路基各压实层≤2020路宽(m)<9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9~152路 床≤15>153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401用钢尺量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20路宽(m)<92用水准仪测量9~154>156边坡不陡于设计值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4 路床外观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5.5.2 挖石方路基(路堑)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2的规定表 5.5.2 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查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50-10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 (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路床宽(mm)不小于设计规定+B401用钢尺量边坡(%)不陡于设计规定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5.5.3 填石路堤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施工工艺,沉降差不得大于试验路段确定的沉降差。
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表面均匀、平整、稳定,无推移、浮石边坡应稳定、平顺,无松石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3的规定表5.5.3 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查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20+1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平整度(mm)各压实层≤3020路宽(m)<9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9~152路床≤20>153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401用钢尺量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20路宽(m)<92用水准仪测量9~154>156边坡不陡于设计值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B为施工必要附加宽度5.5.4 软土路基处理质量检查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地基基础工程执行6 基 层6.1 一般规定6.1.1 石灰稳定土、水泥稳定土结构层宜在春末和气温较高季节组织施工,施工期的日最低气温应在5℃以上6.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进行道路基层施工6.1.3 稳定土类路基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掺量应按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计算。
6.1.4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加两侧施工附加宽度 6.1.5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6.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6.2.1 石灰稳定土基层宜采用塑性指数为15~20粘性土,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房渣土、砂土等应先进行试验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0.6倍分层厚度,且不得大于10cm6.2.2 石灰宜用1~3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石灰技术指标类别项目钙质生石灰镁质生石灰钙质消石灰镁质消石灰等 级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85≥80≥70≥80≥75≥65≥65≥60≥55≥60≥55≥50未消化残渣含量5mm圆孔筛的筛余(%)≤7≤11≤17≤10≤14≤20——————含水量(%)——————≤4≤4≤4≤4≤4≤4细度0.71mm方孔筛的筛余(%)——————0≤1≤10≤1≤10.125mm方孔筛的筛余(%)——————≤13≤20—≤13≤20—钙镁石灰的分类筛,氧化镁含量(%)≤5>5≤4>4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Ⅰ等≥75%,Ⅱ等≥70%,Ⅲ等≥60%。
1116.2.3 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天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6.2.4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种土应按5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表6.2.4-1选取;表6.2.4-1 石灰土试配石灰用量土壤类别结构部位石灰掺量(%)12345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基层1012131416底基层810111214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基层5791113底基层578911砂砾土、碎石土基层34567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3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内插法确定; 3 按规定的压实系数,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得小于表6.2.4-2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表6.2.4-2 最少试件数量(件)偏差系数土壤类别<10%10%~15%15%~20%细粒土69-中粒土6913粗粒土-9135 试件制作、养护,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执行;6 试件平均抗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Rd/(1- Za Cv) (6.2.4)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 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Za—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置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应取Za=1.645;其他道路应取Za=1.282。
7 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6.2.5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6.2.6 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土搅拌前,集料应过筛,使集料的级配和最大粒径符合要求; 2 石灰土配合比应准确,宜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均匀,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 3 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水量; 4 拌成的石灰土应过20mm方孔筛,并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扬尘措施; 5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等资料6.2.7 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所用土壤应预先打碎、过20mm方孔筛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掺配后过20mm方孔筛,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6.2.8 石灰稳定土摊铺前路床应湿润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6.2.9 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形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初压时,碾速以1.5~1.7km/h为宜,灰土初步稳定后,以2.0~2.5km/h为宜。
人工摊铺时,宜先用6~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85%时撒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6.2.10 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得小于1/2层厚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6.2.11 石灰稳定土成形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施工为止可采取喷洒沥青透层油养护,并宜在其含水量为10%左右时进行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6.2.12 石灰稳定土分层施工时,下层碾压完成后,可以立即铺筑上一层,不需专门的养生期6.3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6.3.1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应符合本规程第6.2.2条的规定;2 粉煤灰的Si02、Al2O3和Fe2O3总量宜大于70%温度为700℃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3 粉煤灰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4 土宜采用塑性指数12~20的粘性土,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5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粒料可采用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2)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6.3.1的规定;表6.3.1 砂砾、碎石级配筛孔尺寸(mm)通过质量百分率(%)级配砂砾级配碎石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37.5100-100-31.585~10010090~10010019.065~8585~10072~9081~989.5050~7055~7548~6852~704.7535~5539~5930~5030~502.3625~4527~4718~3818~381.1817~3517~3510~2710~270.6010~2710~256~208~200.0750~158~100~70~73)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4)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
6.3.2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6.2.4条的有关规定6.3.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搅拌前,对出料斗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分别将石灰、粉煤、土(砂砾、碎石)等按比例通过传送带上装入搅拌机内,并和水搅拌均匀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混合料在贮存场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3)混合料含水量应适视气候条件适当调整 2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及R7强度标准值的资料; 3 运送混合料应加覆盖,防止遗撒、扬尘6.3.4 摊铺除遵守本规程第6.2.8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为最佳含水量的±2%; 2 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为20cm,且不宜小于10cm;3 摊铺中发生粗、细集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6.3.5 碾压应符合本规程第6.2.9条的有关规定6.3.6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料基层,应在潮湿状态下养护养护期视季节而定,常温下不宜少于7d; 2 采用洒水养护时,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采用喷洒沥青乳液养护时,应及时在乳液面撒嵌丁料;3 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
需通行的机动车辆应限速,严禁履带车辆通行6.3.7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分层施工时,下层碾压完成后,可以立即铺筑上一层,不需专门的养生期也可以养生7d后再铺筑另一层6.4 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类基层6.4.1 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基层使用的石灰、粉煤灰应符合本规程6.2、6.3节相关规定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2 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 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2~20之间,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6.4.2 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类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本规程第6.2.4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试件的平均抗压强度(R)和设计抗压强度(Rd),选定配合比6.4.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混合料的拌制、摊铺、碾压、养护应符合本规程第6.3节有关规定6.4.4 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分层施工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6.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6.5.1 水泥稳定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本规程6.4.1条规定。
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塑性指数宜为10~17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2 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3 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4 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设计要求;5 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6 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6.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6.5.2的规定表6.5.2 水泥稳定土类的粒料范围及技术指标项目通过质量百分率(%)底基层基层次干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筛孔尺寸(mm)53----37.5100-100-31.5-90~10090~10010026.5---90~10019-67~9067~9072~899.5--45~6847~674.7550~10050~10029~5029~492.36--18~3817~351.18----0.6017~10017~1008~228~220.0750~500~30②0~70~7①0.0020~30---液限(%)---<28塑性指数---<9 注:1、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2、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6.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6.5.3选取;6.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土壤、粒料种类结构部位水泥掺量(%)12345塑性指数<12的细粒土基层578911底基层45679其他细粒土基层810121416底基层6891012中粒土、粗粒土基层①34567底基层34567 注: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 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不小于3%,细粒土应不小于4%;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7d抗压强度: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Mpa~4MPa,底基层为1.5 Mpa~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 Mpa~3MPa,底基层为1.5 Mpa~2.0MPa6.5.4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 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6.5.5 水泥稳定土拌合料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松铺系数水泥稳定土的松铺系数宜为1.53~1.58;水泥稳定砂砾的松铺系数宜为1.30~1.35; 2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6.5.6 水泥稳定土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2 宜用12t~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指标;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完成; 4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保证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6.5.7 养护时,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常温下应经7d养护后,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6.5.8 水泥稳定土分层施工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6.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6.6.1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6.6.2 砂砾及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得超过20%; 2 级配砾石作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基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宜小于53mm,作基层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3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项目通过质量百分率(%)基层底基层砾石砾石砂砾筛孔尺寸(mm)5310010037.510090~10080~10031.590~10081~9419.073~8863~819.549~6945~6640~1004.7529~5427~5125~852.3617~3716~350.68~208~208~450.0750~7②0~7②0~15 液限(%)<28<28<28塑性指数<6(或9①)<6(或9①)<9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4 集料压碎值应符合本规程6.7节规定6.6.3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拌合料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松铺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每层摊铺虚厚不宜超过30cm; 2 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3 摊铺长度至少为一个碾压段30m~50m6.6.4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 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 碾压时应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压速度宜为每分钟25m~30m,砂砾初步稳定后,碾压速度宜控制在每分钟30m~40m,碾压至轮迹不大于5mm,砂石表面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4 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6.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6.7.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轧制碎石的材料不得使用软质岩石、砾石轧制碎石的石料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得含有粘土块、植物根茎、腐殖质等物质; 2 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得超过20%;3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7.1-1的规定;表6.7.1-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项目通过质量百分率(%)基层底基层③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筛孔尺寸(mm)5310037.510085~10010031.590~10010069~8883~10019.073~8885~10040~6554~849.549~6952~7419~4329~594.7529~5429~5410~3017~452.3617~3717~37 8~2511~350.68~208~20 6~186~210.0750~7②0~7②0~100~10液限(%)<28<28<28<28塑性指数<9①<9①<9①<9①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3表中③示底基层所列为未筛分碎石颗粒组成范围。
4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符合表6.7.1-2的规定;表6.7.1-2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压碎值项 目压 碎 值基 层底基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26%<30%次干路<30%<35%次干路以下道路<35%<40% 5 碎石或碎砾石应为多棱角块体,软弱颗粒含量应小于5%6.7.2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拌合料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或级配碎砾石;2 应按松铺厚度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应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3 松铺系数应通过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