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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外墙涂料翻新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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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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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程外墙涂料翻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o.]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 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就本工程外墙涂料供货、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1.1 工程名称: 外墙涂料翻新工程1.2 工程概况:弹性拉花涂料面积约 平方米1.3 项目地址: 1.4 项目概况:1.5 分包方主要承包范围: 外墙涂料翻新的施工2 .合同价款2.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为:小写:RMB 元,大写:3 .合同工期4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5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6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涂料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7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 年8月20日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可编辑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注册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乙方单位(盖章)注册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及设备 / 材料采购与供货、安装的需要,通用于设备 / 材料采购与供货、安装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具体条件,经甲方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甲方代表:指甲方委任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设备 / 材料供货、安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乙方代表: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供货、 安装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 总承包单位:指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1.8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1.9 总监: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质检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1.11 综合单价:单位数量的设备 / 材料所包含的合同价款的部分1.12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一切内容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批准、 满足乙方完成合同内容所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4 样板: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确认、满足乙方完成合同内容及甲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1.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8 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二、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及其往来函件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通用条款图纸、样板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1.1 本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当地相关规定,具体标准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2.1.3 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2.1.4 甲方向乙方于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供图纸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1.5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 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 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2.1.6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2.1.7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三、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3.1 合同价款1.1.1 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价格 除设计或工程变更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 合同总价不得调整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有其它约定,则在专用条款中另行注明1.1.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工程所在地的现场情况、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保险、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1.1.3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3.2 合同价款的调整3.2.1 涉及甲方提出的设备 / 材料、工程量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2.1.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 / 材料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 / 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3.2.1.2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 / 材料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3.2.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 / 材料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2.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 / 材料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3 合同价款支付3.3.1 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详见专用条款3.3.2 违约金、行政收费、水电费可在任何一次付款中扣留3.4 支付证明文件支付证明文件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主要凭证, 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证明文件包括:3.4.1 合法的并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 发票无法分割的, 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额 提供。

3.4.2产品资料移交证明产品资料包括备件、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技术图纸、专用工具、保修凭证资料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部提供3.4.3 交接验收、 中间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应注明设备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综合单价、总价、安装部位,并应有监理公司总监和甲方代表的签字3.4.4 物业公司或客户关系部出具的保修期质量、 服务合同证明, 应有物业公司管理处经理或客户关系部经理的签字此条仅限于保修期满后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四、甲方一般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或经甲方盖章后方有效4.2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进度, 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4.3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4.4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五、乙方一般权利与义务5.1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5.2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3 从总承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 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5.4 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下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5.5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单位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5.6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5.7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5.8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总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5.9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污染,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5.10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 (另加 15 % 的管理费 )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5.11 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5.12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5.1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5 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5.14 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5.15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以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且相关人员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具体人员配置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5.16 乙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 人次5.17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5.18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 经甲方要求, 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 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同时,乙方应在 48 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5.18.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5.18.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5.18.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18.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5.18.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5.18.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5.19 现场实施区域需根据实际情况及甲方安排进行施工, 由此原因造成的人工及材料损失甲方不予考虑5.20 现场做好成品保护内容,因涂料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六、合同工期6.1 开工、竣工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 进度控制6.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甲方、监理、总承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供审核6.2.2 乙方的施工进度、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 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 6.2.2 中规定的内容, 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 1000 元 , 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 10 %;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6.2.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6.3 开工及延期开工6.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6.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推迟开工日期甲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对经甲方认可及核实的部分工人及施工设备的停工给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6.4 暂停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 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6.5 工期延误6.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 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在开工前 3_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造价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 10 % ;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5.2 乙方在6.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6.6 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七、质量与检验7.1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7.2 检查和返工7.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 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 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7.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 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2.3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 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7.2.4 甲方、监理、总承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7.2.5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7.2.6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 必须经监理、 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 (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提交检查记录、 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 , 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元, 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 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关键工序定义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7.2.7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7.2.8 当甲方、 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乙方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3 设备调试7.3.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7.3.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7.3.3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7.3.4 双方责任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费用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完善图纸内容, 如因图纸问题不符合国家、 地方规范等规定, 责任应该双方各半同时,如果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善图纸内容,规避风险甲方应对乙方有相应的奖励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 乙方按甲方、 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设备调试费用除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八、现场管理8.1 安全施工与检查8.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1.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8.2 安全防护8.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 密封防震车间、 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8.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8.3 事故处理8.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甲方,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8.3.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8.4 文明施工8.4.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等规范、 条例, 遵守甲方和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8.4.2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8.4.3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 噪声、 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8.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8.5.1 乙方应按总承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 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或直接与总承包方协调妥当8.5.2 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点, 接驳点至施工位置的水电线路由乙方自行负责 施工用水电费用的承担方式详见专用条款8.5.3 乙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承担九、材料设备9.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9.1.1 甲供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1.2 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 货物运到现场后, 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 1 小时内组织验收入库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9.2 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9.2.1 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2 三方订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 由甲方、 乙方以及供货方三方共同签订的采购合同三方合同价款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乙方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甲方代乙方直接向供货方支付合同货款, 货款从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乙方负责工程量统计、订货(并督促供货单位按时到货) 、验收、保管及管理,并对其准确性负责9.2.3 在支付三方订货合同的货款时, 由供货单位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以及相应资料, 乙方确认并提交甲方后, 甲方才能向供货单位支付该期货款 甲方依照乙方确认的付款申请全额支付供应商时, 甲方不承担有关款项准确性的责任9.2.4 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及设备, 由甲方组织招标, 由甲乙双方推荐供应商参加投标, 甲方组织确定中标单位9.3 其它9.3.1 乙方应在收施工图纸 (包括部分图纸) 后 7 天内编制属甲方供应以及三方订货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 , 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甲方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或三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 5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9.3.2 材料设备量由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此后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工程量包干使用, 损耗率没有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9.3.3 除非甲方另行通知,超出上款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甲方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甲方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的材料设备款项, 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采购委托,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9.3.4 双方订货合同及实时限价的材料及设备单价和数量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相应调整本合同价款,由乙方在确定价格的 10 天内申报补充预算,经甲方审定后作为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依据9.3.5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9.3.6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十、变更与签证10.1 一般约定10.1.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 ,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0.1.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 (或甲方) 提供设计变更文件, 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且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 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10.1.3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1.4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 均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10.1.5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含二次设计) ,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0.1.6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 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 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 乙方应小心保护, 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 由乙方负责10.1.7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10.2 变更、签证的办理10.2.1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 签证, 应及时、 完整地的执行, 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10.2.2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 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 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10.2.3 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表格, 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10.2.4 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10.2 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10.2.1 涉及甲方提出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造价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10.2.1.1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 / 材料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结算价格的变更10.2.1.2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签证,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0.2.2 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10.2.3 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用,最迟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 10 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 ,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费用计算;每迟报一天,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 0.5% 10.2.4 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变更、签证费用;特急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 10 天内谈定价款;乙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10.2.5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

10.2.6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在完工后 5 日内签字确认, 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 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 会同监理、 现场工程师、 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 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10.2.7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 100% 的回收利用10.2.8 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变更及签证单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2.9 每月 5 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甲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同期支付十一、工程完工验收与结算11.1 完工验收11.1.1 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乙方提前 15 天向监理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完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总包、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11.1.2 甲方应在完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直至最终验收合格11.1.3 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1.1.4 工程完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11.1.5 乙方在完工验收后 10 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完工资料及完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完工图,完工资料及完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另外,乙方应及时配合总承包方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1.1.6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完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11.2 工程移交11.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11.2.2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向所在标段总包单位进行移交;乙方逾期未向总包移交,造成总包向甲方交工或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1.2.3 乙方应在完工验收后 10 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 , 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 ,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 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2.4 工程在未移交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提前使用,因 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承担11.2.5 工程完工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11.3 完工结算及其支付保修金 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和配合甲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 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工程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的完工结算报资料和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6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审定表》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时间申报竣工结算,每延后 1 天按相应结算值 0.1% 比例计取结算咨询误工费,此款在结算造价中扣除所有预算和结算书格式按照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电脑打印(纸张大小 A4 ) ,一式两份,并在封皮总价款处加盖公司公章11.3.1 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 5%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超出额的10 %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结算总费用;②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③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④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取费表;⑤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⑥定额以外项目的工料机分析; ⑦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11.3.2 工 程 量 清 单 方 式 结 算 依 据 : 本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03 ) 、竣工图、双方洽商文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扣款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工程造价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等11.3.3 结算价确定①结算额=合同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违约等②对于总价调整限于以下方面,其它不得调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按实调整;甲方有权对合同工程图纸内容进行增减或方案调整,并依据合同附件中的清单报价表对总价进行调整;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十二、工程保修详见专用条款中工程保修条款十三、转让与分包13.1 转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13.2 乙方分包13.2.1 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 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 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 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 15% 的违约金;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3.2.2 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13.2.3 乙方应在开工后 20 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 30 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 、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十四、与总承包单位的配合14 . 1 乙方必须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相关配合费用由甲方向总承包方直接支付,总承包方为此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1.1.1 1 提供工地内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1.1.2 2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 ,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 负责分配乙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乙方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1.1.3 3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1.1.4 4 乙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人可以在乙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乙方自行解决 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 如乙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乙方。

1.1.5 5 乙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承包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承包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 总承包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 如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放, 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承包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或处违约金1.1.6 6 总承包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如总包现行脚手架未能满足分包单位的要求,分包人须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1.1.7 7 总承包方主持每周 1~3 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 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 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 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乙方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14.2 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如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照价赔偿14.3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14.4 乙方应向总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14.5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方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 ,配合总承包单位确认。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与总承包方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14.6 乙方应服从总承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如乙方原因造成总包向甲方投诉,甲方经确认属实,甲方将对乙方处以人民币 1-5 万元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总包或其他分包单位损失的,乙方将承担全额赔偿十五、销售配合15.1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 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 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15.2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十六、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6.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6.2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16.3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甲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16.4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分50 %,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16.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七、廉洁合作17.1 甲方责任17.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17.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17.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17.1.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 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17.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17.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17.2 乙方责任17.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17.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17.2.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17.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7.2.5 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 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 乙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10% , 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17.2.6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十八、不可抗力18.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18.1.1 烈度为五级以上的地震;18.1.2 七级以上持续 1 天的大风;18.1.3 持续降雨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 30mm 以上;18.1.4 五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18.1.5 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1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7 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8.4 . 1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18.5 . 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8.6 . 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18.7 . 4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8.8 . 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十九、保险19.1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19.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二十、保证担保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担保方式,具体操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金方式 ) 乙方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担保方式,担保金额见《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办理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将履约担保金汇入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帐号中合同方为生效保函方式)乙方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 担保金额见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办理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有效二十一、违约、争议21.1 违约21.1.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 未约定的, 双方协商21.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21.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1.1.4 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 15 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21.1.5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 设备、 材料使用于本工程, 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21.2 争议21.2.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十二、合同解除2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2.2 当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22.4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22.5 一方依照 22.2 、 22.3 、 22.4 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22.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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