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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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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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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 总则1.1 为加强内蒙古电厂(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规范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1.3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2 安全监督管理2 安全监督管理2.1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2.11 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12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2.13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2.14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2.15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2.16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2.2 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资料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2.3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2.4 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2.5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必须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2.6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包括运行状态的外部检验、定期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可以由本公司的锅监工程师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但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进行2.7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河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锅检中心审查同意2.8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及以上应到锅检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到锅检中心办理使用手续。

3 机构及其职责3 机构及其职责3.1 公司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锅监领导小组),在河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锅检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3.2 公司锅监领导小组职责:3.2.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3.2.2 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中有关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3.2.3 锅监工程师应做好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化学、金属、热工等专业技术监督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河南省电力公司锅监委3.2.4 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员)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它们的工作质量3.2.5 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3.2.6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3.2.7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报告领导,督促改进;参加电力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3.2.8 定期总结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 资格及考核4 资格及考核4.1 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运行、焊工、焊接热处理工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4.2 锅监工程师的具备条件:4.2.1 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2.2 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与锅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4.2.3 熟悉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4.2.4 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4.3 锅监工程师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电力工业锅监工程师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考核规则执行4.4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由河南省电力公司组织进行4.5 焊工培训实际指导教师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组织进行;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承压、承重部件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由河南省电力公司锅监委组织发证;焊接热处理工作的培训、考核、发证,由河南省电力公司锅监委组织进行4.6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4.7 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电力工业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细则规定执行4.8 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换锅检工程师工作时,应征得河南省电力公司锅监委的同意5 工作制度5 工作制度5.1 实行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通知书制度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违章现象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要对当事人及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予以处理5.2 公司锅监领导小组每年 7 月和 11 月的下旬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小组各成员积极准备、按时参加,如有变动,另行通知5.3 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河南省电力公司锅监委上报上年度锅监工作总结和本年度锅监工作计划6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范围:6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范围:6.1 定期检验范围定期检验范围6.11 汽包、内置式汽水分离器;6.12 联箱;6.13 受热面;6.14 锅炉范围内管道、管件、阀门及附件;6.15 承重部件:大板梁、钢架、高强螺栓、吊杆6.16 安全阀;6.17 压力测量装置、水位表、温度测量装置;6.18 保护装置;6.19 锅炉房;6.20 人员素质、规程制度。

7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7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7.1 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7.2 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年度大修计划新投产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首次内部检验7.3 超压试验:一般两次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经河南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间隔时间超压试验可结合大修进行,列入大修的特殊项目7.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可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7.41 停用一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7.42 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 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7.43 锅炉严重超压达 125 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7.44 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7.45 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8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范围:8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范围:8.1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接管座和支座;8.2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8.3 压力容器自动保护装置(包括高低压加热器疏水调节阀、压力式除氧器压力及水位自动调节装置)。

9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9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9.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9.2 内外部检验:可结合机组大修进行,其间隔时间为: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每 2 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4级的,结合每次大修进行一次9.3 超压水压试验:每 3 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每 10 年至少一次9.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应缩短检验间隔时间:9.41 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9.42 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9.43 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9.44 使用期达 15 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9.45 材料有应力腐蚀情况的9.46 检验师(员)认为应该缩短的10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范围:10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范围:10.1 定期检验范围定期检验范围10.11 管子(直管)10.12 管件,包括:弯管、弯头、三通、异径管、接管座、堵头、法兰等;10.13 管道附件,包括:支吊架、垫片、密封件、紧固件等;10.14 蠕变监督段及蠕胀测点;10.15 安全附件及阀门11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11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类与周期:11.1 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11.2 专项检验:结合机组大修进行。

12 附则12 附则12.1 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有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12.2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锅检领导小组12.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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