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清朝法律制度(上),(公元,1644,公元,1840,年),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封建法制体系的完善,第三节 司法制度趋于完备,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二、法制概况,三、基本特点及历史地位,第一节 概 述,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参汉,”,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酌金,”,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洲族固有有习惯法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明会典,大清会典,努尔哈赤,皇太极,二、法制概况,大清律例为代表,律例所载,严密周详,多种形式立法活动:,五朝会典,各部院则例,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三、基本特点及历史地位,特点:完备,1,立法上,,“,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立法路线推行全国内容上,全面确认和加强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审级清晰;管辖分明;程序严密;秋审制度一、行政法律,二、民事法律,三、经济法律,四、刑事法律,五、民族立法,第二节 封建法制体系的完善,一、行政法律,(一)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三)职官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一)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1,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会典,一百六十二卷,雍正会典,二百五十卷,乾隆会典,一百卷,乾隆会典则例,一百八十卷,嘉庆会典,八十卷,嘉庆会典事例,九百二十卷,光绪会典,一百卷,光绪会典则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各院部则例,规范各部院活动,钦定吏部则例,(雍正,12,年,,1734,年),六部处分则例,(雍正),钦定户部则例,(乾隆,41,年,,1776,年),钦定礼部则例,(嘉庆,9,年,,1804,年),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3,监察法的制定,巡方事宜十款,(顺治末年),台规,(乾隆,8,年),四十二卷,都察院则例,(乾隆末年),(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1.,“,八旗议政,”,“,南面独座,”,2.,内阁的虚化,3.,军机处的设立,“,明发,”,、,“,廷寄,”,4.,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吏、户、礼、兵、刑、工,雍正七年,(1729),军机处设立后,上谕统由军机处撰拟。
经皇帝同意后,通过两种途径发出:一种是明发上谕,通过内阁公布,称作,“,内阁奉上谕,”,,是属于有关国家重大政令需要中外臣民共知的另一种是,“,寄信谕旨,”,,是以军机大臣奉旨的名义,由军机处交兵部捷报处寄给外省督、抚、提镇大员或钦差大臣等高级官员的,所以也称,“,廷寄,”,或,“,字寄,”,,是只限于少数或个别臣工所应知而不适于公开的机密性谕旨,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九寺只剩:大理寺(审理刑狱)、大常寺(祭祀)、光禄寺与鸿胪寺(典祀筵宴朝会)、太仆寺(马政),五监只剩:国子监(国学政令),翰林院,.,都察院,“,台,”“,谏,”,合并,7,地方政权机关,(三)职官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1,职官铨选,()科举三年一考,正科,特科,博学鸿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2,)特简(皇帝直接任用),(,3,)会推(大臣互推),(,4,)捐纳,捐官、捐衔、捐出身,(,5,)荫生,恩荫、难荫、特荫,2,职官考绩,清初:考满法 康熙年后:“京察”、“大计”每三年一次,京察,大计,对象,三品以上京官,地方总督、巡抚,藩,fn,、臬,ni,、道、府、州县官,主持,皇帝,吏部,督抚核,吏部复核,等级,一等:称职,一等:卓异,二等:勤职,二等:供职,三等:供职,标准,“,四格“:才(长、平、短)、守(廉、平、贪)、政(勤、平、怠)、年(青、中、老),”,六法“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3,职官监察,中央:都察院 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执掌,兼任中央最高审级三法司的成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为地方总督、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雍正取消六科给事中的封驳权,并六科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二、民事法律,(一)民事主体的扩大,(二)所有权,(三)债,(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民事主体的扩大,少数开户为民的奴婢和开豁贱籍的贱民,取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1.,“,圣世滋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 是雍正皇帝提出的;圣世滋丁,永不加赋是康熙提出来的,2.,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3.,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4.,提高雇工的法律地位,5.,奴婢可以开户为民,6.,贱民身份的变化,7.,取消手工业工作的匠籍,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二)所有权,1,广泛确认土地私有权,“,更名田,”,、,“,垦荒令,”,2,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保护,(,2,)旗地所有权的保护,(,3,)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4,)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三)债,1.,契约形式的发展,(,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佃契约,(,4,)典买卖契约,“,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2.,侵权及损害赔偿之债,(四)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法定婚龄:男,16,,女,14,禁忌:同姓不婚、尊卑不婚、中表不婚、良贱不婚,形式:,“,六礼,”,,婚书的法律效力;,“,七出,”,、协离,2.,家庭,夫权、“一户人口,家长为主”,3.,继承,(,1,)身份继承 宗祧继承、封爵继承 嫡长子,(,2,)财产继承 按遗嘱;如无,诸子均分,“,中表不婚”,尤其是姑姑、舅舅的子女不婚如果姑姑的女儿嫁给舅舅的儿子,叫做“骨肉还家”,更犯大忌中国古代称父亲的姊妹,(,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姊妹,称母亲的兄弟(舅父)姊妹(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姊妹。
外为表,内为中,故外兄弟姊妹与内兄弟姊妹又称“中表兄弟姊妹”后称同姑、舅、姨的子女通婚者,为“中表婚”广义的中表婚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血缘关系更远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狭义的中表婚仅指三代以内,即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法律上通常采取狭义解释三、经济法律,(一)赋役立法,(二)农业立法,(三)工商立法,(四)限制对外贸易,(五)漕运立法,(一)赋役立法,1.,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2.,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明末统治者为了辽东用兵和镇压农民起义,实行三饷(即“辽饷”、“剿饷”和“练饷”)加派,大大超过正赋明末加派的辽饷、剿饷和练饷三项赋税的合称辽饷亦称新饷,始征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主要用于辽东的军事需要到四十八年止,全国除贵州等少数地区外,平均每亩土地加征银九厘,计五百二十万零六十二两天启时,并征及榷关、行盐及其他杂项银两崇祯四年,(1631),,又把田课由九厘提高到一分二厘,派银六百六十七万余两,除兵荒蠲,juan,免,实征银五百二十二万余两,另加关税、盐课及杂项,共征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
剿饷为镇压农民起义的费用,总数两百八十万两,主要也征自田土原议只征一年,实际上从崇祯十年起,直到十三年才被迫停止练饷是崇祯十二年根据杨嗣昌的提议征派的,名义是训练“边兵”,加强九边各镇防御力量,实际是为了对付农民起义此饷共征银七百三十余万两,其中田赋每亩加一分,约占总数一半以上三饷的加派反映了明末统治的腐败,使已经激化的社会矛盾更趋尖锐,并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多尔衮进入北京后,宣布自顺治元年起,凡正额以外,一切加派,尽行蠲免这项措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并成为清朝统治者长期实行的“轻徭薄赋”政策的开端为了建立清政府的赋役制度,于顺治十四年,(1657,年,),仿明制颁行,赋役全书,根据登载土地、人丁的等则及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二)农业立法,垦田之法,“,不论原籍另籍,编入保甲,开垦无主荒田,地方官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田赋,开垦,(三)工商立法,“,除匠籍为民,”,“,明末一切加增税额尽行豁免,”,牙行制度,重要商品的禁榷制度,(四)限制对外贸易,禁海令,迁海令,开海禁(康熙,22,年),开港口(康熙,24,年),再颁禁海令(康熙,56,年),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后,清廷便逐步取消了“迁界禁海”政策。
作为外贸开放口岸之一的上海,得太湖之便利,丝织品资源丰富,海上贸易极其繁盛康熙四十六年(,1707,),清廷又取消了不许民间私造双桅以及多桅海船的禁令这些都推动了造船业的发展和商船队的兴起进入,18,世纪,自给自足的中国自然经济,加之较小的大众购买力,导致对海外商品的需求有限而深受西方市场欢迎的中国茶、南京布和中国瓷器,则大量出口,源源不断地换回白银于是,在中外贸易中,中国长期处于出超地位,中国市场似乎成为全球白银流动的终点站然而,白银大量内流,必然引发通货膨胀,虽然其带来的物价上涨是温和的,但一旦累积多年,涨幅也是很明显的康熙帝当然无法把白银内流与米价上涨联系起来,但他敏锐地注意到:“朕前巡幸南方时,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近闻江浙米价,每石竟至一两二三钱在他看来,“天生物产,只有此数”,如果稻米大量出口国外,国内一定供给不足,米价也就必然上涨,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米价上涨发生在素称“鱼米之乡”、曾经激烈反抗过清廷征服的江南地区,更令他寝食难安五)漕运立法,漕运议单,(康熙初年),漕运全书,(雍正,12,年),四、刑事法律,(一)主要罪名,(二)刑名,(一)主要罪名,1.,反、逆、叛及大不敬罪,2.,异端思想与妖言罪,3.,奸党罪,4.,兴贩与吸食鸦片烟罪,(二)刑名,笞,1-50,,,5,等,杖,60-100,,,5,等,徒刑,1-3,年,半年一等,附以杖刑,流,2-3,千里,,3,等,,5,百加一等,死 绞、斩;,“,决不待时,”,、,“,监候,”,;,非法的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迁徙,1,千里外安置,永不许回籍,充军,5,等,附近(,2,千里)、近边(,2,千,5,百里)、边远(,3,千里)、极边、烟瘴(均,4,千里),发遣 发往边疆为军官奴,五、民族立法,盛京定制,蒙古律例,回律,西宁番夷治罪成例,西藏禁约十二事,苗例,立法目的:,1.,照顾少数民族生活习惯,2.,加强中央政府统辖权,一、司法机关体系,二、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三、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四、幕吏擅权与司法弊政,五、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第三节 司法制度趋于完备,一、司法机关体系,(一)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1,刑部,职责:,核拟全国死刑案件,办理秋审、朝审,审理京师的“现审案件”,批结全国军流遣罪案件,主持修订律例及司法行政事务,尚书、侍郎,2,都察院,职责:,会谳,秋审,朝审,(佥,Qian,),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左佥都御史,3,大理寺,长官为卿、少卿,职责:平反刑狱,(二)地方司法机构,1.,县、厅、州,初审、自理案件,2.,府,复核、复审,做出,“,看语,”,,上报,或驳回,3.,按察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