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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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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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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就是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 通过对工商执法行为的各环节从程序上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强化对执法的监督, 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培养严谨细致、认真务实的工作习惯目录一、政务公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行政职能第三章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第四章办事程序和条件第五章主要行政性收费项目及依据第六章办结时限及责任制度第七章附则二、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案件管辖第三章关于立、销案规定第四章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五章关于办案文号第六章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章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实施细则第八章关于案件核审及审批权限第九章关于案件集体讨论第十章关于执法文书制作第十一章关于没收及查扣物品处理第十二章关于一般程序案件质量标准第十三章关于案卷评查第十四章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十五章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章关于行政处罚预警暂行规定三、行政许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三章关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第四章关于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和受理工作制度第五章关于行政许可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制度第六章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第七章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第八章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第九章关于行政许可公示第十章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第十一章关于行政许可会商制度第十二章附则政务公开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行政职能, 行政审批、 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办事程序和条件,办事时限,行政收费项目及依据,工作制度、廉政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申诉电话等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一)电子触摸屏: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办事指南图等,向服务对象公示相关内容、提供办事指南和查询服务;(二)政务公示板: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板,对适合通过公示板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三)桌牌胸签:在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桌牌,对其岗位、职位、姓名、代号实行明示,并佩戴胸签;( 四 )红盾信息网:在四平工商红盾网上公开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执法依据、各种工商表格电子文本、刊发各种公告;(五)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有关的政策法规,刊发企业注册公告、年检公告、注、吊销公告及重要执法结果等第二章 主要行政职能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省政府、省局确定的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职能主要有:(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及时公布、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 (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 )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十一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 ) 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 )承办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及依据:(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据: 《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外资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三)办理企业年检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五)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六)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依据: 《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七)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依据: 《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八)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据: 《物权法》 、 《担保法》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九)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依据《物权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十)办理拍卖企业拍卖合同备案依据: 《拍卖法》 、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十一 ) 受理消费者申诉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十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依据: 《产品质量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十三 )查办各种经济违法案件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商标法》 、 《广告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产品质量法》 、 《合伙企业法》 、 《拍卖法》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十四 )开展行政复议依据: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办事程序和条件第七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1、受理;2、 审核。

核准的, 发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驳回的, 发给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一般企业法人由主办单位提交)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特殊的申请名称,投资人应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证明材料第八条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审查(受理) ;3、核准;4、发照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9、公司住所证明;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9、公司住所证明;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公开发行股票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 )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五)企业集团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3、企业集团章程;4、企业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6、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5、主管部门的法人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七)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资金数额证明;4、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主管部门主体资格证明;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向商务局申请批准合同(独资企业不需签合同)章程;3、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审批;4、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拟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3、隶属企业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5、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发照二)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 )合伙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9、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第十一条 年度检验(一)企业年检程序: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2、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3、企业缴纳年检费;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材料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资料;(三)外资企业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材料: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验资报告(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原件) ;5、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如资质证、许可证等) ;6、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筹建或生产经营状况的文字报告(需打字盖章)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除提交前款 1、 3 项所列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经过上年度年检并加盖公章的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一)企业变更登记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 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7、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8、变更股东或发起人的,应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的, 无需提交验资报告;9、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经济性质的, 需提交有关部门资产归属的认定文件; 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 需提交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审批的, 需提交批准文件; 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证明;变更名称的,须提交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他文件、证件;7、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四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期限)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 《企业集团登记证》 2、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期限)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 《企业集团登记证》 。

3、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期限)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企业集团登记证》 ;4、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期限)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3) 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5) 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 《企业集团登记证》 5、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期限)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3) 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 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登记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董事会决议;4、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企业名称、住所除外) ;5、变更住所,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 ,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外商独资企业改变章程的) ,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修改合同或章程的补充协议;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级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 变更董事长、 副董事长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身份证明, 中方人员还应提交简历; 转让股权应提交转让协议,修改原合同(独资企业无) 、章程的补充协议,还需提交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指外方)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相关的材料;6、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或企业经营事项须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8、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并提交: 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书,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企业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 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七)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八)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企业注销登记(一)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二)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司印章;5、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参照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4、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的公告;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 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及公章;3、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4、其它有关文件五)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或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公司提前终止的提交) ;4、董事会或审批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公章;7、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及公章;5、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6、其他有关文件、证明七)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八)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商品展销会登记(一)商品展销会登记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二)商品展销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包括:展销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展销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等;2、场地使用证明;3、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行的展销会的批准文件;5、证明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6、登记机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登记(一)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2、广告媒介证明;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一)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二)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一)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程序:1、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3、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标准: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财会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二;2 、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 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 100 平方米;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4、有专职广告审查员第十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一)动产抵押登记程序:1、受理;2、登记二)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第二十条 股权出质登记(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1、受理;2、登记二)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二十一条 企业拍卖合同备案(一)企业拍卖合同备案程序:1、受理;2、审查备案二)企业拍卖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一)申诉、投诉程序:1、受理2、调查:对事实进行调查。

3、处理:依法进行调解或立案处理二)受理范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也可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各级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要热情受理,认真调查,及时解决第二十三条 查办经济违法案件(一)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程序:1、立案:对应依法查处的案件报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三日内送法规科备案;2、调查:须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公开公正地开展调查取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要回避;3、核审、审批:办案机构将拟处罚建议、调取的证据报法制机构核审;核审后,报局长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将报经局长审批的拟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权; 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 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送达:将正式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

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依法享有的权限:1、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物品,责令所涉及人员说明物品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或者依法予以查封、扣押;2、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暂停支付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复议程序:1、受理;2、审理(必要时实地调查) ;3、做出复议决定;4、送达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 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依据1、法律;2、法规;3、规章;4、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第五章主要行政性收费项目及依据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属于国家级收费, 实行中央一级管理, 各局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992] 价费字 414 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 [1999]1707 号) 。

二)收费标准:1、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o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不含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 50 元;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 300 元;3、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为 100 元第二十八条 企业变更登记收费(一)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992] 价费字 414 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 [1999]1707 号) 二)收费标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 100元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注册资本(金)在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增加注册资本额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 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检收费(一)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收费标准:年度检验费 50 元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收费(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992] 价费字 414 号) 、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 [1999]1707 号) 二)收费标准:1、 开业登记每户 20 元; 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 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收费 20 元; 重新补 (换)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 10 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 3 元;临时营业执照,每户收取登记费 20 元;2、变更登记每户每次 10 元; 第六章 办结时限及责任制度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即时完成;不能即时完成的事项,按四政发 [2005]2号文件规定,最长办理时限不能超过 3 日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10 日内完成,承诺 1 日内完成;2、各类企业开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30 日内完成,承诺 3 日内完成;3、企业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30 日内完成,承诺 2 日内完成;4、企业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30 日内完成,承诺 3 日内完成;5、户外广告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7 日内完成;承诺 1 日内完成;6、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15 日内完成,承诺 1 日内完成;7、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15 日内完成,承诺 1 日内完成;8、商品展销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15 日内完成,承诺 1 日内完成;9、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法律法规规定 20 日内完成,承诺 1 日内完成;10、 在国家禁止以外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审批, 法律法规规定 7 日内完成, 承诺 1 日内完成;1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及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法律法规规定 20 日内完成,承诺 2日内完成。

二)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1、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 须在 7 日内做出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扣留、 封存、 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在 60 日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2、行政复议,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 30 日3、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申诉(投诉) ,须在 5 日内处理完毕;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申诉(投诉)须在 30 日内办理完毕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项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首办责任人是指第一个受理办事人所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办事人所办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同时履行首办责任人的职责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一)将办事人迎进门、送到位所办事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热情地将办事人引导到有关的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的人员(即首办责任人)接待办理;(二)办事人所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 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其找何部门、 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首办责任人的职责:(一)热情接待,一次性告知要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对于申办证照的,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证件以及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二)及时受理,限时完成对办事人符合条件的申办事项,要及时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快速办结;(三)完成内部流转工作对于所承办事项,涉及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的,要负责协调、转送等工作,避免当事人一事要找多个部门办理的现象第三十三条 坚持承诺必践诺、 违示必追究的原则, 凡有下列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一)违背一次性告知原则或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申办事项不及时受理或受理后在承诺期内不予核准的, 责任人公开检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二)凡不认真审核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导致错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责令受理人、核准人公开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手续不完备、主要证件不齐全、擅自颁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 调离执法岗位; 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调离执法岗位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凡未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实施处罚的,本人应做出公开检查,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四 )凡因处理不当或违反执法程序造成错案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败诉和经济损失) 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列为不称职、调离执法岗位;(五)凡在办理证照、查办经济违法案件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等执法过程中,有勒索钱物行为的, 要责令退还, 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年检、登记核发照(证)中违反规定擅自(国家和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搭车收费、代收、代订、代扣的,视情节按本条第(五)项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部门(单位)负责人职务上述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除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 还要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3599977 3599911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0434-12315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 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理顺、细化执法办案工作,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引用第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和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凡有上级局拟制好的格式文书,要使用制式格式文书,不得擅自使用非制式文书第四条 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 核审人员和主管领导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办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合法原则一切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依法有据;(二 )合理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必须做到适当、合理;(三 )效率原则行政执法要充分考虑效率,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查结;(四 )公正原则行政执法不得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五 )公开原则查明事实公开,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及处罚结果公开;(六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七 )上级局对下级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业务领导第六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 ,要念好“三字经”即:“三轻三重” :对涉“安”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涉“农” (农业、农民) 、涉“名” (名优企业和商品) 的违法违章行为从重查处, 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 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发生的、外来投资者因合理原因导致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从轻处理;“三先三后” :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警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先,处罚决定在后;“三宽三严” :情节严重的从严,情节轻微的从宽,危害严重的从严,尚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从宽,屡犯从严,初犯从宽。

第二章 关于案件管辖第七条 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 辖和管辖权转移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案件,由市局或者县(市)区局管辖,并由市局内设机构、 派出分局或者县 (市)区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能配置和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查办 法律、 法规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市局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 )根据级别管辖应由市局查办或者市局首先获得违法行为线索的案件;(二 )上级机关交办市局管辖的案件;(三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上级机关的授权应当由市局管辖的案件: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案件;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3、市局核准登记的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未依法登记为公司而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冒用公司名义的案件;4、对市局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暂扣、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5、暂扣、收缴或者吊销由市局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案件第十条 市局内设机构、派出分局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职责分工规定管辖案件:(一 )企业科负责查办所监管企业(含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违反工商登记、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无照经营的案件;(二 )个体科负责查办所监管企业(含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违反工商登记、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无照经营的案件;(三)外资科负责查办违反外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年度检验管理规定的案件;(四 )商标广告管理科负责查办违反商标管理规定、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特殊标志管理规定及广告管理规定的案件;(五 )合同管理分局负责查办违反合同行政管理规定、拍卖管理规定,以及通过合同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案件;(六 )公平交易科 (含经济违法稽查分局) 负责查办不正当竞争、 产品质量、 传销、 直销、制假售假、违法收购、倒卖粮食等各类违法违章案件;(七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案件及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八 )市场科负责查处城乡集市贸易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双生市场管理分局负责查办违反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规定的案件和所辖市场内其它违法违规案件;(十 )车辆管理分局负责查办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规定,车辆、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案件;(十一 ) 开发区分局负责查办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各自辖区内的案件,其内设机构案件管辖权划分由各开发区分局自行规定;(十二 )市局其他内设机构案件管辖权由市局法规科会同人事科提出建议, 报市局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县(市) 区局依法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各自 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其内设机构案件的管辖权,参照市局内设机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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