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含移植)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上报-办结匚现场查验、公示树木采挖申请要求两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查 验、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 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 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 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1 .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审查是否填写完整,意见 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转报2 .《林木采伐申请书》:审查是否取得伐区规划号;中 请书记载伐区情况、采伐地点、采伐数量等与伐区设计书是 否一致;采伐更新措施和日期有否填写;林权所有者或委托 人申请资格和签章规范、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章规范3 .山林权属凭证:申请人提供新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或联合所有林权人要提供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林权村民小组所有的要提供村民户长会议决议和村民小组长身份 证明;林权村集体所有的要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 表花名册、村主任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林权属国有或法人 机构的要提供法人机构组织代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伐区设计文件:审查《伐区申报书》、《各树种材积计 算表》和《伐区位置图》记载的林大小班、面积和数量是否 一致,有否盖评估机构印章;伐区申报书填写是否完整;采 伐位置是否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权属范围;附每木检尺调查记 录表5 .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审查照片是否 清晰可辨,照片应粘贴于 A4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拍摄时 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照片制作人或单位6 .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审查是否有两名 以上(含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报告要包含以下主 要内容:①调查人员(应注明执法证号) 、时间和地点;②珍贵树木的基本情况;③申请采伐的理由;④是否为桂牌保 护的古树名木,若是则应注明桂牌号;⑤调查结论及建议意 见;⑥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审查现场调查意见是否同意7 .珍贵树木采挖移植方案:审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8 . 一是占用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审查文件的有效时限,采伐范围是否一致二是临时占用林 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 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查文件时效,采伐范围是否一致。
三是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审查报告调查人员、时间、 地点,调查结论,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采伐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采伐条件进行审核审查上报采伐申请是否符合采伐政策和有关规定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核发放采伐证注意事项(一)林政业务系统通过的伐区规划号是基础审批条 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取得伐区规划号应 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所属山场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 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或虽有发生但 已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二)本规定的树木特指胸径 5厘米以上的树木1998 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珍贵树木,采伐(采挖)管理视同一 般树种,应提交人工营造的证明材料三)有林地和非林地混合申报时,要提供非林地树木 权属凭证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查一审核一决定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 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 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它错误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护发 (2013) 22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一 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 .采集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 采集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 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 能申请)。
3 .证明其采集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采集批准文件内容 及采集作业的办法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 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采集条件进行审核对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号令第十六 条第二款)及《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规定,审查采集一 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 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 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 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 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 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 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采挖(包括活立木、再生树和、树桩)和移植林木 采伐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决定-办结匚现场查验、公示树木采挖申请要求两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查 验、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审查是否 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 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 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1 .在林地上采挖树木,已经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前或 伐中要求采挖树木,可提交《树木采挖申请表》 ,审查有否两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同意意见,是否有 林地植被恢复措施。
2 .在林地上采挖树木,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1)《树木采挖申请表》:审查有否两位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同意意见,是否有林地植被恢复措 施2)《林木采伐申请书》:审查是否有伐区规划号;中 请书记载伐区情况、采伐地点、采伐数量等与伐区设计书是 否一致;采伐更新措施和日期有否填写;林权所有者或委托 人申请资格和签章规范、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章规范3)山林权属凭证:申请人提供新林权证原件和复印 件个人或联合所有林权人提供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林权 村民小组所有的提供村民户长会议决议和村民小组长身份 证明;林权村集体所有的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 花名册、村主任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林权属国有或单位的 要提供法人机构组织代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委托办证 的应提交委托书4)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审查《伐区调查设计申报书》 《各树种材积计算表》和《伐区位置图》记载的林大小班、 面积和数量是否一致,有否盖评估机构印章;伐区申报书填 写是否完整;采挖位置是否在申请人权属范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木采伐审批负责人 三、审核发放采挖证注意事项(一)林政业务系统通过的伐区规划号是基础审批条 件。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取得伐区规划号应 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所属山场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 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或虽有发生但 已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因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 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树木采挖申请书》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采挖条件按《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移植和珍贵树木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林[2012]7号)规定范围以外的树木和《关于公布 < 禁止大树移植由省的其他福建乡土树种名录 〉的通知》(闽林 政[2012]36号)规定以外的树种三)本规定的树木特指胸径 5厘米以上的树木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珍贵树木,采伐(采挖)管理视同一 般树种,提交人工营造的证明材料四)符合采伐条件集中连片采挖面积不得大于 3亩五)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在证上注明“树木采挖”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查一审核一决定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 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 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闽林政 [2015]25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重点审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
2 .由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位的资质证明或 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 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 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3 .证明其由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准文件: 主要审查由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批准文件内容与 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由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保护植物 条件进行审核对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号令第十八 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林政管理简政放权和加强监 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5]25号)第二条规定,审 查其生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 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 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 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 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 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 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批(上报)一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 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 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护发 [1989]353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由售 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 致。
2 .由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单位的资质证 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中报 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3 .证明其由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 文件:主要审查由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准文 件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 由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 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3]18 号和《林业部关于实行 < 特许猎捕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1989]353号)规定,审 查由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 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 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 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 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 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 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材料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核(现场勘察)一决定一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 计入审核转报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 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
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中 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 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 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中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 的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2)申请报告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请报 告是否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 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基地自然条件是否适合建设树 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是否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 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是否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是否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是否收集保存了丰 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基地是否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 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审查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保证享受财政补贴(拨款)人员不少于 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人是否 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 否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一年以上3)附基地照片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否 附基地照片,且基地图片、材料是否清晰、完整。
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 提由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基地自然条件、区域布局、选育树种研究、 育种资源、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机构人员配备、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制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重点林 木良种基地等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 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 .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 诉,经查证属实的;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的理由的;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由行政审批决定的;6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 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核转报) 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查一审核一审批匚现场查验、公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 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 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 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 .《使用林地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资发 〔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项 目类型是否有误,蓄积、林地保护等级、珍贵树木、重点生 态林面积等情况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 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同时审 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规划选址相关 材料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 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或经过批准,是否完整4 .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
5 .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 材料:因省里只制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各地实际补偿标准各 不相同,此项材料主要审查用地与被用地双方是否按规定签 订并提供协议材料6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 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主要审查提供的 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有关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 使用林地7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 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 由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 级)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 料:主要审查提供的相关证明、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 有关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主要审查是否按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制规范》(LY/T2492-2015 )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中 报材料是否一致其中对使用林地现状图,主要审查项目红 线范围是否与选址红线图相符、是否完整,图例及标识是否规范,现状图的套数是否按要求提供。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 同时应审查报告中是否重点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 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9.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 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主要审查按林资发 12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明确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 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地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核对照国家及我省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立项 级别、类型和拟使用林地的区位和保护等级,审查项目是否 符合用地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 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 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 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 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申报材料 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使用林地批文(含预审意见、前 期用地批文等)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 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 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中 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建设审批(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查一审核一审批匚现场查验、公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 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理 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 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
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 .《使用林地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资发 〔2015〕 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项目类型是 否有误,蓄积、林地保护等级、珍贵树木、重点生态林面积 等情况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3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建 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如应提供初设批复,却只提供工可批复) ,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 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4 .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与 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5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 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 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因省里只制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各 地实际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此项材料主要审查用地与被用地 双方是否按规定签订并提供协议材料6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 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由 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主要审查提供的相关证明、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有关 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
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主要审查是否按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制规范》(LY/T2492-2015 )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中 报材料是否一致其中对使用林地现状图,主要审查项目红 线范围是否与选址红线图相符、是否完整,图例及标识是否 规范,现状图的套数是否按要求提供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应审查报告中是否重点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 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地审查负责人 (三)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照国家及我省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立项级 别、类型和拟使用林地的区位和保护等级,审查项目是否符 合用地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 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 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 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中 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申报材料中 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使用林地批文(含预审意见、前期 用地批文等)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 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由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受理-审核-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审查标准、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审查是否 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 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 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
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1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表:审查申请备案的应属于本 县(市、区)行政界内(含省属国有林场)林地上的林木, 或非林地上的古树名木和珍贵野生树木2 .组织抢险及林木采伐紧急情况说明和情况简介:主要 审查是否属于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 ;是否有组织抢险相关人员的签名;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报备3 .抢险采伐林木过程中的视频、照片证明材料,主要审 查材料是否齐全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木采伐审批负责人三)决定环节是否经过承办部门审核,提由的拟办意见是否合理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1 .有无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人员签字;2 .按照申请理由,承办单位提由的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采矿项目林地预审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决口受理一审查一审核一决定一办结「现场查验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 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理 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 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 .申请报告:主要审查是否明确矿权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 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3 .矿权范围有关材料(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提供)4 1)矿权已确定的矿山,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 2)拟设立矿权的矿山,提供国土部门由具的拟设立矿 权范围的证明材料6 3)已建矿山(此类矿山系原已取得采矿证,但矿区范 围需扩大),提供国土部门由具的证明材料以上主要审查矿权是否明确,矿山座标是否经国土部门 确认7 .矿区总平图或含矿区总平图的矿山开采方案:主要审 查矿区外设施布局及是否使用林地,及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 一致8 .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与 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
9 .使用林地现状图及因子调查表:主要审查是否参照国 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LY/T2492-2015 )进行制作其中对使用林地现状图,主要审查红线范围是否与矿区范围相符、是否完整,图例及标 识是否规范,现状图的套数是否按要求提供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地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各类矿山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将 矿山规模、矿种类型、开采方式等与可以使用林地的保护等 级进行对应,审查矿山是否条例用地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申报材料 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使用林地批文(含预审意见、前 期用地批文等)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 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预审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预审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由同意预审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同意预审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由同意预审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核(现场勘察)一决定一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 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 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中 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 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主要审查提交 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是否是原件,原证要收 回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主要审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内容是否完 整、规范,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是否说明清楚。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主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4)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主要审查相应的变更项目证 明材料:变更企业名称,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处理);变更 法人代表,提交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注 册地址,提交新地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生产经营 种类,提交按规定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 新增加品种的介绍;新增林木良种生产经营的应提交采种林 分权属证明和良种证复印件;变更生产地点,提交新增生产 地点的权属证明和检疫证明及生产用地用途证明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材料是否符合变更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 提由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和现场核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定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 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登记变更情况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 限或拒绝办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 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 .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的理由的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由行政审批决定的6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 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核(现场勘察)一决定一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 入审核转报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 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中 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 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 另附林木种子名录),主要审查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 的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主要审查身份证 明是否和其它材料一致,是否过期等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 同等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对经营场所具有合法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房产所有权人,自 建房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由具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事业单位自建房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由具证明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 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采种林分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林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 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主要审查中 请单位是否具有苗木生产用地的合法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 追溯至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可由当 地村委会或乡政府由具当地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 由村委会由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用途 证明可以合并一起由具事业单位没有土地证的应提交县级 人民政府划拔土地的文件或和乡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等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类相适应的林 木种子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贮藏和必要的检验仪器,委托 冷藏或检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具有相 关资质。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⑴必须具 有晒场、种子库,生产杉木、马尾松等需要冷藏的种子还需 要冷库或冷藏设施;⑵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 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杆样器、天 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 有游标卡尺和钢卷尺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 否具有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是否和其它材料一致,是否 过期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⑴应当具有繁 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⑵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 林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 点6)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 害生物证明: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的生产地点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 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是否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 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 采种林。
7)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 种证明材料: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林木良种来源,代 销种子的,提交代销合同和供种单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良 种证的复印件;通过购买取得良种的,订购期应提交购种合 同和供种单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良种证的复印件,合同已履行的还应提交发票、 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复印件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 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该植物新 品种合法的生产经营权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营林股组织2名执法人员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核实,核查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具备以下办理林 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并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和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2)无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 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从事育苗生产的圃地面积 不小于10亩;(4)具有必要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 管技术人员;a大田育苗面积不足 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 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 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 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b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 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 贮藏设施, 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 培养箱、干燥箱、杆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 仪器设备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四)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 提由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和现场核实:1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 产经营场所2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等3 .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 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 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4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 1-3 条外,(1)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杆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4)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 定的采种林。
5 .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 1—3条外,还应当具有无检 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 限或拒绝办理的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 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 .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 诉,经查证属实的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的理由的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由行政审批决定的6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 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一审核(现场勘察)一决定一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 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 理规程中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 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中 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 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
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 附林木种子名录),主要审查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的 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 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主要审查身份证明是 否和其它材料一致,是否过期等3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同复 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对经营场所具有合法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房产所有权人,自建房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由具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事业单 位自建房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由具证明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 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采种林分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林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 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主要审查中 请单位是否具有苗木生产用地的合法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 追溯至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可由当 地村委会或乡政府由具当地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 由村委会由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用途 证明可以合并一起由具。
事业单位没有土地证的应提交县级 人民政府划拔土地的文件或和乡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等4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类相适应的林 木种子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贮藏和必要的检验仪器,委托 冷藏或检验的应提交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