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县级人大监督实效的思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近年来,对于监督权的行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人大的作用和权威也在日益彰显但是,目前人大监督的力度、效果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本文结合本地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有关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一、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认识有待提高在人大机关内外,对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迷糊认识和错误观念,有的同志觉得人大监督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别人添麻烦,开展监督的积极性不高;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按照程序走个形式,不必太认真,更不必太较真,监督力度不大;有的心存“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在履行职责时往往抹不开情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监督成效不强;有些被监督对象,不愿接受人大监督,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为上规避人大监督。
2.监督效果有待增强就当前而言,人大常委会对许多问题的监督往往是“点到为止”,多半停留在找出问题和提出建议上,而没有进行不断深入、一抓到底的持续监督,造成发现的问题多,真正解决的少;监督过程中,运用较多的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手段,使用很少,往往难以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处理、决议决定执行的跟踪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措施,“重审议轻办理”、“文来文往”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有的审议意见处理质量不高,流于形式,有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不理想3.监督程序有待完善面对形势发展和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监督法还有待于不断健全和完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内容不明确,执行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如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界限不清、程序不明、严肃性不足,导致该职权使用不规范、不到位;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手段也存在类似情况一些探索创新的监督形式因条件不成熟没有以规范的形式固定推行,在相关制度和程序上缺乏保障,也给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一定影响4.监督力量有待增强近年来,虽然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正在逐步提高,但“会议代表”、“挂名代表”仍不鲜见,履职意识淡薄,责任感不强,联系群众不够紧密,难以真正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业结构不合理,领导干部多,熟识法律、精通专业的人员少,一定程度影响了常委会的审议质量;人大机关总体编制偏紧,“官多兵少”的状况突出,大多数工委只有2名同志,承担监督前的调研、视察、审查等任务繁重,队伍力量显得比较薄弱;人大机关干部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对外交流慢,不利于人大干部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二、新形势下增强县级人大监督实效的对策建议1.深化监督理念一是强化责任意识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树立“不监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亵渎法律、背叛人民”的意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强化法律意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来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督促工作、纠正处理问题,其依据就是法,这是人大监督工作应把握的尺度和标准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三是强化全局意识人大监督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主题,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四是强化民本意识监督权的行使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为重点议题,真正通过监督来关心人民疾苦、维护人民利益;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人大监督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2.提高监督能力人大监督不仅存在一个敢于监督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有一个善于监督的问题。
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和依托,他们的法律意识、知识水平、议政能力直接决定人大监督的水准要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水平,必须着力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结构和民意,以克服人大监督的“先天不足”;要通过组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查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此外,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责的具体承担者和落实者,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如何、工作质量和效率,也直接关系到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所以,要注重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自身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人大机关干部进行培训和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和有为意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服好务3.改进监督方法一是注重调查研究人大监督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研究的程度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每一项重要的监督工作,无论是审议工作报告事前调研,还是执法检查现场调研,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要通过扎实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监督议题有一个全面的、本质的理解和把握,为开展人大监督做好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各方面的准备。
二是改进审议方法具体审议时,要改进方式,有审有议,审出结果,议出效果审,着重审查“一府两院”的工作思路是否明确,分析问题是否客观,工作措施是否可行,从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议,不能泛泛而谈,应根据工作报告所提的情况和调查视察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有的放矢,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建议切实可行为提高审议质量,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和普通公民旁听,以增强审议的透明度,集思广益,使审议的作用更充分地得以发挥三是注重“人”、“事”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在进行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时,不但要掌握某项工作进展情况,还要了解相关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要深入探索干部的任后履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规范,提高人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四是加强跟踪督办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凡是监督中提出的问题,人大都要跟踪督办,督促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符合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特别要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通过整改得到了有效解决在跟踪督查过程中,要加强与“一府两院”及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人大交办的整改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对执行不力、收效甚微的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进行督办,保证人大监督收到实效4.加强制度建设要在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重从制度层面来对监督工作进行规范,使人大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这一方面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不囿于传统的监督内容和方式,从实际需要出发,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新路子,创造新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及时上升为制度和法律,使人大监督工作体现时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了人大相关职权,但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等都缺乏硬性规定这也正是多年来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容易流于形式、难以深入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或完善相关监督规定,使人大监督工作切实得到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