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复习,古代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发源于部落战争的刑,2、起源于礼,,二、立法思想,1、夏商:神权法思想,2、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 ;刑罚世轻世重,,3、春秋战国:,法律思想争鸣,儒法之争,,4、秦朝: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5、汉朝:,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春秋决狱,,,6、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引礼入法,三国时期:重视法治;,两晋时期,礼有等差;,南北朝时期,以德礼为主,引礼入法,法律宽简,稳定、划一;,宽严适中,简约易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7、唐朝:礼法合一,8、宋代,从立法严、用法恕到立法贵乎中,上下相维、轻重相制,政丰、理财,通商惠工,,9、元代,“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10、明代,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思想,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法贵简当,11、清代,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三、立法活动,1、夏朝:,甘誓、禹刑、政典,2、商朝:,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令,3、西周:,周礼 ;刑书:九刑,吕刑,4、春秋战国:,楚国:仆区法,茆门法;晋国:被,庐之法,常法,范宣子:刑书;宋国:乐遄作刑器,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邓析造竹刑,,,李悝的法经和商鞅的变法,5、秦朝,:,推广秦国的法律,6、汉代:,西汉初期,:,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越宫律;朝律,东汉时期:沿用西汉法律,,7、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时期,曹魏律(新律);西晋时期,晋律,(泰始律);南北朝,北齐律,,8、隋朝,:,开皇律,大业律,,9、唐朝,:,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10、宋代,宋刑统;编敕和编例;条法事类;特别法规,,11、元代,蒙古汉国法律;至元新格(世祖);,风宪宏纲(仁宗);大元通制(英宗),至正条格(顺帝);元典章(英宗),12、明代,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问刑条例,13、清代,入关前法制概况;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大清会典;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四、法律形式,1、夏商周,:,刑、礼、诰,誓,训,命,,2、秦朝,:,律、令、程、式、课 、,法律答问、法律文告、廷行事,3、汉朝,:,律,令,科,比,,4、三国两晋南北朝,:,律令科比——律令格式,5、唐朝,:,律令格式,,五、刑事法律规范,(一)刑罚体系,1、夏商,:,墨、劓、剕、宫、大辟,,2、西周,:,五刑;赎刑;圜土之制;嘉石之制,,3、秦朝,:,笞刑;徒刑,: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髡,耐;完;,经济刑,:赀刑,,赎刑,没刑;,身份刑,:废 ,夺爵;,,4、汉朝:,死刑;肉刑;徒刑;罚金刑;徙边,5、三国两晋南北朝,,北魏:死流徒鞭杖;,废除宫刑和斩右趾,6、隋朝:,死流徒杖笞,,7、唐朝:,笞杖徒流死,,8、宋代,创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杖处死,9、明代,充军;枷号刑;凌迟;廷杖刑,10、清代,改变五刑制度;,增加法外酷刑;凌迟、充军、发遣、枷号,(二)刑罚原则,1、西周,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三赦之法;,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宽严适中原则,2、秦朝,,规定刑事责任:区分故意和过失;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犯罪连坐;诬告反坐,3、汉朝,刑事责任年龄,矜恤老幼废疾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制,,4、三国两晋南北朝,:,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原则,5、唐朝,:,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数罪并罚;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化外人案件的处理,,6、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7、清代,扩大自首适用范围;,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三)主要罪名,1、夏商,:,昏、墨、贼,不孝;,2、秦朝,:,危害专制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罪,3、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罪,:阿党和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 僭越;出界,,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不道;群饮酒;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罪,4、三国两晋南北朝,:,重罪十条,5、唐朝:,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侵犯人,,身的伤害罪:六杀:,,侵犯官私财产罪:六赃;伪造罪;诬告罪,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宫殿门,六、民事法律规范,(一)所有权制度,1、西周,:,出现私有权的观念,2、秦朝:土地私有权进一步合法化,3、汉朝: 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财物所有权;遗失物,4、唐朝: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财物所有权;,宿藏物;阑遗物,5、明代: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财物所有权;,宿藏物;阑遗物,,(二)契约制度,1、西周,:,傅别;质剂,2、汉朝:,买卖契约 债务契约 租佃契约,,3、唐朝,:,市券,,4、宋代,:租佃、典卖,(三)婚姻制度,1、商朝,:,一夫一妻多妾制,2、西周:,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同姓不婚;离婚:七出三不去,,3、秦朝,:,婚姻登记制度;对于夫权的维护和限制,,,4、汉朝,:,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禁止同姓结婚;一夫一妻多妾制,,5、唐朝:,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制定婚书;,婚姻的限制性条件:禁止同姓为婚;,禁止良贱结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有妻再娶;禁监临官娶监临女,婚姻的解除:出妻、义绝、和离,6、明代,婚姻,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明律又有所发展和变化四)继承制度,1、商朝:,王位继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2、西周:,嫡长子继承制,3、秦朝,,除常见的财产继承外,还有皇位继承、宗祧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4、汉朝:,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5、唐朝:,身份继承;财产继承,4,、宋代:,宋代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办法立继,”和“,命继,”,5、明代,宗祧继承方面,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子均分制,对户绝财产,无同宗应继者,由所生亲女承受;无女儿,财产入官妻子是特殊顺序的继承人七、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1、夏商西周:,夏:大理、士; 商:司寇,士;,西周:大司寇,小司寇,士师,,2、秦朝,:,廷尉,郡守、县令,3、汉朝,:,廷尉;刺史,4、三国两晋南北朝:,大理寺和律博士,,5、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刺史、县令,6,、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宗设审刑院,神宗时废除,地方司法机关:路州县三级;路出现提点刑狱司,7、元代,中央司法机构:,,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御史台、枢密院,元代地方司法机构分为,行省、路、府、州、县,仍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
8,、明代,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2、地方:省府县,,省(提刑按察使)、知府、知县,,3、厂卫干预司法,,锦衣卫 ;东厂、西厂、内行厂,,9,、清代,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地方司法机关: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逐级审转复核制),旗人司法管辖,,,(二)诉讼审判制度,1、西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告诉和审理;,五听;证据制度;读鞫、乞鞫制度;,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之疵;,2、秦朝,:,告诉与受理;调查和取证;审讯和判决;复审;,诉讼原则:有罪推定原则;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原则;有条件的刑讯原则;注重证据的原则;,3、汉朝,告劾;拘捕和审理;判决和乞,鞫,;录囚;春秋决狱,,4、三国两晋南北朝:,建立了直诉制度;盛行刑讯,逼供;死刑复核制度形成,,5、唐朝:,起诉;审判;上诉及复审;死刑复奏制度;,判决的执行,6,、宋代,区分民刑诉讼;,证据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责任制度,鞫谳分司制度;,7、元代,基本沿用宋制,不得越诉,禁止亲属相告,禁止奴隶告主但允许诉讼代理8,、明代,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禁止越诉;,禁止诬告;,禁止匿名信告发,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司法机关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近代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法律,1、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共23条。
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则“臣民权利和义务”9条,2、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公布,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它从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资政院)权力它是临时宪法,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公布,,内容特点:,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意义和局限:,它是一部政府组织法,而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根本法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公布,主要内容:,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2、特点,组织大纲还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尚未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临时约法列有人民专章,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3、历史意义和局限,历史意义:,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专制体制,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的观念,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的原则,没有明确提出反封的原则,5、(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在天坛祈年殿通过,国会采用两院制,并增设国务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关,继续采用责任内阁制,,6、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 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7、,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又称贿选宪法,13章141条,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
国家体制,政府体制,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国家结构形式,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8、《训政纲领》;,,1928年公布,全文6条,,中心内容是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9、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公布,8章89条,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规定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规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10、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公布(未实施),8章148条,改行总统制,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11、《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4章175条,又称“蒋记宪法”,以全民政治和主权在民的口号,掩盖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在保障民权的幌子下,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实,抄袭旧政协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协议中关于实施国会制、内阁制的某些原则,实际上实行的却是总统集权制,在民生主义的词句下,巩固和发展官僚资本,打着“尊重条约”的招牌,维护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二、刑事立法,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其基本内容延续《大清律例》旧律2、大清新刑律,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25日)始正式公布,预定至宣统五年正式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3、《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4月30日颁布,删修《大清新刑律》而成,其体例、内容并无实质性改变,4、,《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12月24日颁布,15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内乱罪,外患罪的处罚力度,体现治乱世用重典的精神;二是加强对纲常礼教的维护,进一步明确尊卑长幼等级身份5、,《中华民国刑法》,“二八”刑法:1928年3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刑法》,9月1日实施这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也称“旧刑法”,或二八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387条,“三五”刑法:1935年1月1月重新公布,7月1日起实施,称“新刑法”,或三五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47章357条,,三、民事立法,1、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9月完成,未及公布。
结构内容: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37章1 569条2、,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援用,援用《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3、《民律第二次草案》的制定,1926年完成共计五编: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但这一草案未能正式通过4、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1年分别编撰,陆续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共五编1225条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四、商事立法,1、《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但该律并未全部完成,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2、《大清商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也叫《志田案》,1909年1月完成,但未颁布施行3、《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在1910年拟定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提交资政院审议,但因辛亥革命爆发而未能成议,未颁布五、诉讼法,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5章260条但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攻击,该法律草案未能颁行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5章120条,是法院编制法和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3、《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未能颁行4、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第一部颁布于1928年7月,同年实施它以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为基础修订完成,共9编513条1935年1月1日,颁布第二部刑事诉讼法典,7月1日实施,9编516条,5、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一部颁布于1931年,以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为基础完成,共5编600条两年后又进行修改,于1935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部增加为9编636条,,六、司法机关,1、清末,,中央司法机构改革,刑部改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立大理寺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设总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四级三审制与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立,2、南京临时政府,中央司法机关,南京临时政府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部;最高审判机关临时中央裁判所,地方司法机关:未能完全建立,,3、北京政府,(一)普通法院系统和平政院,1. 普通法院,依据《法院编制法》,全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二)特别法院系统,特别法院是相对于普通法院而言,主要指包括陆军和海军在内的军事审判机关。
4、南京国民政府,1、中央司法机关,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2、地方司法机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1935年施行《法院组织法》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即中央设最高法院,各省或特别区设高等法院,县或市设地方法院,3、特殊司法机关,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七、诉讼审判制度,1、清末,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区分刑事、民事诉讼,审判权、检察权分立,建立律师制度,,2、南京临时政府,禁止非法逮捕拘禁,罪刑法定,不溯既往,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废止体罚制度,罪人不孥,反对株连,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制度,,3、北京政府,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行政诉讼相对独立,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4、南京国民政府,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特务机关法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