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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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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解读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解读 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的要求,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废止了2023年制定施行的《劳动防护用品监视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为保持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延续性,2023年12月29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下称《管理标准》〕,进一步催促企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管理标准》的最大特点,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虽然两部法规都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但侧重点并不一样《管理规定》主要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消费单位提出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消费、检验、经营等环节做出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怎么选、怎么用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得比拟少《管理标准》更侧重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提出要求,让企业明白怎样进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进而落实主体责任 《管理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装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不得随意挪用,应计入消费本钱其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法》第54条规1 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平安消费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管理标准》还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虽然《管理规定》废止后,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不再实行强迫性管理,但《管理标准》仍然“鼓励”企业购置、使用获得平安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主要是因为,平安标志管理经过十年的开展,已经形成一套完好的体系,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质量,起到一定的保障、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消费企业,起到一定的标准作用平安标志管理通过严格而系统的把关,有效地降低了用人单位选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风险,也成为各级安监部门进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监视执法时的重要参考,形成了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所以,应予“鼓励” 目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的管理形式也进展了改革创新,在表达行业特点的根底上,引入市场属性,实行第三方认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消费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标准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2 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引入“行动程度”概念 引入“行动程度”的概念,是《管理标准》一大亮点。

所谓“行动程度”,是指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到达什么程度时,该采用何种防护措施这一概念在学术界讨论较早,《管理标准》首次予以应用: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实定人类致癌物质〔苯、甲醛、铬及其化合物、氯乙烯、石棉总尘等14种〕,当浓度到达其1/2职业接触限值〔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装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这一概念的引入解决了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为劳动者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困惑过去,什么时候为劳动者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没有明确要求,很多企业根本上是现场危害因素不超标,就不为劳动者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标准》从对人体危害最大的致癌物质入手,明确了应当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节点”,然后循序渐进,对其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 更重要的,《管理标准》是一部颇具人文关心精神的标准,细致入微保护工人职业安康如规定,对接触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实行分级管理即当暴露于80dB≤LEX,8h〔8小时等效声级〕<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装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3 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装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为85~95dB的工作场所时,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当暴露于LEX,8h≥95dB的工作场所时,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实用而详细的管理指南 《管理标准》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提供了全覆盖式指导,涵盖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装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为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专门详细地介绍了作业现场有什么样的职业病危害,应当装备什么样的防护用品,并指出职业病危害的浓度、强度不同,防护用品装备的要求亦不同比方,假设工作场所存在有毒气体或蒸气等化学危害因素,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半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全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大于100倍,使用隔绝式或送风过滤式全面罩 必须指出的是,劳动防护用品是在无法消除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情况下,为保障劳动者的平安与安康所设置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劳动者平安与安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4 施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最有效的做法仍然是头控制,比方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或者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头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只有在充分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后,工作场所仍然存在比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才能使用装备劳动防护用品这一补救性措施 假设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接纳实习学生,应为其装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展作业的劳动者一样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近几年,职业安康司在执法检查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罚那么援引平安消费法规 但是,《管理标准》并没有对企业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设置处分条款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样标准就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其实,《平安消费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制定本标准的主要根据,违背相关条款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5 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顿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除常规的法律手段,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还将借助平安消费“黑”制度,通过进一步加强诚信管理,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6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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