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合规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利益相关方对公司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志规范的要求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第五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识别、获取、评审和更新与本部门工作、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第二章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工作、业务、活动范围,识别出与该工作、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渠道包括:(一)全国人大网,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二)中国政府网,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地方人民政府网站,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规章;(四)国务院各部委网站,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五)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六)其他渠道,行业协会等。
第三章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安全环保部汇总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汇总各部门识别获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后,形成《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清单》,并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公布第四章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审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其所识别获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审的内容包括:(一)与本部门工作、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二)本部门工作、业务、活动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第五章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更新第十二条 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发生变更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有关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新增时;(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修订时;(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废止时;(四)公司新增或减少相关业务,导致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或不适用时;(五)其他变更需要更新的情况第十三条 更新后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总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根据更新汇总后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进行发布。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