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商务纠纷管理办法煤炭商务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 序言第一章 序言为保证煤炭供需双方公平诚信地交易,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煤炭验收过程出现的商务纠纷,提高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规定第二章 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督查督办是煤炭商务纠纷处理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具有管理与协调职能,监督指导煤炭商务纠纷处理过程第二条第二条 燃料分场负责对煤炭商务纠纷具体处理和落实处理意见,是商务纠纷处理的具体责任部门第三条第三条 煤质纠纷协商处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煤炭市场形势,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保持供需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第四条 第四条 当出现供需双方检测结果差异超过国标规定范围,供煤方提出异议;或供煤方对质量或数量验收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采样;以及供煤方对验收方法提出异议或对现场验收人员工作态度等表示不满,要求实施仲裁等情况时,均应按照商务纠纷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燃料分场负责审核入厂煤质量与数量信息统计人员及时将验收结果与发煤方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并将可能出现的争议及时汇报公司有关领导,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质检员在煤炭入厂卸车前进行煤质与装车状况进行综合目测检查,对于现场质检发现质量或数量与合同约定差别较大时,或掺矸使假、夹层、优劣两层煤或两种煤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联系供煤方到现场确认后,按照入厂煤异常情况处理程序及办法 有关规定商定处理意见,并出具书面商务处理记录,经合同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以燃料分场为主的内部煤质纠纷应急体系24小时汇报有关煤质、煤量问题遇有目测来煤不达标或严重亏吨、沿途盗煤现象,质检人员在第一现场要向班长、分管主任汇报,正常情况下分管主任马上通报调运人员、驻矿人员、有关分公司,及时与发煤方取得联系,征求发煤方处理意见,如远距离考虑确定是否定点存放或近距离确定等待来人共同取制样,都要进行单独存放备查,并做好相关质检商务记录,商务记录要对来煤目测质量、装车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留证矿方来人后共同到煤场采取有争议的煤样必要时广东省煤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仲裁采制化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三章 处理程序发生煤炭质量纠纷后,燃料分场将出现的争议及时汇报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监督职能部室,根据纠纷大小及用户需要,公司有关领导与有关监督职能部室召集发生纠纷客户与燃料分场等有关部门对质量纠纷(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对发生煤炭质量纠纷经过、原因、解决办法等形成书面商务处理记录,经处理煤炭质量纠纷有关参与人员逐级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上报相关电厂广东分公司与电厂各相关分公司审查执行第四章 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四章 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一条第一条 已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第二条 第二条 GB/T18666-2002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第三条 第三条 GB474-2008 煤样制备方法第三条 第三条 GB4752008 商品煤采样方法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燃煤火电厂厂内燃料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燃煤火电厂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