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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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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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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   [摘要]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保护是一个很主要却被忽略的社会问题,现在的保护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大学生应提升判别能力,增强对诉讼路径的重视,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勤工助学 劳动法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问题  伴随中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现在在校生中的贫困生百分比为20%,特困生百分比为8%,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勤工助学的队伍中不过,不停扩大的勤工助学大军,也逐步暴露出部分问题,在勤工助学已经变得很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无法顺利拿到全部打工酬劳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竟然也陷入如民工讨薪一样的难堪境地  1.大学生勤工助学是法律保护盲区部分企业对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情有独钟”,关键是因为“成本”低,她们通常会极力压低工钱,甚至有的从开始就没有计划给钱在她们眼中,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又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比很好“坑”  2.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有限现在,社会实践已经成为素质教育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校外兼职是其中的一个关键步骤为此,多数高校专门成立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但其工作重心关键是针对校内,由学校开设勤工助学岗位并加以管理,这么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出于空白。

即使有宏观指导,但效果也很有限,更谈不上维护校外打工学生的正当权益了  3.学生维权意识不足首先,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不深,即使高校全部开设《法律基础》课,但多数学生学得不深,尤其对部分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缺乏了解当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在实际中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最显著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课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定对应的书面用工协议,而是采取口头协商的方法,在出现纠纷后较难举证其次,在校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的不多参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其特殊性在于:  ①多数大学生的基础生活保障关键由父母提供,面临生存威胁少  ②部分贫困大学生现在在剧烈的竞争中,因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  ③大学生的关键任务是学习,依法维权比较繁琐,她们往往采取放弃的做法一场劳动争议的处理,通常要经过仲裁、诉讼、申请实施等过程,时间漫长,程序复杂,又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和她们兼职所得的收入相比,维权成本太高,因此大学生依法维权信心不足,往往中途而废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属性  1.从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区分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形式。

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内容多样,形式不一,雇用在校大学生者的法律身份各异依据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大致有以下几个情形:  ①自然人雇佣的勤工助学家教属于该种类型家教是大学生从事最多的勤工助学工作有的学生利用周末时间,有的同学利用晚上时间,一次一两个小时,通常根据小时计算工钱,寒暑假也有部分学生按月计酬,雇主提供食宿,陪小孩读书、画画、练琴等,即充当所谓的高级保姆的角色  ②企业雇用的勤工助学大型国际连锁企业如肯德基等洋快餐,常年大量使用在校大学生廉价的劳动力;部分超市、企业也喜爱雇佣在校大学生从事发单、促销等工作因为这些岗位对学生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即使没有相关的经验,也能够很快上手还有,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域,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利用业余时间在旅游企业从事导游工作  ③个体经济组织的勤工助学如小餐馆雇用大学生送餐、小服装店的店员等因为在校大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所以工作时间有较强的时段性,计酬方法也多采取计时工资,含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到底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是否和雇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  ①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勤工助学不适用劳动法。

中国《劳动法》的第二条要求:“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协议法》即使将用人单位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家庭、自然人仍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当主体,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学生仍被排除适用劳动法依据民法理论,在校大学生和雇主建立的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她们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关民事法律  ②受雇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且和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无条件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据双方是否存含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去判定  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的适用和勤工助学的在校大学生签署劳务协议但判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单纯以其和用人单位签署的格式协议为依据,而必需考察其详细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要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满足劳动关系的隶属性、有偿性特点,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  三、完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法律保护  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选择了勤工助学作为丰富学习内容、开阔视野的主要路径。

不过,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微弱,法律要求存在缺点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应该不停完善法律要求,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给予更全方面的保护  1.从法律要求而言,有必须加大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保护力度《劳动法》保护的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劳动法》的保护以外,广义上的劳动者就没有其它法律来保护如公务员即使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不过却受到《公务员法》的尤其法保护大学生作为参加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在校学生,所以,应在尤其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给尤其法的保护  2.地方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的保护从法理上而言,地方人大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订地方性法规所以,地方人大可在权利范围内,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制订地方性法规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  3.学校作为大学生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应该负担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正当权益的责任高校应该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保护学生的权益如学校能够联络用人单位雇佣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代表学生和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统一签署协议约定工作条件。

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能够作为大学生的代表,和用人单位协商,甚至提起诉讼,更加好地保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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