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管理制度露天矿山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 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 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 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 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 全管理监督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 监督工作;(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 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 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 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 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 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 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 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 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 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 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 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 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 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 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 行;(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 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 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 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 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 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 可靠、有效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 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 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__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 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 采法)作业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 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 安全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 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 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 超高度超坡度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 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 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 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 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 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 培训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 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 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 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 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 为400米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 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 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 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 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__公斤 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 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 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 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露天矿山管理 制度2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l6423-20__《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二内容 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 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确保车辆安全卸载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 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 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 辆卸载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 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 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 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 班纪录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 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 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 指挥车辆卸载。
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 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 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 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 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 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 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l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0.5m和 1.5m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 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 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 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 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 (0.1m-0.2m)时,车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 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 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
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 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 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 以外的安全位置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 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 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 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 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 不翻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 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 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 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 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 理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 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 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 (土)废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