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经2005〜2006学年度第1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3月24日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学校开设部分第二 学士学位专业,鼓励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第 一学士学位(或称主修下同)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跨院系攻读第二学 士学位为加强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 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攻读资格第一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跨院系攻读第二学士学位:1. 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 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3. 符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开设院系的其他申请条件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向第二学 士学位开设院系提出攻读申请第三条攻读申请获第二学士学位开设院系批准后,学生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攻读 资格第二章课程要求与安排第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总学分要求一般为40学分左右,实行学分制管理机制第五条学生应根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修 读计划第六条 学生所选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经第二学士学位专 业开设院系批准可另选其它同类型课程第七条单独设教学班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如遇第二 学士学位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 学习第八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攻读资格的学生应按照开设院系的规定办理相应的选 课等手续第三章成绩记载第九条第二学士学位的课程管理、考核和成绩记载方式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 同第十条中途退出第二学士学位学习者,已修读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如实记入 个人成绩单,但不列入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环节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限攻读一个第二学士学位第十二条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按照主修专业进行学籍管理学生应首先保证 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凡因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不良导致受到学籍处理者,其第二学士学 位攻读资格即行取消第十三条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获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资格者应在主修专业修业 年限内同时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出主修专业修业年限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资格审查与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同时进行1. 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要求者,可取 得主修和第二学士学位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2. 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要求者,不再具有在校攻读第二 学士学位的资格,但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有2门(含)以下未修过者,可申请在主修专业 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进行补修,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资格3. 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达到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未达到培养要 求而导致主修专业结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后,在换发主修专业毕 业证书的同时,可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4. 在主修专业毕业时不再继续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但第二学士学位已修学分达到 相应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章学位授予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1.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2.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要求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