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般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 【中】陈兴良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统帅政治生活; “民法基本原则”:统帅社会生活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释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反映民事立法目的和方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高度抽象性 2、功能补充性 3、效力贯穿始终性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功能:指导+约束+补充,1、民事立法准则,立法者在制定民法规范时,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什么?民法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用什么样的条款高度概括这些出发点、指导思想和本质特征?这些都属于立法思想、立法政策、立法理论的范畴;落实在概括性条款上就成为民法基本原则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适用民法规范(特别是灵活性较大的民法规范),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形成错判,则应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主体的活动也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3、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是用基本原则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需要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其整个民事行为成立的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是整个民法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而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内容: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内容: 平等原则,,诚实信用 (内部约束) 公序良俗 (外部约束),公平原则,意思自治,禁止权利滥用,,,,,私法的公法化,第二节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首先肯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而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民法上一个标准人的样板规定,又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 其次,它肯定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再次,它肯定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1、平等与特权: 人人生而平等, 特权的依托是身份: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2、身份到契约: 身份:机会不均等的社会; 契约:陌生人社会,自由意志的代名词 形式上的平等:只是程序平等,即机会平等;市民社会是竞争社会,平等原则只提供统一的起跑线 实质上的平等:即结果平等 强者与弱者, 对弱者地位予以补救;,,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有( ) A.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 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中间哪些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呢?我们讲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自然人乙和自然人甲之间电脑买卖合同关系,这当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缔结的婚姻关系这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这当然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个关系民法不予调整,它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ABC是正确选项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一、私法自治原则释义,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或自愿原则,指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并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私法自治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是对人的自私性的承认 私法自治原则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它是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私法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 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 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二、私法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一)私法自治作为一种思想,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私法自治原则导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将私法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二)私法自治作为一项原则,在19世纪被各国确立下来 私法自治原则确立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私法自治原则已是根深蒂固,成为私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准则1、实行私法自治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2、民主共和政体是私法自治的政治保障 3、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和人文主义的伦理观为私法自治提供了理论基础三)20世纪以来,私法自治原则因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而受到限制。
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变化,国家在消费者保护、劳动关系领域、不正当竞争控制、垄断、环境公害、自然资源保护、社会公共产品等方面加大了干预的力度三、私法自治原则的适用,如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自由: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 如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 如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基于自由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意志是自由的,行为是自由的,所以由此产生的责任也是自己的,这是自由意志的逻辑结果;等等1、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在多数方面不适用私法自治原则 2、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在这方面略近于物权法 3、在债法中,只有合同法适用上述原则;侵权行为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适用之 4、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不适用之;遗嘱继承则适用之四、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1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在保险、储蓄、运输、供用电、水、气、热力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2.强制缔约,即给当事人施加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 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着强制缔约3、司法上的限制 通过引入弹性条款即民法的基本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当契约自由原则所赖以产生的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已越来越偏离其自身的价值而徒具形式 在此情况下,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契约自由本身的衰落,而是强制其归位,以恢复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第四节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其内涵丰富,并具开放性,因而有“透明规定”之称;又因为它位阶极高,还有“帝王条款”之称。
民无信不立,做生意应当以诚信为本,某顾客曾在市区一书店购买新概念英语一册,售货员称正版图书不能打折,所以最终用正价购买但回家以后却发现书中错误不少,找同学的一对,发现是盗版 这几年,房地产投诉一直呈上升趋势,面积缩水、物业管理问题等成了投诉热点业内人士将此归结为诚信匮乏,并认为”诚信危机“是制约楼市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时的欺诈会取得短期的收益,但最终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商场搞促销的时候,会突然发现原来看好的不少衣服都收起来了,还有不少专柜在打折的时候将前几季的旧款当新装卖有些过季服装本来就是打折卖的,促销活动名实不符诚信需要商家用心去经营有人曾经在一家经营多乐士涂料的小店看到,店主在显眼的货架上摆了一桶假冒多乐士漆,并贴上“这是假漆”的纸条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就能鉴别真假店主的举手之劳,正是用心之举,使漆店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诚信的形象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也称诚信,诚实即不虚假,信用即能够履行与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再到现代社会的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等,都是从不同侧面对诚实信用的注释。
可见,诚实信用的本义是守诺、践约、无欺在市场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人们要诚实、诚恳、讲究信用、守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进行,不规避法律、不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主观思想,侧重于对当事人主观上的要求,它要求经营者或消费者无论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均应出自正当的商业动机,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本质: 、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单选)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在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诚实信用被作为法律规范而成文化,在立法上始于德国民法典 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明确表述的首起于瑞士民法典,它明确的宣告,诚实信用原则不再只是债法的基本原则,而是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1、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出卖凶宅 2、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秋菊打官司) 3、平衡利益的功能轻微违约) 4、解释法律和合同的功能1车 1捆) 5、增进效率的功能订票、牵牛卖奶),四、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以合同为例),(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如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2)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在买卖马的合同中,债务人不仅应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交付马的给付义务,同时也应负担在交付前饲养马并适当放牧的积极附随义务和不得在交付前过于劳累其马的消极附随义务,以及交付时注意保护债权人财产(如不撞毁债权人门上玻璃等)的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即便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但本着一个诚实、善意人的标准,债务人也应负担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虽有约定随时可以履行债务,但应在适当的时候履行债务,而不得于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 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而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凡此种种,都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如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 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辽阳市太子河区贾双树村村民赵某养了几头猪,没想到,其中一头公猪突然出走,许久不归,待他在同村村民钱某家找到时,却引来一场从未遇见过的麻烦 原来,赵某家出走的公猪竟与同村村民钱某家的猪“偷欢”,使其“初恋情人”怀孕,钱某称他家的猪受到伤害、欲讨说法,并将赵家的公猪扣下,要想领走,赵某必须赔偿1000元钱的青春损失费 据赵某讲,他现在想要回猪,钱家提出索赔,不合理,即使他把猪卖掉,也不值1000元钱,并且,他家的猪还免费给钱家的猪留下后代呢 双方已找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此事,但目前仍无结果辽沈晚报),猪小姐的青春损失费,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王某因妻子几年前患病无法陪伴而备感寂寞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他与比自己小18岁的舒某相识,且开始同居生活为赢得舒某信任,王某对她许诺:“如果你与我长期同居,我可以补偿你青春损失费6万元。
并向舒某出具此款欠条此欠条载明:“今欠补偿舒某现金6万元 同年8月,王某与舒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舒某持“6万元欠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 王某却辩称,虽写欠条属实,但欠款却不属实,写此“欠条”的目的是作为补偿舒某与我长期同居的青春损失费,现我与舒某已发生矛盾,不可能再同居了,因此,该欠款无须支付,请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具的“欠条”虽属实,但写欠条的“条件违法”王某与舒某约定“长期同居”,纯属包“二奶”,既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也背离了婚姻法规定的“须登记结婚”的基本要求他们这种“长期同居关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关于舒某向王某诉讨“青春损失补偿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舒某要主张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的权利,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但为享受这种权利而要履行的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否则,构成违法显然,王某要求舒某“长期同居”的行为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而派生出的王某给付舒某的所谓“青春损失补偿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诉讼请求一、公序良俗释义,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以公序良俗观念限制法律行为的内容,始于罗马法最初,它表现为一种限制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基本道德的观念,后来发展成为司法判例德、法、意、日等国民法及其他国家的近代民法在民法法典化之时均借鉴吸收了这一观念,并将其纳入民事立法之中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在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宣告徐阿婆生前共生育三个儿子,在她去世之前,长子和次子已先过世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的城市化转型,为此,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40066.22元 然而,就为这4万多元的处置费,徐阿婆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诉讼中,大儿子家的三个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这笔遗产。
对此,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为母亲办理后事,其中办理丧事和招待来宾的餐费共计人民币27200余元此外,他为母亲守灵十天,应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2141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徐阿婆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因徐阿婆的长子和次子均先于她去世,故两人应继承的份额应由两人的子女代位继承长子的三个女儿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置,于法不悖用于办理后事的费用应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夏先生将部分遗产用于支付购买香烛等丧葬用品以及招待出席丧礼的宾客的酒席等费用,符合当今社会习俗,属于正常开支,故其要求从遗产中将该部分费用扣除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1000元标准收取守灵费,法院认为,子女为母亲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为此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经核查,确认在夏先生处尚余徐阿婆的遗产16285.42元遂判决由二儿子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分得8142.71元,夏先生分得8142.71元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法律确立“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为了应付“法无明文规定”但又需要法律“说话”时的“立法意外”;从立法意图上讲,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威尼斯商人、四川遗嘱案件,,(一)克服规则模式的僵化 法律上不可能将各种违反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价值理念的行为悉数列举,因此,立法者只得诉诸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些不确定概念、概括条款甚或抽象的法律原则,这就有助于克服法律体系机械性的弊端,使得私法不至于捉襟见肘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公序良俗要件中的“公序良俗”的不确定性,具有赋予司法裁量权的功效,法官据此可以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以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的矛盾三)制约私法自治 伴随着民法由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变迁,公序良俗也从最初的法国法中的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逐渐提升为判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依据,并最终发展成为私法的一大基本原则,甚至成为制约私法自治的最高原则换言之,在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已指向法律的根本精神,是私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之一三、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一是违反政治国家公序;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利益如倒卖黄金、外汇的行为等 二是违反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侥幸行为。
如赌博行为、博彩行为等(国家许可的除外)违反正义观念如委托杀人、销赃的行为 三是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卖身葬父的协议,人口买卖合同 四是违背家庭道德关系准则;违反伦理要求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 五是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 (温柔的背后、解救被拐儿童后养父母的探望权),,在这里,我们须注意的问题是: 1、上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都是现代民法确立的对近代民法上私法自治与权利神圣原则的修正,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实现实质正义 2、这两个原则最为充分的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其含义无法穷尽,因此法官通过这些原则可以获得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准确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基本精神,避免对它们的滥用,造成不良的后果; 3、道德法律化,只是说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差别呈现缩小的趋势,并未抹杀这两者的界限,实践中容易出现混淆它们界限的错误第一组原则为以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为本位,即从个人角度出发提出地民法原则,包括私权神圣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 第二组原则为以社会为本位,即从社会角度出发提出的民法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承认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的自私本性,允许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按照诚信原则,则是要求“爱你自己,兼爱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