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重要提示: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3.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摘 要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
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申购和赎回:每期信托单元的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届满后,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申请申购的,申购份额不得低于500万份,且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目录一、 前言 1二、 信托公司与信托经理 1三、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3四、 信托计划的要素 5五、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12六、 各期信托单元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17七、 第i期信托单元的申购与赎回 19八、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24九、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27十、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 29十一、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30十二、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31十三、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33十四、 各期信托单元及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35十五、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37十六、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38十七、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8十八、 受益人大会 39十九、 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42二十、 违约责任 43二十一、 通知 44二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45二十三、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45二十四、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45二十五、 法律意见书概要 46二十六、 备查文件 471 附录:定义表 482 附件:第i期信托财产的估值的与清算 52一、 前言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信托是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第i期认购资金后,于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第i期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其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二、 信托公司与信托经理(一)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1. 受托人的地位全体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设立本信托,由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是,除信托文件中列举的受托人指令事项外,全体第i期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保留了第i期信托财产投资决策权限并授权第i期一般受益人行使该权限,受托人就委托人投资建议事项不享有投资决策权限受托人将亲自处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受托人将亲自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交易指令,不将受托人指令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职责时,委托人/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究受托人的相关责任2.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武定侯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成立日期:1993年1月15日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6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 信托经理名单与履历:张文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2010年进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任金融市场部信托经理,负责业务推广、信托产品设计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熟悉证券投资、信托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等信托业务三、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一)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二) 保管人1. 保管人的地位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合同”)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2. 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唐双宁成立日期:1992年8月19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肆佰零肆亿叁仟肆佰柒拾玖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3. 保管人的职责(1)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2) 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 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的清算报告;(4) 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5) 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6) 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资金运用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7)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8)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9)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10) 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遇有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合同操作时,保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11) 法律法规、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三) 投资顾问第i期受益人享有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由信托文件规定,第i期投资顾问受第i期委托人的委托,有权按照第八条规定对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行使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受托人应当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审查和执行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第i期投资顾问在行使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追究第i期投资顾问及受益人的相关责任。
四) 证券经纪商1. 证券经纪商的地位证券经纪商为信托财产提供证券投资经纪服务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和证券经纪服务合同规定证券经纪商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证券经纪商追究相关责任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2. 基本情况名称: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亿元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资产管理;代理证券登记开户;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四、 信托计划的要素(一) 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分期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二级市场买卖),并以该期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二) 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具体起止时间在《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确定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终止信托计划、注销第i期信托单元三)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对信托计划的最低和最高份数进行调整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但每期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四) 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1. 投资策略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在宏观经济及政策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趋势分析的结论实施灵活的资产配置;根据处理动态、海量的市场数据,量化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最优化的持仓比例和配置结构;对行业景气趋势、公司成长趋势和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定量化估值来精选个股,建立并优化长、中、短期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率。
2. 投资组合范围信托计划投资组合范围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二级市场买卖)上述“A股股票、基金、债券”,仅限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应交易品种3. 本信托计划投资限制(1) 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含),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股总股本5%(含)的投资建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 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3) 信托计划所有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4) 信托计划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如果因已投资的非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转换为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实时估算的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ST股票总市值超过实时估算的信托财产总值20%的,投资顾问应下达减持的投资建议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ST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在五个交易日内重新符合本款所述比例限制,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
5) 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6) 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被动超出上述比例限制,受托人有权要求持有相关证券的第i期信托单元在十个交易日内按比例进行减持,否则受托人有权对相应证券按比例进行减持操作,直至信托计划持有证券符合信托合同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巨额赎回或其他任何外部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或信托计划持有的某类证券资产价值大幅变化从而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短期内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不视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违约,但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发出相关投资建议进行调整,使信托财产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重新符合前述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相关交易操作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比例符合前述投资限制因证券停牌等外部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持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种类或比例无法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本条规定的投资限制以内的,前述调整时限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为因证券停牌等外部原因而导致该等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无法正常交易的期间4. 第i期信托单元投资限制(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且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下达的可能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股总股本5%(含)的投资建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30%3)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财产总值的20%;(4) 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果因已投资的非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转换为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实时估算的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ST股票总市值超过实时估算的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顾问应下达减持的投资建议以使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ST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在五个交易日内重新符合本款所述比例限制,否则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减持操作;(5) 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6) 投资于权证的,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总值的10%,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的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比例以内。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第i期信托规模变动及其他因素致使第i期信托单元投资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顾问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否则受托人有权进行减持操作5. 禁止投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产品:(1) 与受托人或一般受益人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2) S、*ST、S*ST及SST类股票;(3) 新股申购;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套利、转换;股票公开增发、债券申购、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4) 大宗交易;(5)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指期货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6) 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7) 不得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等场外交易;(8) 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9) 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10) 受托人认为不得持有的证券6. 信托计划项下分别核算的多期的信托财产在分别申报交易时,即使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7. 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包括委托人投资建议与受托人指令)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五) 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元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每日计算第i期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元的预警线为0.7元;不设置止损线当T日下午收盘时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及时以录音或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自T+2日上午9:00起,在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单位值大于0.7元前,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投资顾问由于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委托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六) 受托人管理费的计算和提取1. 受托人管理费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以及聘请投资顾问所需费用投资顾问费的有关事宜由受托人与第i期投资顾问另行签署《投资顾问协议》进行约定受托人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受托人管理费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当日应计提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年费率÷365第i期管理费年费率由《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声明书》具体规定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以信托单元成立规模为基础计算管理费。
2. 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第i期信托单元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受托人有权提前计提并支付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具体内容由《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声明书》规定3. 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的,延期期间受托人继续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方法收取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直至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注销日,计提基数仍为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乘以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受托人于第i期信托单元延期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4. 经过与第i期委托人协商一致之后,受托人可以在遵守最新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确定第i期受托人管理费的提取时间与提取方式七) 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1. 受托人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保管人的保管费;第i期保管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日应计提的第i期保管费=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第i期保管费年费率÷365第i期保管费年费率由《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声明书》具体规定。
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以信托单元成立规模为基础计算保管费2. 第i期保管费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保管费;第i期信托单元注销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保管费3. 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的,第i期保管费计算至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日;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i期保管费,应于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注销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 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保管人继续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方法收取第i期保管费,计提基数仍为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乘以第i期信托单元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八)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1. 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受托人有权对可分期数的上限进行限制2. 受托人仅以扣除第i期信托费用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 受托人对第i期信托单元相关数据进行单独核算,对各期的信托单元相关数据进行分别核算第i期信托单元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第i期认购资金、第i期信托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第i期信托单位份数及其收益等。
受托人仅依据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状况计算和分配第i期信托单元的信托利益,不受其他各期信托单元收益或亏损状况的影响4. 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信托计划内部法律关系中,第i期信托单元与第i期信托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各期信托财产之间的分别核算关系,在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信托计划的外部法律关系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均应作为信托计划外部债务的责任财产五、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一) 委托人资格1.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 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 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3. 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内,受托人接受单笔委托金额小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的认购将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个人投资者(限单笔委托金额小于300万元)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二) 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1.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1)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2) 委托人用于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如以银行理财计划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
3)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c、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4) 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授权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5) 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此不承担经济责任6) 委托人在此确认:第i期信托单元存续期满时,第i期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7) 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相关信息受托人应当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前一工作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但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8)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2. 第i期受益人特别陈述与保证(1) 第i期受益人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2) 第i期受益人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部门的处罚3) 第i期信托财产运用的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是由第i期受益人指定委托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按照授权委托书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委托人投资建议,其内容均已得到第i期受益人的认可,均应当视为是第i期受益人发出的投资建议第i期受益人同意对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承担责任三) 资金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元均向具有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个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的,其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四) 认购程序1. 必备证件自然人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机构委托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2. 资金交付(1) 委托人账户和付款要求委托人须以向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作为认购信托单位的付款账户和接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增强52号第xx期信托单元”,且付款账户必须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确保以自有资金加入信托计划,若委托人因为资金来源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之前,受托人有权不予分配该委托人信托利益。
2) 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受托人开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内的信托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信息: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3)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中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不可撤销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息: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3. 认购文件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1)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3)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计划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4)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4. 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① 有效认购文件在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前送达受托人;② 委托人认购资金在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2) 受托人于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确认委托人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暂停受理委托人的认购申请五) 认购费用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0.3】%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发行前及发行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顾问或其他合法为本信托设立提供服务的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投资者只须在认购本信托计划时支付一次,其后不再支付本认购费用需与信托资金一同划入募集账户如本信托计划因不符合关于信托成立的条件而最终募集失败,则投资者支付的信托计划认购费将退还投资者本人六) 受益人要求信托单元成立时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六、 各期信托单元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一) 各期信托单元的募集认购第i期信托单元的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内,签署《信托合同》、《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第i期认购资金,办理其他手续认购第i期信托单元的委托人,应在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指定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划付认购资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代理收付机构,代为收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
二) 各期信托单元的认购价格第i期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元三) 各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限受托人有权在募集第i期信托单元时指定推介期根据实际情况,受托人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第i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1. 信托计划成立前,第i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同信托计划推介期2. 信托计划成立后,第i期信托单元的推介期为每月15日至次月5日(遇非交易日顺延)四) 各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与信托计划的成立1.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1)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第i期信托单元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募集份额;第i期信托单元募集总份数不低于1000万份,且不高于20,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情况修订募集总份额的上限和下限;(2) 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且不高于200,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修订募集总份额的上限和下限;(3) 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第i期投资顾问间的相关协议签署完毕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i期信托单元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1) 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募集份额;第i期信托单元募集总份数不低于1000万份,且不高于20,000万份;受托人有权根据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情况修订募集总份额的上限和下限;(2) 本次推介期内的各期信托单位总认购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调整该认购总金额的下限;(3) 第i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信托计划总规模超过200,000万元;3. 若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以及到期清算期间所取得的利息归入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支付非分摊性信托计划费用,有剩余的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第i期信托单元。
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结束,第i期信托单元不符合成立条件的,且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于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日期间按照活期利息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该等委托人,由此产生的银行汇划手续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结束,第i期信托单元不符合成立条件的,且信托计划已经成立的,受托人于第i期信托单元推介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仅将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资金本金退还给该等委托人,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支付非分摊性信托计划费用,有剩余的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第i期信托单元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第i期信托单元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七、 第i期信托单元的申购与赎回第i期信托单元的的封闭期为1年,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个开放日,之后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一) 第i期信托单元的申购1. 申购条件(1) 第i期信托单元存续期内,已持有该期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申购申请;(2) 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① 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② 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③ 申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④ 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⑤ 已就申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⑥ 投资者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其申购信托单位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3) 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可按10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申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2. 申购程序(1)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须于每一开放日前的五个工作日前将申购文件送达委托人,并须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申购资金使其于开放日前一日的24:00以前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将申购费用(如有,下同)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使其于开放日当日24:00以前到达该账户,并注明“xx(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申购中融增强52号第x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xx万份”受托人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及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等申请2) 前条所述申购文件,系指:① 申购申请书一式两份(须使用受托人提供的模板);② 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计划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划付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须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③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3) 受托人将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于第i期信托单元的每个开放日审核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受托人经审查同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于开放日后首个交易日确认投资者的申购成功,并于对应的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确认书》,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于开放日后首个交易日计入信托财产;申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之日(含)至申购资金归入信托财产之日(不含)之间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经审核未同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于对应的开放日后3日内通知投资者其申购未成功,投资者签署并向受托人提交的申购文件于该开放日自动失效,受托人于该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购资金及申购费用加计同期银行利息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退还至投资者划付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3. 申购价格及申购份数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每一份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前一交易日的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净值投资者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申购价格申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4. 申购费用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时需向受托人另行交纳申购费用具体规定参照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第(五)款认购费用的相关规定5. 暂停申购发生以下情形,受托人可以决定第i期信托单元暂停办理申购,不接受任何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在其网站发布暂停申购的公告: (1)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和证券交易机构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3) 因其他任何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办理申购可能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4) 申购后第i期信托单元规模超过2亿元或信托计划规模超过20亿元的;(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二) 第i期信托单元的赎回1. 赎回条件(1) 第i期信托单元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不得赎回2) 赎回后最低持有金额的要求: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2. 赎回程序(1) 受益人要赎回信托单位的,须于每个开放日前的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提交赎回申请文件。
赎回申请提出后,受益人可撤销该笔申请,撤销申请最后期限为对应开放日之前的第5个工作日(不含开放日前第5个工作日当日)2) 前述赎回申请文件,系指:① 受益人签署的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须使用受托人提供的模板);② 自然人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机构受益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须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3) 受托人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及第i期信托单元的实际情况审核受益人的赎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于受益人提交赎回申请后的首个开放日通知赎回申请人受托人制作赎回确认书,于该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送受托人经审核不同意受益人的赎回申请的,于赎回开放日后3日内以本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3. 赎回费用待定4. 赎回信托单位对应信托利益的支付(1) 受托人在该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赎回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人;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扣除赎回费用(如有)、划付手续费后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付。
2) 赎回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赎回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收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数×该开放日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财产单位净值5. 巨额赎回(1) 如果申请在第i期信托单元某一开放日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达到或超过该开放日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发生巨额赎回时,受托人有权根据该开放日第i期信托单元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中的一种:① 全部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开放日受益人申请赎回的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② 部分暂停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所有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有困难或可能会对信托计划或第i期信托单元的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有权于该开放日暂停部分信托单位的赎回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其就该部分信托单位提交的赎回申请于该开放日失效③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暂停赎回时,受托人应通过邮寄、、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6. 暂停赎回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并在受托人网站予以公告:(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或第i期信托单元无法正常运作的;(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的;(3) 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处于停牌或锁定期,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的;(4) 暂停估值的;(5)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一) 投资管理方式、授权代表、信托执行经理受托人为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设置子账户记录该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过程和结果各期信托财产的运用均采取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受托人指令事项外,第i期委托人就第i期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投资决策权限,即:行使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行使受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第i期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第i期信托单元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第i期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第i期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第i期投资顾问代表第i期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第i期投资顾问可以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具体行使上述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权限,第i期信托单元只设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第i期信托单元委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的,应于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前签署《投资顾问协议》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始指令密码必须在第i期信托单元成立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预防、监控和处理该类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受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信托期间,第i期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之外的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其对第i期投资顾问行使第i期信托单元委托人投资建议权的授权委托;第i期投资顾问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授权代表,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未经受托人书面认可,第i期投资顾问不得更换授权代表二)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1. 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是由第i期委托人授权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对第i期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第i期投资顾问应当确保其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发出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文件等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2)不存在内幕交易、对敲、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与受托人或第i期受益人及第i期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计划编号,第i期信托单元的期号、拟交易的证券(基金)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初始指令密码等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当日有效第i期投资顾问不得选择采用人工、方式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投资建议,只可以选择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传递方式发送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发送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受托人划付资金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由于银行等原因使资金到位延迟或买入证券所需资金超出第i期证券资金台账内可用资金余额造成的交易失败,受托人不承担责任选择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传递方式发送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的,第i期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则,第i期投资顾问下达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内容以受托人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第i期投资顾问应当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凡使用第i期投资顾问的用户名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亲自下达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第i期委托人(受益人)同意,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未在T+2交易日前向受托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确认T日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指令内容和交易成交数据。
受托人以执行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此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受托人在未接到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时不得进行交易(本条第2项规定的8种受托人指令除外)受托人对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发出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是否符合委托人投资建议有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和无效的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并告知第i期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第i期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发送方式及受托人对第i期委托人投资建议的审查方式第i期投资顾问于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的已签字或盖章的投资建议函以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受托人第i期投资顾问应就其对第i期的投资情况向受托人提供季度报告,并应受托人要求提供月度报告2. 受托人指令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权的信托执行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