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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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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 政 处 罚 案 卷案件编号:(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案 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 事 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立案时间:2012年10月1日结案时间:2012年11月13日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执行情况: 1 0月1 8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圆( 5000元)整 案件承办人:刘一 王从归档时间:2013年1月20日保存期限30年本卷共34件51页归档号2012029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题名日 期页号1(上)文罚字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10月17日1—3〔2012〕第029号2(上)文送字送达回证2012年10月17日4〔2012〕第029-2号3(上)文举字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2012年9月28日5〔2012〕第023号4(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9月29日6—75 调查询问笔录(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8—106 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9月29日117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2012年9月29日128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2012年9月29日139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2012年9月29日1410 证据提取单(一)2012年9月29日1511 调查询问笔录(姜丽娟)2012年9月29日16—1812 姜丽娟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9月29日1913(凭)文改字责令改正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0〔2012〕第029号14(凭)文调通字调查询问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1〔2012〕第029号1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2012年9月30日22—2316(凭)文保通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4〔2012〕第029号17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012年9月30日2518(上)文案立字〔2012〕第029号立案审批表2012年10月1日2619调查询问笔录(陈运霞)2012年10月2日27—2920陈运霞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10月2日302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年10月2日3122证据提取单(二)2012年10月2日3223证据提取单(三)2012年10月2日3324集体讨论笔录2012年10月3日24—3625(上)文终字〔2012〕第029号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2012年10月5日37—3926(上)文保告字〔2012〕第02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2012年10月6日4027退还物品清单2012年10月6日4128(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2年10月8日42—4329(上)文送字〔2012〕第029号送达会证2012年10月8日4430(上)文核字〔2012〕第029号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2012年10月11日4531河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2012年10月18日4632(上)文检(勘)字〔2012〕第06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0日4733(上)文结字〔2012〕第029号结案报告2012年11月13日48—5034卷内备考表 5153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设置了6个包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2012年9月29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点歌设备;5.收款卡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娱乐场所条例>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12年1 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2年10月17日送达回证(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送达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受送达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远霞2012年10月 17日代 收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 17日备 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No:(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举报标题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举报区域清河市上山区举报方式■ 口信函 口 口电子邮侔 口来访 口信息网络举报类别口营业性演出 ■歌舞娱乐 口游艺娱乐 口艺术品 口网吧 口文物口互联网文化 口网络游戏 口广播电视 口出版物 口电彰 口版权口互联网视听 口音像 口印刷 口其他举报时间2012年9月28日1 0时1 0分举报人信息姓名(名称)匿名性 别∕联系∕电子邮件∕通讯地址∕是否要求回复口是 ■否被举报人信息名 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地 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联系方式未提供举报内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举报办理人员意见建议受理 ,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核查签名:高强 2012年9月28日执法部门负 责 人审核意见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签名:张杰 2012年9月28日查处情况及结果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2年10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0月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 3日结案回复情况∕附件及备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当 事 人单位名 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 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联系13566234567公民姓名/性别/联系/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职务主管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一( 740620001)王从( 740620002)记录人王从检查《勘验)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检查(勘验)时 间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执法人员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

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厢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13566662354 执法人员签名: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1页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黄丽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12年9月30日01时05分结束以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我已看过, 记录属实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13566662354 执法人员签名: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2页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1 5分至23时40分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宫崎包间,第1次询问询问人(执法证号): 刘一( 740620001)、王从(740620002)记 录 人: 王从 被询问人:黄冬梅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3年5月13日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740620198305133945 联系:13566662354工作单位: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 址: 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11号问:你好,我们是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我叫刘一 (740620001),他叫王从(740620002),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致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答:我看清楚了。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共3页第1页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答:我叫黄冬梅,青河市人,女,今年29岁,身份证号码是740620198305133945,系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主管问:请你介绍一下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基本情况?答:我店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经营的老板叫陈运霞,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注册号:442000000695774,投资人姓名:陈运霞;企业住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

问:你场所投资人与你是什么关系答: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问: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我局对你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你是否在现场?答:我在现场问:请问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检查对发现了什么问题?答:2012年9月29日22时许,你局执法人员对我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我场所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问:你场所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答:没有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何时到你场所消费的?答:上述两间包间的顾客大概在21点到2l点30分到我场所进行消费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如何,你能介绍一下吗?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共3页 第2页答:可以,今晚“福岗”包间消费了180元,“富士山”包间消费了160元,但我场所一般是顾客消费完才结账的,现在顾客还没买单,所以尚未收到消费款问:你场所的投资人陈运霞是否知道我局对你场所的检查情况?答:因为陈运霞现在不在青河,我已经通过告诉她此事。

问:你是否认识即将接受调查询问的那位女士?答:认识,他是我场所的服务员,名叫姜丽娟问:她是什么时候来上班的,在你场所负责什么工作?答:她大约是2012年5月来上班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答:好的 (以下空白,无正文)上述 3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共3页 第3页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黄冬梅 2012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拍摄内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大厅,该店正在对外营业拍摄时间:2012年9月29日22时50分拍摄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拍摄人:王从(740620002)拍摄过程: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吧台朝东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年 9月 29日执 法 人 签 名: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2012年 9月 29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拍摄内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富士山”包厢内的点歌设备拍摄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10分拍摄地点:清河市华夏街9号二层拍摄人:王从(740620002)拍摄过程: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富士山”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西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年9月 29日执 法 人 签 名 :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2012年 9月 29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拍摄内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点歌设备拍摄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45分拍摄地点: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二层拍摄人:王从(740620002)拍摄过程: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东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年 9月 29日执 法 人 签 名 : 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2012年 9月 29日证据提取单(一)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 黄冬梅 2012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45分至9月30日00时05分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官崎包间(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第1次询问询问人(执法证号):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记录人:王从被询问人:姜丽娟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7年2月13日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740620198702133324 联系:15833332345工作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 址:青河市雍景区中山路5号G51202房问:你好,我们是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我叫刘一 (740620001),他叫王从(740620002),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答:我看清楚了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姜丽娟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3页 第1页答:我叫姜丽娟,我是河西省青河市上山区人女,今年25岁,身份证号码是740620198702133324,现住青河市雍景区中山路5号G51202房,系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服务员 问:你是何时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答:我是2012年5月到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我看到咖啡厅贴了招聘启事,就自己上门应聘的问:你在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负责什么工作?答:我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问: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是否经营卡拉OK项目答:有这个项目问:你认识刚才接受我们询问的那位女士吗?答:认识,她是这里的主管,是我的上司,叫黄冬梅,她负责我们场所的日常管理问: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是谁,与你是什么关系答:这个场所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问:2012年9月29日22时,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两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情况是否属实?答:属实,我在现场。

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何时进到你场所消费的?答:上述两间包间的顾客大概在21点到21点30分间到我场所进行消费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答: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姜丽娟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3页 第2页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答:好的以下空白,无正文)以上笔录共三页已看过,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姜丽娟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3页 第3页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姜丽娟 2012年9月29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9月29日,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口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作出如下整改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本通知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00时15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13566662345调查询问通知书 (上)文调通字〔2012〕第029号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因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请你(单位)予2012年10月2日09时到青河市上山区中州路3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1)室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材料: ■被询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口其他;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刘一、王从 联系:099-1234567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本通知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00时16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13566662345 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案件来源举报受理案 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名称(姓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联系13566234567住所(地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案情摘要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 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

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事项对 场 所内 的 点 歌 系 统 和 点 歌 服 务器 进 行 证 据 先行 登记保存 签名:刘 一 王从 2012年9月30日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拟同意 签名:吴副 2012年9月30日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拟 同意 签名:李 珊 2012年9月30日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9月30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同意 签名:刘 广 2012年9月30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上)文保字〔2012〕第29号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保存的物品 保存方式:异地保存 保存地点:清河市上山区中州路3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据保存室 保存期限: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6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740620001) 王 从(740620002) 联系:099-1234567 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本通知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01时05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13566662345附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 联系:13566234567住所(地址):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编 号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 量备注1点歌目录本本1封条编号:X94202点歌服务器台1冒雨泉,封条编号:9403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案由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名称(姓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联系13566234567住所(地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案情摘要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 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承办人员 意 见该 场 所 经 营 行为 涉 嫌 违 反了《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九条 的 规定 ,建 议 立 案 进 一 步 调 查 签名:刘 一 王从 2012年10月1日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拟 同 意 签名:吴副 2012年10月1日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符合立案条件,拟同意 签名:李 珊 2012年10月1日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10月1日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刘一、王从作为主办人 签名:刘广 2012年10月1日 (上)文案立字〔2012〕第029号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2年10月2日9时00分至9时45分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中州路3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1)室 第1次询问询问人(执法证号):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记录人:王从 被询问人:陈运霞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2年5月25日证传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740620198205255363 联系:13566234567工作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 址 :清河市上山区花园路11号问:你好,我们是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我叫刘一(740620001)、他叫王从(740620002),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答:我看清楚了。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答:我叫陈运霞,女,30岁, 身份证号码:740620198205255363,是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问:请介绍一下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情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运霞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从共3页 第1页答:我是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经营者,我店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经营的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注册号:442000000695774,投资人姓名:陈运霞;企业住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

问: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我局对你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你是否了解?答:我当时不在青河,我店的主管黄冬梅打告诉了我相关的情况,当时有你们的执法人员到我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检查,因我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被异地登记保存了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待进一步调查问:当天我局在检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时,对你单位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是证据提取单,请你签字确认出示2份证据提取单)答:我已看过,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照片与原件一致问:当天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为顾客开了多少个包间,有多少名顾客在消费,你清楚吗?答:当天开了2个包间,分别是“福岗”、“富士山”,“福岗”有1名消费者,“富士山”有2名消费者黄冬梅跟我汇报过问:该包间内的顾客是什么时候来你场所消费的?消费了多少钱?答:因为我不在现场,所以具体什么时候开房我不是很清楚,从账单上来看“福岗”房消费了180元,“富士山”房一共消费了160元,但后来因为检查,都没有收钱问:你单位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答:没有问:你单位何时开始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答:我单位是2011年8月份才开始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只是在顾客生日或者强烈要求下会提供卡拉OK服务。

问:你单位经营面积多大?开设了多少个包间?答:大约260平方米,共有6个包间问:你是否知道要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方可以从事歌舞娱乐场经营活动?答:我知道,但我单位(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不符合相关要求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运霞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从共3页 第2页问:之前,你单位有没有被相关部门查处过?为什么被查处?答:有,2011年10月因超范围经营被工商部门查处过问:你认识黄冬梅和姜丽娟吗?答:认识,他们是我的员工,一个是咖啡厅的主管,一个是咖啡厅的服务员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答:好的以 下 空 白 ,无 正 文 ) 上述3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运霞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从 共3页 第3页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陈运霞 2012年10月2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提取单(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陈运霞 2012年10月2日证据提取单(三)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陈运霞 2012年10月2日集体讨论笔录讨论时间:2012年10月3日10时01分至11时15分讨论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议窒主持人、职务:刘广(副局长) 记录人:卢瑞薪参加人员、职务:张杰(大队长)、李山(法规科科长)、吴副《一中队队长)、刘一 (一中队副队长)案由: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情介绍及初步意见: 刘一: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 (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刘广 张杰 李 珊 吴副 刘 一共3页 第1页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

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设置了6个包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2012年9月29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我局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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