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研究生入学考试 基础班笔记 (民法 民诉 刑法 刑诉 宪法 法理)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资料最受欢迎的淘宝店铺: :1067151253 / 1156082612 联系:15810303086民法学 一. 民法的含义:实质民法: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民法:部门法法典,制定法,散见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构成要素:简单了解 P4-9 民法体系的演进过程:简单了解 P11 民法的渊源: (多选题)广义:法赖以确定的根据以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的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狭义:仅指法的形式渊源 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法律2)准法律:A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法规B最高院的指导性文件C地方性法规 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判例、法理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初试不考,复试会考民法的性质:(简答题)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权利法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重点)简答题P55 民商合一:理由P56A现代社会中不存在中世纪的商人阶层B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C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D不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E一些问题可以制定单行法,不需要商法典F是私法发展的世界趋势 2、民商分立:理由P57 A企业取代了商人的地位,成为商法主体B企业地位加强,有必要以商法来规范C民法典不可能完全包容全部商事规范二、民法基本原则:民法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的功能:(简答题)P62 1)立法准则功能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民法各基本原则(多选,案例式选择,结合案例融会贯通)1、平等NO.3含义:1)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2)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法的民事权益同等的受到保护2、诚实信用原则含义:1)民商范围内,广泛的公示主义2)民商范围外,各单行法规亦有同样的规定3、公平原则:含义:1)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2)反对暴利,民事结果不能显失公平3)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NO.6、7本质上是一项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重点、案例分析)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选择题):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P75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主体的私益,包括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简答、多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的种类:1:物 2、智力成果 3、行为 4、人身利益民事权利的分类:(多选)财产权 人身权 绝对权 相对权 主权利 原权 救济权 支配权是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请求权是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单方的行为就能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抗辩权(重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案例分析)保护方法:1、公历救济是最直接最重要的救济形成---民事诉讼 2、私力救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卫或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权利人或他人受到侵害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P89自助行为的条件:1)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紧急情况 P89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简答)P94—951、区别:A法律性质不同B发生条件不同C法律拘束力不同D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不同2、联系:A责任是履行义务的保障B责任与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我国民事责任的内容:1、违约 2、侵权 3、缔约过失 4、违反法定义务四、自然人:《民法通则》NO.8:凡是我国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不一定都是我国公民,自然人包括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素:1、主体资格 2、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平等是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公民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选择)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案例式选择)死亡确定的先后顺序: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死亡人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如果死亡人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选择题)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P104法律保护的是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某些社会利益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划分标准:两个尺度1、年龄 2、精神状况(选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准治产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标准:1、与本人生活的相关程度 2、是否足以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后果 3、行为的标的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除了行为与智力相适应或纯获利益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是有效行为分类:1、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然人住所的确定:NO.15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除外公民由其户籍地牵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选择)监护的性质:监护是一种权限监护人的职责:P112监护人责任可以减轻不能免除,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监护的设定:看法条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宣告失踪: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财产关系的制度简答)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简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1)条件不同,时间条件不同 2)申请顺序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公告期不同 P117-120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死亡宣告的撤销:(案例式选择题)P121 1、财产关系方面:可逆转 2、婚姻关系方面:不可逆转 3、收养关系方面: 不可逆转死亡日期:自然死亡早于宣告死亡,且该人死亡时立有遗嘱的,遗嘱有效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P125对于以家庭成员中某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但实际上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而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其债务也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五、法人:《民法通则》NO.36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 构成要件:NO.37 1)依法成立 2)必要财产 3)自己的名称、场所和机构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O.39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类型(多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P136 (简答) 1) 成立基础 2)设立人的地位 3)设立行为 4)章程、程序 5)是否盈利我国对法人的分类:P138 1)企业法人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设立”和“成立”的区别:P139 1)性质 2)效力 3)行为人法人成立的条件(简答):1)程序要件 2)实体要件 P141-142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起止、限制和范围上有区别: 1)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2)内容不同 P144-14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P145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对职务行为负责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即原有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按一定方式分别由分立后的各法人享受和承担,或原有几个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合并后的一个法人享有的承担。
法人终止的原因:P147 1)依法 2)自行解散 3)宣告破产 4)其他法人的民事责任:对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六、非法人组织:两人以上组成,团体名义活动,有自己的代表人,无限连带责任类型(多选):事业单位和经登记的社团组织也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部具有独立财产合伙:1)合伙协议 2)共同经营关系 3)受托信任关系 4)无限连带责任 5)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 6)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分类(重点):案例判断 P159合伙的民事责任:合伙人的民事责任:无限连带责任P166 案例选择 合伙组织的民事责任:与法人的区别:合伙出资人要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 事件 自然事件 免除行为人 有效 法 人为事件 责任 无效 律 民事法律行为 效果 可撤销 事 表意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实 行为 事实行为 不能免责 非表意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准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
而其法律后果又与法律行为相同非表意行为:(只从行为后果判断)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求) 2)侵权行为(不论故意过失) 3)违法(非法定是由违约)八、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54条: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P184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P182 选择题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多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实践性、要式(特定形式)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P188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1)意思表示 2)其他事实要素意思表示的构成:P190 1)效果意思 2)行为意思 意思表示的形式:P190 1)明示 2)默示(A.推定 B.沉默)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选择、简答、案例)成立要件:P195 一般要件(意思表示要件) 特别要件(其他事实要件): 要式、要物生效要件:P196 一般要件;A主体资格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 律和公共利益 D标的的明确、可能 P201 特别要件:1)死因 2)附条件 3)要式、要物 4)善意取得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区别:1)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 2)前者是意思自由的表现,后者有国家干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要件):简答 P203分类: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确定要到来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本节为重点节)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含义:1)不具备有效要件 2)没产生意思表示要求的效果 3)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选择、案例分析)P207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胁迫)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无效,不涉及的可撤销欺诈和重大误解有区别: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重大误解中当事人并无过错,而行为人本身自己发生误解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 2)显示公平P215---217效力:P217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几种类型;P218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NO.61 P221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P222九、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P225---226我国的时效制度只有消灭时效,没有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范围:撤销权、解除权、买回权等形成权不适用取得时效,以身份为前提的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以主权利为前提的从权利等不适用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中短期诉讼:《民法通则》NO.136 P234适用范围:所有权,人身权,形成权等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P239 简答延长的条件:1)期间届满 2)当事人理由正当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存在,抗辩权产生,《民法通则》NO.138 P241十、代理:P245 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才能适用代理代理的特征:P248 1---5 简答代理的适用范围;P253 选择 案例分析代理的分类: 共同代理:无约定、协商,责任共担(P254) 限定代理:买卖、赠与、抛弃、免除、抵消须经本人授权 复代理:复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 急情况除外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我国无规定)P256十一、代理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本人) 内部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委托关系) 代理行为 (外部关系) 代理人(作为人) 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P262 案例式选择题被代理人的义务: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对比记忆 选择题代理权的终止:《民法通则》NO.69 P267代理权行使的原则:案例式选择题 P269十二、无权代理指的是狭义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 2)主观过错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效力性质不同十三、没有出题点十四、生命权:侵害方式:杀人 救济方式; 亲属的精神救济,死亡赔偿金健康权:对人身机能的损害,不可逆转的损害身体权:非机能侵害, 可逆转的侵害人身自由权:限制自由,贞操权的内容婚姻自主权:结婚离婚的自由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恶意使用他人姓名,禁止别人使用自己姓名名称权保护的是法人,与姓名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 2〉姓名权不可转让, 名称权可转让肖像权:“表达方式与本人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肖像权的限制性规定P294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对比P295 社会评价 个人隐私 捏造不存在的事实 私人事情,不想为人所知 名誉权吸引隐私权 公共人物隐私权受限P299P300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1)主体范围 2)性质不同 3)表现方式不同 4)有无限制身份权P302 能识别哪些是身份权 十六、物权:权利主体获得法律赋予的特定物权归属后,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性、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特征:1)财产权 2)绝对权 3)直接支配权 P3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多选)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平等保护,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P321 简答 案例 多选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的区别 P322 简答 案例 多选 本权与占有P324 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本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不适用占有 普通权与准物权 P324 《物权法》NO.122-123 我国的物权法体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物权(国家、 宅基地使用权物 集体、个人) 地役权 准物权 用益物权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物权的效力:(简答、案例分析):排他、优先、追及、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P330物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择题)P332物权行为:P334 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 要受到其原因性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则其物权行为也无效。
物权法关于物权行为的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不登记不生效,不动产不交付不生效公示公信原则:(简答) P336 物权的民法保护(5种)P342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此是债权保护,因为物权保护的前提是物存在,而损害赔偿物可以不存在物权法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所有权的权能:P351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所有权的限制 P335 (简答)不动产所有权,要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体系有所了解,我国的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相邻关系 P365 相邻关系又叫相邻权,但它本身不是权利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注意物权法,第106条至第11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P371适用先占的情况:抛弃P374,注意无主物属于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P376 须上缴国家或返还原主添附 P378 物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承认,添附物的所有权(案例)时效取得:P380 我国法律不承认时效取得货币的特点P382(简答)07年真题,已考共有P383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准共有P393(简答)1)概念 2)与一般共有的区别用益物权,此部分要关注物权法法条的新规定 1)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准物权 2)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要件,物权法第127条担保物权P413 了解即可抵押权概念、种类P417 物权法新增了财团抵押、浮动抵押质权:注意物权法第222条、第223条关于最高额质权和基金份额旧规定。
区别质权抵押权是否转移占有是否标的物动产、权利动产、不动产留置权:1)P439 物权法无变化 2)留置权的性质(单选) 3)物权法第236条 4)留置权的优先行使(07年已考)占有:1)只关注物权法第241---245条 2)注意恶意占有人的民事责任 3)非法占有的几种情况十七、债的总论 债产生的原因:法定、约定 意定之债——合同债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权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 其他法律事实债的概念P464债的本质: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简答)——P466债权发展的趋势-P468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债的分类:P469连带之债的发生愿因;P472 (选择)特定之债、种类之债:P476(案例)债的效力;P477重点债 给付义务物 积极效力 附随义务的 给付不能——P487效 消极义务 给付拒绝——P488 加害给付力 不完全给付——P489 给付迟续——P488 瑕疵给付债的移转类型:P488债权的让与:P489,注意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选择)。
债权让与的限制P502 选择债务承担的性质P504 效力待定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P507 注意这几种情形债的 人保 保证 物保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担保 钱保 定金需要注意的几个重点法条:《担保法》第19、25、26条注意保证期间的计算定金(案例、选择):1)定金的性质P516 2)定金的法则P517 3)定金的数额P517 4)定金、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代位权P520 注意代位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73条(选择)撤销权P520 注意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74条(选择)抵销:1)P536 2)抵销的条件 P537 3)不得抵销之债(选择)免除:P540 免除的性质:单方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5条混同:P542 混同发生的条件十八、合同之债(大部分合同理论参照债的总论,注意联系学习)准契约:P549 也是法定之债的内容合同的分类:P551 (选择)契约自由的含义:P570 (简答)国家立法对契约自由的干预 P578 要约的条件:P580 注意案例式的选择题承诺:P583 1)承诺的方式P585(案例) 2)合同的成立P588 3)合同生效 P589格式合同P593,注意格式合同的特点(选择、案例、简答)不公平条款的表现方式P605, 要会识别哪些是不公平条款严格解释原则:注意《合同法》第41条合同解释:P628 注意与法理学知识的联系抗辩权:P648(几种类型)情势变更的条件:P650 ( 判断、选择)双方合同中的抗辩权P651重点法条:《合同法》第66、67、68条,复试会考法条分析违约救济P656(案例)实际履行P658其适用限制(案例)合同解除条件P660 《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的损坏赔偿P661 《合同法》第97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基本原则 P665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负担 P672了解特殊的买卖合同 P673赠与合同的性质P673 ( 07年已考真题,是干扰项)赠与合同撤销的效力问题P677买卖不破租赁P678 含义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P684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 P700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P701居间、委托、行纪区分、判断 ( 案例) P713无因管理 :1)概念P721 2)《民法通则》第93条 复试时的法条分析 3)制度价值 (作用)P721不当得利:1)概念P728 2)《民法通则》第94条 复试时的法条分析侵权行为之债(本章每年必考,多以案例出现,复习注意灵活,参照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P739过错责任原则P744 1)概念 2)包括一般过错、过错推定 3)责任与举证的关系(案例)特殊侵权行为(重点)主要考案例公务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高危作业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过错推定建筑物致人损害过错推定动物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P782注意2002-2003年《人身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注意该解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旧种类十九、关于民法复习的总结第一、 注意知识的体系结构、层次脉络第二、 要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问题掌握熟练,第三、 民法的复习要结合实践运用举一反三,第四、 案例分析题一定要有法条作为答题依据。
笔记参考用书: 03版江平《民法学》 07版江平《物权法精解》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1. 定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 特点: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一、 民事诉讼法:1. 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2. 范围: 1)对事,《民诉》NO.3:a.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b.法律规定的其他 案件2)对人,《民诉》NO.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3)空间效力,《民诉》NO.4:我国领域内4)时间效力:效力期间,1991年4月9日生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 定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法院为一方,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为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 要素:1)主体:一方是法院,另一方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诉讼参加人 2)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法院和证人的诉讼客体是案件事实3. 法律事实: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事件诉讼行为引起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其主要作用诉讼事件也可以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例如,当事人一方死亡4. 诉讼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关系程序上的一个协议 P 63 四、 诉: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诉的两重含义:1.程序法上: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2.实体法上: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请求要素:1.当事人 2.诉讼的标的(诉的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要求人民法院作(实体法律关系) 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离婚案件中的婚姻关系 1)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标的是法律关系,标的物事权利义务,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的具体权利P67 3.诉讼理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的要素的作用:可以使诉特定化诉的种类:1)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给付之诉中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诉的合并:人民法院把几个诉合并在一个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 1)主体合并(共同诉讼)P69 2)客体合并(具体请求合并)例如离婚案件P69 3)诉讼的混合合并P70诉权: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从程序上诉权是起诉权、答辩权,从实体上诉权是胜诉权诉权和诉讼权利:诉权是基本权利,诉讼权利是具体权利 诉权是基础,诉讼权利是各项基本权利五、 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之中,指导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准则. P731.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NO.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若该外国人所属国给予中国人以限制,则我国加以同样的限制2. 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NO.8:1).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2)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人民法院应当给予保护3. 法院调解原则:NO.9法院调解: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
法院调解与和解:1)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司法行为,和解是双方私人自愿的 2)结果不同:调解出具调解书,和解的原告撤诉 3)效力不同:调解书具有终局性、强制性,和解的可以再起诉内容:1)有调解的前提、可能,尽量调解 2)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的条件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调解不是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若一方当事人缺席的,不需要调解4. 辩论原则NO.12: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进行相互辩驳和论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的区别P785. 处分原则NO.13:1).处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P79 2).处分权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法院的监督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案例)1)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在处分权违法时,审判权有监督作用2)处分权制约审判权:a .处分权未提起的内容,法院无权审判 b .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范围内审判 c .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启动,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 基本制度(选择题)1. 公开审判原则:审判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内容:1)审理前公告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 2)审理期间,公民可以旁听 3)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4)判决公开例外NO.120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法律规定公开审判的意义:P80( 简答)2. 合议庭制度:由三名以上的人员组成审判集体,进行审判一审合议庭的组成:1)三名法官 2)一或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法官(至少)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全部是法官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由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人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NO.41(3):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或一审的上诉法院另行组成,或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3. 回避制度:( 选择)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推出审理NO.45 审判员的回避1)近亲属 2)与本案利害关系 3).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 NO.45条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方式:1)自行回避 2)当事人及代理人申请回避 3)院长指定回避P85-86 回避程序:在审理开始后、审结前提出提出回避 P87 审判长回避的,延期审期 回避的决定NO.474. 陪审制度:功能(简答)P89:1) 民主 2)监督 3) 公正 4) 普法5. 两极终审制度:一审终审的:1)最高院审结的 2)调解的可以一审终结 3)企业法人破产宣告程序一审终结;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 六、 重点章(案例、选择、简答) 主管: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职责和权限。
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案件 2.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法院主管和调解委员会的关系:1.自愿原则 2.调解的不是必经程序P99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的群众性组织仲裁和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当事人的仲裁协议1. 仲裁裁决生效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再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2. 因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事由的,由人民法院主管3. 劳动争议先裁后审,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委的范围:合同关系,财产关系案件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原则(简答)P102:1)便于当事人 2)便于法院审判 3)保证公正 4)人民法院工作均衡 5)确定性、灵活性 6)国家主权管辖恒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上述时、再审时也是应当是由起诉时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不变 级别管辖:划分以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法院:NO.18 中院:1) 重大涉外案件 a争议标的额大 b案件复杂 c居住在国外的人数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 最高院指定 a海事海商案件 b专利纠纷 c商标纠纷 d著作权纠纷 e证券虚假陈述和期货纠纷 f港澳台企业、组织纠纷 g诉讼标的大4)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仲裁裁决的5)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中级法院高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有被告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告为公民的:NO.22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由经常居住地管理 被告为法人和组织的:NO.22被告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例外:被告就原告NO.231. 身份关系,就一方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的2.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身份关系诉讼3. 对劳教人员的诉讼4. 对被监禁人员的诉讼《民诉意见》的补充P113:1)追索赡养费,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2)非军人与军人离婚的,军人为非文职的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4)被告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离婚之诉:P113 1) 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婚姻缔结地、一方的国内最后居住地2)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局住所地、国内最后居住地3) 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4) 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原、被告原住所地 特别地域管辖:引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实施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P114-1171. 合同纠纷:NO.24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1)没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2)购销合同 a约定履行地 b以变更的为准 c被告住所地P1143)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接受投资方所在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约定、法定2.侵权之诉NO.29,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制造地、销售地 新闻侵权的:报纸发行地 侵犯著作权的:著作的制作、储藏、销售地 商标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或专利产品的制作、储藏、销售、使用地 专属管辖: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协议变更 NO.34 1)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3)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海事特别程序法》NO.7 1)港口作业,海事法院 2)船舶漏油,海上作业污染的 3)海洋资源勘探开发的,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约定。
条件: 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3)协议是要式行为4)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5)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 选择法院要确定单一 裁定管辖: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管辖 移送管辖:受理案件后,本案不属该院管辖的,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的 不适用移送管辖的: 1) 移送法院有管辖权 2) 受移送法院接受案件后发现不该自己关,不得自行移送3)立案后,被告住所地发生变动或法院辖区调整的不能移送 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裁定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情况:1)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无管辖权 2)特殊原因 :不可抗力,法律规定 3)不同法院不能协商的 管辖权转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上级交给下级或由下级转交上级管辖 情形:1)自上而下 a. 上级自己调上来 b. 下级报送 2)自下而上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P124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向受理法院提出对本案无权管辖 条件: 1)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 2)客体是对案件的管辖权 3)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 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七、 民事诉讼主体 当事人: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裁判的人。
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 2)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3)有直接利害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民诉意见》NO.40 诉讼行为能力:能够亲自有效的事实诉讼行为的能力 始于成年,16-18周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资格;特定的诉讼中有资格作为原告或被告起诉或应诉 条件:1)是否是争议双方的主体 2)法律赋予其当事人资格 当事人的更换:诉讼过程中,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推出诉讼的行为 诉讼权利的承担: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情形(P149-150):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分立、合并 3)法人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属于合并中的诉的主体的合并情形。
意义:P151 1)对共同权力人的平等保护 2)诉讼经济 3)避免矛盾判决的出现 必要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诉讼标的共同的,为不可分之诉当事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P15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但各方为独立主体NO.5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共同参加,当事人本人也可申请参加NO.57、58 183 211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条件:1) 可分之诉 2)标的是同一种类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 4)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该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全体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判决对代表和当事人均有效NO.54、55 分类: 1)人数确定的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1)确定的,由当事人自己推选,普通共同诉讼中选不出时另行起诉,必要共同诉讼中选不出的共同出庭。
2)人数不确定的,自己推选,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代表的权利限制:代表要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提出参加诉讼 条件: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2)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3)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 地位:相当于原告,现有原告的一切权利,承担原告的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P165 ( 简答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做第三人 地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方式:1)申请参加 2)法院通知参加不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1)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有仲裁协议的,有管辖协议的 3)有专属管辖的八、 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诉讼开始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 时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强制性保护措施。
范围: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NO.94 《意见》102、104、105 办法:查封、扣押、冻结 NO.94 易腐烂的,卖掉保存价款NO.99 汽车、房产、船舶《意见》100 程序:诉前财产保全:1 、提出申请 2、提供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保全,法院在48小时内下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在15日内必须起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诉讼中的保全,可以由法院启动,是否担保由法院裁定,没有进行二审之前,一审法院保全,裁判生效后,当事人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保全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区别 P170 先予执行: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施某种行为,立即付诸执行的制度 条件: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执行迫切的 3、被申请人有执行能力 范围:NO.97 1、劳动报酬 2、赡养、抚养、抚恤金等 3、情况紧急 《意见》NO.107 程序:1、申请 2、审查(立案后、开庭中) 3、裁定( 不能上诉) 4、执行(执行后撤诉应当征求被告和第三人的意见) 补救:返还执行的损失 行为保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行为人立即为一个行为或立即停止一个行为的法律制度。
条件:1、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制止,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48小时内下命令保全 3、15日内起诉 4、因侵犯专利权的保全,保全后即使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也不能解除 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的区别:1、立法目的不同先予执行在于满足权利人的紧急需要,行为保全在于阻止损失 2、条件不同:先予执行比较严格 3、时间不同:先予执行是立案后,行为保全是起诉前 4、与实体权利的关系不同:先予执行的内容就是实体要求的权利,行为保全的内容与实体权利的要求没有关系 强制措施:民事诉讼过程中,为制止和解除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秩序的强制手段的总和 构成要件: P178 1)行为人 2)故意 3)实际发生 4)诉讼过程中发生 5)未构成犯罪 种类: 13种 P179-180 措施:拘传:两次传唤不到,无正当理由,经院长批准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要由院长批准,出具决定书,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拘留:院长批准,出具拘留决定书,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罚款、拘留可同时适用 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诉讼行为所遵守的期限。
计算: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方式:1)直接送达,交由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同住成年家属调解书交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单位是收受人的法人代表有代理人的,送交代理人,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