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gulatory Logic of Transferring Finance“FromReal Economy to Virtual Economy”:Taking theRegula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ies’M&A Activitiesas an Example作者:蒋大兴[1]作者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出版物刊名:现代法学页码:79-94页年卷期:2018年第5期主题词: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实体经济摘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趋活跃,并非全是正常商业利益驱动的结果从纯净市场角度出发,监管 部门有责任去除不合商业理性的并购行为若资本市场有其预设的功能目的和服务方向,则证监会可通过 对并购交易之规制,增加非理性并购的成本,使并购交易为实体经济融资发展服务理性并购是一项商业 决策,有其正常的交易结构和节奏证监会可在并购交易所属业态、并购频次、并购融资渠道及规模、并 购方式、并购退出渠道等方面对非理性交易予以规制同业并购是最理性的商业并购形式,却背离有关制 度理性,亟须检讨同业并购限制、禁止的规制逻辑是否仍有其存续价值;遏制非理性并购还需要限制并购 频次,让并购保持合理节奏;完全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并购交易,通常不会发生"忽悠式”重组,但融资并购乃 并购之常态,证监会对并购融资之鼓励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并购活跃及非理性并购。
在IPO严管时代, 借壳、买壳式并购交易符合中国商业实践需求,却因存在与IPO竞争的内生局限而受到证监会严格规制, 因借壳、买壳主体多为实体企业,这种规制还可能影响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并购者退出企业的时间长短不 同,分别设计不同的所得税率,遏制短期的投机型并购交易,鼓励长期的投资型并购交易,是沉淀并购投资、 支持并购交易"脱虚向实”的又一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