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实务问问题探讨 长期以来,我我国民事诉讼讼法对财产保保全立法过于于简略,尤其其对担保人资资格与担保财财产的审查,缺缺乏明确具体体的法律规定定,增加了人人民法院适用用上的难度,也也是造成各地地人民法院在在审查受理财财产保全申请请上存在较大大差异性的原原因之一,不不利于财产保保全申请人合合法权益的保保护鉴此,笔笔者通过总结结从事财产保保全以来的工工作经验,提提出自己的一一些浅见 一、财产保保全中的担保保 (一)财产产保全中担保保的审查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民诉法)第九九十二条第二二款规定:“人人民法院采取取财产保全措措施,可以责责令申请人提提供担保;申申请人不提供供担保的,驳驳回申请该该法条就责令令提供担保仅仅作了任意性性的规定,而而未明确一定定的标准,导导致在司法实实践中很难把把握在什么情情况下可以责责令申请人提提供担保,在在什么情况下下可不责令申申请人提供担担保最高人人民法院颁布布的《关于适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意见》(以以下简称适用用意见)第998条规定::“人民法院院依照民事诉诉讼法第九十十二条、第九九十三条规定定,在采取诉诉前财产保全全或诉讼财产产保全时责令令申请人提供供担保的,提提供担保的数数额应相当于于请求保全的的数额。
诚诚然,该司法法解释对民诉诉法规定有所所细化,但在在实际操作中中仍感过于简简略、概括依依照上述法条条与司法解释释规定的文义义解释,实践践中容易对如如下几个问题题产生歧义,如如何审查担保保人资格?如如何审查担保保财产价值??申请人提供供的担保包括括哪几种方式式?韩象乾教授认认为应从申请请人胜诉的可可能性、采取取保全措施能能否给被申请请人带来损害害、注意申请请人有否其他他目的、申请请人的经济状状况四个因素素加以考虑根根据立法精神神结合审判实实践,笔者认认为: 1、对银行行等金融机构构担保资格的的审查 银行等金融融机构向人民民法院起诉的的大部分是企企业之间借款款纠纷,法律律事实比较清清楚,证据比比较充分,银银行等金融机机构的信用和和经济实力较较一般的企业业为好况且且,银行等金金融机构向人人民法院提起起的借款纠纷纷,诉讼标的的一般较大,要要求银行等金金融机构在短短时间内提供供大数额的金金钱或价值较较高的财产作作担保,操作作较为困难,作作为申请人的的银行如动用用大量资金须须向上级银行行履行报批手手续,而上级级银行对此的的审批时间颇颇为漫长在在正确理解法法律对财产保保全提供担保保立法宗旨的的基础上,笔笔者的做法是是对银行等金金融机构以借借款为案由而而提起的财产产保全申请,一一般准许由其其上级银行出出具担保书作作信用担保。
担担保书主要内内容有担保人人名称、被担担保人名称、担担保内容、担担保方式、担担保期间等担担保内容是指指如申请人向向人民法院提提出财产保全全申请的保全全对象、保全全标的错误,导导致人民法院院作出错误的的保全措施,造造成被申请人人经济损害的的,担保人愿愿意负担赔偿偿责任的承诺诺允许申请请人的担保人人(主要是申申请人的分行行级别的上级级银行)以保保证方式作担担保,系基于于现行广州市市基层人民法法院审理借款款纠纷的受理理标的额为6600万元以以下,以一家家分行级银行行的自有资金金、信用程度度和融资能力力是足以对因因申请财产保保全错误造成成的经济损失失承担赔偿责责任的比照照适用意见第第109条规规定:“诉讼讼中的财产保保全裁定的效效力一般应维维持到生效的的法律文书执执行时止在在诉讼过程中中,需要解除除保全措施的的,人民法院院应及时作出出裁定,解除除保全措施要要求担保银行行的担保期间间承诺从人民民法院受理财财产保全申请请之日起至该该案件判决生生效或申请执执行之日止 实践中常常常遇到一些省省级或地区分分行级银行作作为财产保全全申请人的情情况,他们的的上级银行往往往远在北京京、上海等外外省市,是否否仍要求申请请人的上级银银行出具担保保书?若遵此此执行岂非财财产保全申请请人要前往北北京、上海等等地办理担保保书不可?笔笔者认为,从从人民法院受受理案件时获获得的证据分分析,作为申申请人的原告告的诉讼请求求是基本会获获得人民法院院接纳的,即即原、被告之之间的法律关关系明确,法法律事实清楚楚,证据比较较充分,而且且申请人的注注册资金大于于保全标的额额,可由作为为申请人的银银行出具担保保书,承诺如如因申请财产产保全错误给给被申请人造造成损害的愿愿意承担赔偿偿责任。
反之之,一味强调调由申请人的的上级银行出出具担保书,会会由于两地文文书的来回浪浪费时间,延延误采取保全全的有利时机机,有违申请请人申请财产产保全的初衷衷,亦无法体体现制定财产产保全的立法法本意不仅仅会损害当事事人的合法权权益,而且会会损害人民法法院的形象,降降低当事人对对法律和人民民法院的信心心 2、对非金金融机构的企企业法人和自自然人担保资资格的审查 因我国尚未未建构有关企企业法人信用用贷款程度、资资产负债情况况、债务清偿偿能力的企业业法人信用评评级和自然人人品行的信用用审查制度对对非金融机构构的企业法人人的商业信用用目前只是由由国家有关部部门对一定范范围内的企业业法人颁发“信信得过企业”或或“不制售假假冒伪劣商品品企业”的牌牌匾,供消费费者购物时参参考对于获获得牌匾的企企业而言,这这只是该企业业的一种荣誉誉,该牌匾对对获得者只有有道义上的责责任而无法律律上的拘束力力获此荣誉誉称号的企业业出现有违该该荣誉称号或或者从事商业业活动中实施施了违反诚实实信用原则的的行为,也没没有相应的法法律或监督机机制对其商业业信用作出新新的评定对对自然人信用用的审查监督督机制更为一一片空白,致致使对非金融融机构的企业业法人和自然然人担保资格格的审查徒添添难题,不能能简单套用对对银行等金融融机构担保资资格的审查方方法。
实际操操作中,笔者者的做法是暂暂不接纳非金金融机构的企企业法人和自自然人以信用用作出的担保保均要求申申请人或者其其担保人提供供金钱、房屋屋、车辆等作作担保对申申请人或其担担保人提供金金钱作担保的的,由人民法法院以代管款款名义收取,出出具代管款收收据给交款人人,待担保期期间届满时发发还交款人对对申请人或其其担保人提供供存折或存单单形式作金钱钱担保的,笔笔者的做法是是受理财产保保全申请后即即向存折或存存单签发银行行送达通知,通通知该银行由由其签发的存存折或存单,被被其所有权人人用于担保说说明用于何种种性质的担保保,担保的期期间等,以避避免存折或存存单被报失、被被公示催告,存存折或存单上上的金钱被冻冻结、被领取取等可能丧失失担保的情况况发生对申申请人或其担担保人提供房房屋、车辆作作担保的,笔笔者的做法是是要求申请人人或其担保人人提交房屋或或车辆的权利利凭证代管((一般是房产产证和车辆行行驶证)笔笔者曾向房屋屋、车辆的管管理机关送达达有关房屋、车车辆已作担保保的通知,但但二者皆回复复若要对用于于担保的房屋屋、车辆实施施财产保全,应应依法送达财财产保全裁定定书、协助执执行通知书等等法律文书对对有关房屋、车车辆实施财产产保全,他们们不能仅凭人人民法院的通通知对抗房屋屋或车辆权利利人的要求,否否则将面临权权利人以不作作为提起的行行政诉讼。
房房屋、车辆管管理机关对担担保通知的性性质、作用不不理解,容易易产生的漏洞洞是:若申请请人或其担保保人将担保物物权利凭证提提交人民法院院代管后,以以担保物权利利凭证原件遗遗失为由向发发证机关提出出补发申请,根根据有关行政政法规,发证证单位会要求求申请人刊登登遗失声明,经经过一定期间间后予以补发发有见及此此,笔者建议议由人民法院院提请立法、行行政机关尽早早制定相关法法律、法规堵堵塞这一管理理上的漏洞,保保障诉讼各方方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 深究通知的的含义和用途途,一种解释释为将某种规规定、情况、事事项等告诉对对方(单位或或个人)或普普遍告诉有关关单位与个人人的文件另另一种解释为为法院就案件件某一特定事事项和要求告告知有关的人人员或机关国国务院办公厅厅1987年年2月发布的的《国家行政政机关公文处处理办法》规规定,发布行行政法规和规规章,转发上上级机关、同同级机关和不不相隶属机关关的公文,批批转下级机关关的公文,要要求下级机关关办理和需要要周知或共同同执行的事项项,用“通知知”笔者认认为,上述告告知担保事项项的通知是指指人民法院就就诉讼中某一一特定事项告告诉有关单位位或个人的文文件含有普普遍告诉、共共同周知的意意思。
该通知知不等同于具具有执行效力力的裁定书、协协助执行通知知书等法律文文书只是将将有关房屋、车车辆用作担保保的事项告诉诉房屋、车辆辆管理机关,避避免当事人以以房屋、车辆辆权利凭证遗遗失为由恶意意申请补发 3、对担保保财产价值的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对申请人或其其担保人提供供的担保财产产价值的审查查方法,固然然有适用意见见第98条规规定作依据,但但对该司法解解释是值得探探讨的即对对财产保全申申请人或其担担保人提供担担保的财产价价值如何审查查?以什么标标准审查?韩韩象乾教授认认为申请人提提供担保的目目的在于及时时有效的赔偿偿因不当保全全给被申请人人造成的损失失,从这个意意义上讲,申申请人担保的的数额只要足足以赔偿申请请错误造成的的损失即可,强强调担保额应应相当于申请请保全额显然然不符合立法法本意实践践中又形成两两种观点,一一种观点认为为应以委托有有关机构评定定担保财产在在申请财产保保全时的实际际价值为标准准对担保财产产进行审查另另一种观点认认为应以购置置担保财产时时的价格为标标准对担保财财产进行审查查笔者同意意第二种观点点,理由为财财产保全属于于民事诉讼中中的程序性工工作,是为了了使将来生效效的判决得以以顺利执行而而采取的一种种强制性保护护措施。
申请请人或其担保保人对担保财财产必须拥有有全部所有权权,或拥有部部分所有权而而其他共有人人明示同意将将共有财产用用于担保的对对担保财产进进行的鉴定往往往非短时间间内所能完成成,这与财产产保全客观上上存在紧迫性性、及时性的的特点是相矛矛盾的可以以申请人或其其担保人拥有有担保财产所所有权时的价价值与申请人人请求保全数数额相等即可可,而不应拘拘泥于担保财财产的实际价价值必须与申申请财产保全全的数额相等等的老观念中中 (二)财产产保全的担保保与《担保法法》的担保的的区别 实际操作中中人们往往将将财产保全的的担保与《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担保法)的担担保相混淆那那么二者在概概念、运用范范围、方式上上是否一致呢呢?笔者认为为,二者虽然然都称为担保保,但在概念念、适用范围围、方式等方方面是有所区区别的 1、两种担担保的概念不不同 民诉法第九九十二条、第第九十三条、第第九十五条和和担保法都提提到了担保,至至于何为担保保,两部法律律没有给出定定义《词海海》对担保的的解释分为在在民法上,指指以确保债权权清偿为目的的的行为,如如保证、抵押押、留置等行行为;在刑事事诉讼法上,指指为取保候审审、保外就医医等提供一定定的保证。
《中中国大百科全全书法学卷卷》对担保也也没有下定义义,只是以条条目形式说明明债的担保是是指为确保债债权人的债权权得到清偿而而承担的特别别保《法学大大词典》提到到的担保仅指指担保物权,是是指罗马法中中指债务人或或第三人为保保证债务的履履行而向债权权人设定的物物权《新华华词典》对担担保解释一是是指表示负责责,保证不出出问题或一定定办到;二是是指法律、法法令规定的或或当事人协商商确定的保证证债务切实履履行的一种法法律形式笔笔者认为,担担保法的担保保是指按照法法律规定或当当事人约定,确确保债权人实实现债权、增增加债权受清清偿机会的一一种法律形式式财产保全全的担保是指指为可能因申申请人申请财财产保全不当当给被申请人人造成损害给给予赔偿而设设定的一种法法律形式 2、两种担担保的性质不不同 担保法的担担保是属于实实体法性质的的,是调整平平等民事主体体之间在借贷贷、买卖、货货物运输、加加工承揽等经经济活动中的的权利义务关关系的法律形形式财产保保全的担保则则属于程序法法性质的,是是调整民事诉诉讼主体进行行民事诉讼活活动中的向人人民法院申请请财产保全时时适用的原则则、制度 3、两种担担保的适用范范围不同 担保法第二二条第一款规规定“在借贷贷、买卖、货货物运输、加加工承揽等经经济活动中,债债权人需要以以担保方式保保障其债权实实现的,可以以依照本法规规定设定担保保。
本条以以示范性列举举的方式阐述述了担保适用用于借贷、买买卖、货物运运输、加工承承揽等经济活活动范围内依依据财产保全全的时间不同同,民诉法将将财产保全分分为诉前财产产保全和诉讼讼财产保全两两种形式,即即财产保全的的担保适用于于利害关系人人或当事人在在起诉前、起起诉时或案件件受理后直至至判决前的范范围 4、两种担担保的主体及及主体之间的的法律关系不不同 担保法的担担保的权利义义务关系中的的主体有债权权人、债务人人、担保人,他他们之间因担担保关系而产产生了三种法法律关系,即即债权人与债债务人之间的的债权债务关关系,债务人人与担保人之之间的委托关关系,债权人人与担保人之之间的担保关关系财产保保全的担保关关系中的主体体有申请人、担担保人、人民民法院(如申申请人以自己己的财产或有有权处分的财财产作担保的的,则财产保保全的担保关关系中只有申申请人与人民民法院两方主主体),他们们之间同样形形成三种法律律关系,即人人民法院与申申请人之间的的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财财产保全申请请人与担保人人之间的委托托关系(无担担保人的无此此法律关系)),人民法院院与担保人之之间的担保关关系人民法法院与财产保保全申请人、担担保人之间并并不形成债权权债务关系,是是财产保全的的担保与担保保法的担保的的根本区别。
5、两种担担保的方式不不同 担保法第二二条第二款规规定“本法规规定的担保方方式为保证、抵抵押、质押、留留置和定金本本条明确规定定了五种的担担保方式笔笔者认为,从从留置和定金金的名称、定定义、适用范范围来讲,都都与民事诉讼讼中人民法院院与诉讼保全全申请人、担担保人之间的的关系格格不不入的留置置的发生具有有法定性,即即只有在履行行保管、运输输、加工承揽揽三类合同或或者法律规定定可以留置的的其他合同时时才适用留置置定金是一一种合同担保保方式,是为为担保合同债债权而设立的的,合同债务务以外的债务务之履行,不不适用定金担担保财产保保全的担保只只能引用保证证、抵押、质质押三种担保保方式 二、实施财财产保全过程程中产生的法法律问题 民诉法对财财产保全的运运用只规定了了基本原则,适适用意见虽弥弥补了民诉法法立法之不足足,增加其可可操作性,然然适用中仍感感不足,造成成审判实践中中适用法律的的不同理解,影影响了司法的的严肃性和统统一性,亟需需作出系统的的司法解释 (一)能否否对财产保全全被申请人实实施搜查 实施财产保保全过程中,常常常遇到被申申请人恶意转转移、隐匿财财产的情况,许许多承办法官官往往仅凭财财产保全裁定定书即对被申申请人的人身身、住所地、经经营场所实施施搜查。
笔者者认为这是曲曲解了民诉法法制定财产保保全的立法本本意搜查是是指人民法院院执行人员对对不履行法律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并隐隐匿财产的被被执行人的人人身及其住所所地,或者财财产隐匿地依依法进行搜索索、查找的措措施适用搜搜查必须同时时具备三个条条件:1、生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履行行期限已经届届满;2、被被执行人不履履行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务;3、认为为有隐匿财产产的行为引引用梁慧星先生的的体系解释方方法论,即以以法律条文在在法律体系上上的地位,即即依其编、章章、节、条、款款、项之前后后关联位置,或或相关法条之之法意,阐明明其规范意旨旨之解释方法法从民诉法法的章节编排排体系上看,关关于搜查规定定的法条编排排在第二十二二章,关于财财产保全的法法条编排在第第九章,搜查查只能适用于于执行程序,不不适用财产保保全阶段,即即人民法院在在财产保全过过程中对被申申请人及其财财产、住所地地、经营场所所不能适用搜搜查 (二)能否否对夫妻共有有财产实施财财产保全 实施财产保保全过程中,笔笔者经常遇到到的一种情况况是被申请人人早已将以其其名义登记的的全部财产转转移给配偶,被被申请人本人人倒变成孑然然一身,了无无牵挂的“孤孤家寡人”,令令人民法院作作出的生效裁裁判因被申请请人无财产可可供保全,债债权人因被申申请人无财产产可偿还而不不愿再浪费金金钱提起诉讼讼,亦令债权权人对法律权权威、人民法法院的威信产产生怀疑。
笔笔者认为,夫夫妻共有财产产属于被申请请人的财产范范围最高人人民法院颁布布实施的《关关于在经济审审判工作中严严格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的若干干规定》(以以下简称经济济审判执行民民诉规定)第第十四条规定定:“人民法法院采取财产产保全措施时时,保全的范范围应当限于于当事人争议议的财产,或或者被告的财财产对案外外人的财产不不得采取保全全措施该该条所指“被被告的财产”应应包括被申请请人于法令限限制范围内,拥拥有全面的概概括的占有、使使用、收益及及处分权能之之财产;被申申请人基于共共有关系与其其他权利主体体共同享有一一个财产所有有权的一项特特定的统一的的财产;被申申请人在一定定范围之内得得为使用、收收益权能的他他人之财产((例如我国国国有土地使用用权中的使用用权能);被被申请人拥有有到期应得的的债权依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婚姻姻法》(以下下简称婚姻法法)第十七条条规定:“夫夫妻在婚姻关关系存续期间间所得的下列列财产,归夫夫妻共同所有有:(一)工工资、奖金;;(二)生产产、经营的收收益;(三))知识产权的的收益;(四四)继承或赠赠与所得的财财产,但本法法第十八条第第三项规定的的除外;(五五)其他应当当归共同所有有的财产。
夫夫妻对共同所所有的财产,有有平等的处理理权即在在婚姻关系存存续期间,夫夫妻各方的一一切收入和以以此收入所购购置的财产,除除夫妻个人特特有财产及另另有约定的以以外,均归夫夫妻共同所有有按照我国国现行法及学学者通说,夫夫妻财产共同同共有为我国国现今财产共共同共有的基基本类型[[17]共同同共有是指依依一定原因成成立共同关系系之数人,基基于共同关系系,而共享一一物所有权的的法律状态它它具有以下法法律特征:11、共同共有有是不分份额额的共有22、共同共有有之发生以数数人之间存在在共同关系为为前提3、各各共有人对共共有财产的全全部享有平等等的权利,承承担平等的义义务,对外承承担连带责任任据此,可可认为经济审审判执行民诉诉规定第十四四条中所指的的“被告的财财产”范围应应包含夫妻共共同所有的财财产 由于夫妻双双方对共同共共有财产不存存在份额比例例关系,基于于共同共有财财产而产生的的债权债务亦亦为连带债权权债务如以以夫或妻一方方名义登记的的财产属于婚婚姻法第十八八条所规定的的情况:(11)一方所有有的婚前财产产;(2)一一方因身体受受到伤害获得得的医疗费、残残疾人生活补补助费、人身身保险金等费费用;(3))遗嘱或赠与与合同中指明明归夫妻一方方的财产;((4)婚后专专供一方使用用的具有专属属性质的日常常生活用品;;(5)其他他应当归一方方的财产,如如夫或妻一方方专用于其职职业、业余爱爱好的专用财财产、知识产产权的人身部部分及知识产产权的载体、婚婚后夫妻一方方的科研津贴贴以及政府津津贴、各类比比赛的奖金及及奖杯等荣誉誉性物品以及及其他与身份份密切相关的的财产。
即人人民法院对以以被申请人配配偶一方名义义登记的财产产系属于夫妻妻个人特有财财产的不能实实施保全外,对对其他夫妻共共有财产中被被申请人拥有有份额的财产产可依法实施施保全 三、实施财财产保全过程程中遇到的困困扰 实施财产保保全过程中,笔笔者常常受到到一些非法律律问题的困扰扰,就是由协协助人民法院院实施财产保保全措施的具具体行政机关关、企业自行行制定的只在在该行政机关关、企业内通通行的“须知知”、“指引引”对不符符合该行政机机关、企业制制定的“须知知”或“指引引”规定的条条件的财产保保全协助要求求,即使人民民法院已经具具备法律规定定的实施财产产保全的条件件,即相应的的法律文书、被被保全标的线线索、财产保保全措施具体体承办人身份份证明,亦遭遭行政机关、企企业拒绝履行行协助义务这这种情形主要要有:第一、银银行要求人民民法院提供被被冻结存款名名称、存款帐帐号、存款种种类等依据方方协助实施财财产保全第第二、房屋管管理机关要求求人民法院提提供被查封房房屋所有权人人名称、被查查封房屋所在在地、登记字字号等依据方方协助实施财财产保全第第三、公安车车辆管理机关关要求人民法法院提供被查查封车辆所有有权人名称、车车辆号牌号码码、号牌种类类、车辆类型型、车辆生产产厂牌等依据据方协助实施施财产保全。
第第四、要求人人民法院首先先查询标的情情况方协助实实施财产保全全,且规定查查询结果仅查查询当天有效效 笔者认为,银银行、房屋、公公安等具体行行政机关、企企业自行制定定的部门规章章之所以成为为人民法院实实施财产保全全措施的人为为障碍,原因因在于着眼于于本单位的“部部门利益”而而不愿协助人人民法院实施施财产保全银银行已经实行行商业化体制制改革多年,各各银行之间存存在业务上的的竞争,都在在大力吸引存存款客户、吸吸收存款,壮壮大自身实力力银行如过过分“热心”地地协助人民法法院对客户存存款实施保全全,难免得罪罪客户,导致致客户埋怨流流失、存款下下降,这是银银行所不愿看看到的房屋屋管理机关要要求人民法院院首先查询保保全标的情况况且查询结果果仅查询当天天有效的规定定,缘于为本本部门创造收收益提供条件件实际操作作中,房屋管管理机关对人人民法院查询询保全标的的的调查都不同同程度上收取取不菲的查询询费如当天天不能办妥保保全手续的,则则第二次办理理时仍需对保保全标的交纳纳查询费予以以查询民诉诉法第六十五五条第一款规规定:“人民民法院有权向向有关单位和和个人调查取取证,有关单单位和个人不不得拒绝该该法第一百零零三条第一款款规定:“有有义务协助调调查、执行的的单位有下列列行为之一的的,人民法院院除责令其履履行协助义务务外,并可以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关单位拒绝或或者妨碍人民民法院调查取取证的;(二二)银行、信信用合作社和和其他有储蓄蓄业务的单位位接到人民法法院协助执行行通知书后,拒拒不协助查询询、冻结或者者划拨存款的的;(三)有有关单位接到到人民法院协协助执行通知知书后,拒不不协助扣留被被执行人的收收入、办理有有关财产权证证照转移手续续、转交有关关票证、证照照或者其他财财产的;(四四)其他拒绝绝协助执行的的。
上述法法条规定了一一切有协助调调查、执行义义务的单位都都有义务协助助人民法院调调查取证、执执行,否则将将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现现今银行、房房屋管理、公公安车辆管理理等机关、企企业已经实现现电脑化管理理多年,对存存款、房屋、车车辆的资料已已实现全方位位的电脑管理理,只要提供供被查询人名名称、或存款款帐户号码、或或房屋所在地地址、或车辆辆号牌号码、或或发动机号码码、或车辆底底盘号码等线线索均能检索索出相关信息息银行存款款帐户号码只只是银行出于于方便管理的的原因对存款款人编定的代代表一定含义义的一组数字字,不能成为为是否协助人人民法院实施施财产保全的的先决条件只只要人民法院院实施财产保保全符合法律律规定,协助助单位必须无无条件及时协协助 正是民诉法法与最高人民民法院有关司司法解释区区区条文无法容容纳下财产保保全适用中不不断变化涌现现的新情况、新新问题,各地地人民法院在在适用财产保保全中对法律律的不同理解解,是造成财财产保全规定定可操作性不不强的原因之之一民诉法法颁行于19991年,距距今已经十年年有余即使使于民诉法颁颁行次年通过过的适用意见见,虽对《民民诉法》立法法所未及有所所弥补,但在在实践中仍常常感可操作性性不强等弱点点。
民诉法颁颁行于我国计计划经济向社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转变的的初级阶段时时期,不可避避免地仍残留留着计划经济济年代的一些些痕迹,过分分强调人民法法院在民事诉诉讼中的主导导作用,对当当事人的在财财产保全阶段段的诉讼权利利义务规定不不明确亦是是造成财产保保全措施可操操作性不强的的原因之一希希望立法机关关在制定民事事诉讼法典时时能加以考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