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和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员工作 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三条对员工实施奖惩,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 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 鼓励为主;对违纪员工的惩罚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 为辅第四条凡是要求公司给予员工实施奖惩的考核措施,一律 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 质量,节约原材料、资金或者降低成本、费用等方面,作出显著 成绩的;二在改进生产技术、产品设计开发、加强市场营销等方面,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的;三、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四、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人民 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 强化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创建优良工程,为公司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作出较大贡献的;六、 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 秩序和工作秩序,作出显著成绩的;七、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八、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九、 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劳动竞赛、 技术比武、科研交流等社会活动,为公司建设企业文化,提升社 会形象作出贡献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总 经理特别奖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先进评比,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员工,授予工作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凡是当年获得过前 款奖励的员工,可以优先被推荐评选为工作标兵和劳动模范第八章对员工的奖励,根据其工作业绩的突出程度或者给 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按以下标准确定:一、 工作成绩较为显著,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单位产生良好 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县区 级奖励的,嘉奖一次;二、 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在本公司产生良好影响,或 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 地市级奖励的,记功一次;三、 工作成绩十分显著、事迹十分突出,在本地区产生良好 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 下,或者荣获省部级奖励的,记大功一次;四、 工作成绩特别显著、事迹特别突出,在省内夕卜产生良好 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50000元以上,或者荣获 国家级奖励的,授予总经理特别奖第九条在给予员工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 准为:嘉奖500元、记功1000元、记大功20xx元;总经理特 别奖的奖励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另行确定。
前款奖金不包括公司各种单项奖奖金公司设立的单项奖,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奖励的实施第十条给予员工奖励,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情况及时整理事 迹材料,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第十一条给予员工奖励,应当制作表彰文件,并且记入本 人档案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 还应当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二条给予员工奖励,应当举行颁奖仪式给予员工嘉 奖、记功、记大功、总经理特别奖的奖励,由各二级单位召开表 彰大会,宣布表彰决定,颁发奖金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 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公司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决 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四章处分的范围和标准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处分: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广工,消极怠工,没有 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 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三、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或者玩忽职守,违 章指挥,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四、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 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 违法用工,疏于管理,导致劳资纠纷,影响公司社会形 象,或者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六、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挥霍 浪费公司资财,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七、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 为的;八、 盗用公司印章和资质文件,在外招摇撞骗,或者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 受损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九、 在公司工作的同时与社会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 兼职,对公司的生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辞退第十五条对员工的处分,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者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为依据,按以下标准确定:一、错误情节较轻,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 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错误情节较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 错误情节严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 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四、 错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辞退第十六条在给予员工处分时,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扣款第十七条除给予违纪员工行政处分和扣款外,对于因违纪 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 损失的金额比例,一般控制在直接经济损失的10%~50%以内第十八条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设备、武装保 卫、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等工作的考核,可以另行制定奖惩措施, 达到从严管理的目的第五章处分的实施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处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整理调查材料, 提出处分意见,报公司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给予员 工辞退处分,必须同时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制作处分文件,书面通知本 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召开一定的会议,宣布处 分决定,总结教训,以警效尤第二十二条决定或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 误之日起,辞退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半个月第二十三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必须弄清事实, 取得证据,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分者本 人进行申辩第二十四条 对于员工的处分公布以后,受处分者如果不服, 可以在处分决定公布以后15日内,向公司申诉或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在公司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变处分的决定或者裁决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于给予辞退处分的员工,如果同时给予罚款 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将相应款项扣 回第二十六条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 后,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职 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第二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 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 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员工奖 励和处分的审查与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