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件”)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X《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2014〕4号)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件包括:(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的原件、复印件、扫 描件;(二)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扫 描件;(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国家登记管理机关依 法核准并登记备案、确认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 凭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以及加 盖学校公章的证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加盖学校公 章的证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第四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 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此办 法不包含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年检、 变更等事宜,保证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二章证件的使用范围第六条 学校办理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可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 申办社会保险;(三) 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 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 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 发票;(九) 办理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报或办理海关事宜;(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其他事宜第七条 学校开立账户、招投标等工作事项时,可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三章证件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一般只提供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和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 扫描件,具体程序为:(一)申请: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初核: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事由进行认真审核、 签署意见,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三) 审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提供所需 证件:1. 如需提供证件的复印件,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在复印件 上写明使用事由、使用期限,方可加盖学校公章使用;2. 如需提供证件的扫描件,使用单位或个人须以水印形 式标明使用事由和使用期限。
第九条借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的,按第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提交申请,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 室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借用借用证件应当天归还;特殊 情况下不能当天归还的,须在批准的借用期限内归还第十条 申请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应妥善保管证件,如破损或遗失,应追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 相关责任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借用:(一) 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者批准权限不当;(二) 借用事由违法违规或有误;(三) 仅涉及个人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冒用、转 让、伪造、编造、非法买卖证件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证件的,情节较轻的,学校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和学 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中国海洋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个人使用事由经办人联系方式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副本原件()复印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扫描件( )借用及归还日期(借用原件者填写)年 月 日一一 年 月 日使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党办、校办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证件归还情况(党办、校办填写)归还日期: 年 月 日是否完好: 口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