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需为独立物(理解)1) 不依附于他物而可独立存在的;社会一般观念,尤其是交易观念将之作为单独(单一)物对待处理(一个交易对 象)2) 土地作为独立物完全由于人为区分而借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加以表示3) 集合物例外的成为物权客体:财团抵押权2.物权的特性(背诵:1) 直接支配性:物权是一种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2) 绝对性(对世性):物权人可以以其物权对抗一切不特定义务人3) 不可侵犯性:物权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客体4) 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内容不相容的物权5) 优先性: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不同性质或不同内容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成 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6) 追及性: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3•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背诵)a)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附着于土地,具有连续性,不能移动,移动改变经济价值,且社会交易观念视为 独立经济价值物);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b)不动产动产公示方法登记交付、占有取得时效期间长短设立用益物权可以不可以质权、留置权不可以可以抵押权登记生效要件对抗要件法律适用所有权、继承适用所在地法律裁判管辖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强制执行每因动产不动产而不同添附要件和效果不同无主物权取得国家享有先占权先占2)主物和从物(理解)a) 从物:非主物之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b) 在判定从物的过程中,从物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i. 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二者分离,各自不会受到破坏或使其本质发生变更者ii. 从物有常助主物的效用:从物的效用需与主物结合方能显现iii. 主物和从物需同属于一人所有:iv. 从物和主物需要有一定的场所结合关系。
c)意义:在于维护物的经济利用价值主物的处分应及于从物3)原物和孳息(理解)a)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的出产物以及依物的用法所取得的收获物(如植物的果实,动 物的出产物,矿物等);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b) 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分离时,是原物的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因此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c) 意义:在于确定原物所牛的利益的归属由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善意占有人取得4・一物一权原则(理解)1)概念: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体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物,一个特定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效力相同的 物权2) 内容:a)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即能够独立存在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可以与其他物区分之物b)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c)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内容、效力互相排斥的物权3) 理解:a) 一物的判定由一个交易对象决定,物理上的数个物在法律上有时依其使用目的或实现状态当作一物(牌、大 米、鞋)b) 集合物通过登记是做一个客体(遗产除外)c) 土地作为独立物完全由于人为区分而借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加以表示5.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理解)1) 功能: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使一项旨在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获得优先地位和排他效力(对 抗第三人)2) 效力:一经预告登记,既具有否定于其后在债权标的物上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出卖转让处 分该不动产的,将不生物权变动效力3) 附随性(担保性):债权转让消灭,预告登记随之转让消灭。
4) 时效性: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6. 动产的交付(背诵、理解)1)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出让人,将其对动产现实直接的支配力转移给受让人(一般为直接交付) 间接交付:经占有辅助人而为交付:司机领车通过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多名占有辅助人形成的多边关系 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转卖2) 观念交付:a)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合法占有该动产,交付自法律行为生效时生效此前占有原因(租 赁、保管)在所不问b)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出让对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亦即,出让动产物权,而其动产 系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可以把对于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出让给受让人以代交付应当通知第三人,否 则交付无效c) 占有改定:出让动产物权如所有权时,出让人仍会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合同,使 受让人因此而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7. 物权的优先效力(背诵、理解)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a)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i. 优先享受权利(例外):抵押权登记》未登记,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均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质权》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规则ii. 先成立的压制后成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设定抵押权后,再为他人设立地役权和其他永益物权 时,后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抵押权行使而消灭a)例外:定限物权》所有权;顺位法定;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规则;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发 生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海事优先权》船舶抵押权)。
2)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a) 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i. “一物二卖”的场合:后买者已为公示、物权移转,优先于先买者债权ii. 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其上定限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b) 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i. 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于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ii.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供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标的物因他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可本于物权的优 先效力,诉请排除C)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i. 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租赁物的第三 人的所有权,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ii.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顺位(增值税)8・物上请求权(背诵)1)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有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包 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2)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3) 构成要件a) 主体:i. 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财产代管人)ii. 登记有误的变更登记后方可iii. 对于共有物:按分共有:各共有人仅能基于全体共有人利益行使;共同共有:各共有人行使权利须基于其 他共有人一致同意b) 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为无权占有人。
间接占有人须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对原权利人为指示交付c) 相对人对所有物的占有必须为无权占有(谁主张谁举证)4) 法律效果a) 转移占有于物权人b) 当无权占有的标的物为金钱时,只能依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因为金钱占有即所有9.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背诵:1)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为变动时,除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仅需履行登记交付的法定形式,即生物 权变动效力a) 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意思表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b) 要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登记交付时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c) 无独立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原因关系债权行为影响2) 例外地采用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变动,关于以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设立抵押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10•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背诵)1)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 因集成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1.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理解)1)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a)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等生效时发生 效力b) 因集成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c)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3) 用益物权除建设用地使用权12•集体所有权(理解)1) 属于村(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所有的,由村内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13•先占(背诵、理解)1) 先占是指占有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先占是事实行为,不需要当事人具备完全行为能 力,也可发生先占的法律效果2) 先占的构成要件a) 占有的物须为动产b) 占有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往往是引起先占的前提条件,作为法律行为的抛弃适用行为能力制度,精神病人 的抛弃无效c) 占有的物非为法律所禁止占有的物:矿产、野生动物、文物d) 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物:有事实上的自主占有即可;先占可以指示他人占有。
14.善意取得(背诵、理解)1) 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善意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占有了受让物,从而自始取得该物所有权的 制度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 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需善意受让财产:受让人不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权处 分交易物,以物交付之时受让人是否有善意作为据准时点b)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对价):受让人无偿获得交易物(公司合并、继承等事实行为),不可以善意取得c)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也已为交付d) 交易物合法:占有委托物、遗失物、遗忘物,不可为盗赃物e) 让与人无处分权:非所有权人或法律上物所有权的其他人f) 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出让人对动产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可3)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a) 受让人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让与人回首取得原物所有权时,原权利利人所有权和物上负担一并复活b) 善意取得将使该动产的原有权利消失,除非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的存在c) 无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有效4) 救济方法:a) 原权利人与无权让与人间存在(借用、保管、租赁)合同关系时,可请求出让人(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b) 出让人的无权处分损害了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可依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c) 对出让人所取得的对价(价款、请求权),原所有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背诵:业主(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 员权)16.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背诵)4共同共有4按份共有P成乂原因门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刖提,共同共有人 之间存在人的结合关系’不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刖提,主要基于当事 人的约定P是否存在应有份额卩共有人的份额在共有关系消灭刖不能 确定、也无法确定「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既定的份额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方式P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井份额的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都是按份的P处分应有份额门无应有部分外分可言n可自由处分应有份额」共有物的管理"对共有物的管理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 同意心1•对于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行为,共有人可 以单独行使,42•对于改良行为,共有人过半数或份额的过 半数同意;亠3.重丈修缮雲蜉占共有份颔加的按份共有A的同青3存续期间门长心矩门分割限制口共有关系消灭之刖,各共有人不得要求 确定各自的份额,也不得要求分割共有 财产心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分出自己的 应有份额。
有约定的除外心确定上1法4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 具有家JS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17. 用益物权的类型(背诵: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登 记对抗)18. 用益物权中的集体:1) 土地承包经营权a) 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单位个人不能采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才能由他人承包b) 客体:集体所有、国家所有集体实用的农业用地2) 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审批方式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 宅基地使用权:a) 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b) 客体:本集体所有非农业用地19.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比较(背诵)1)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 担保物权:债权人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1用益物权门担保物权」目的口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为目的卩取得标的物所含父换价值为目的门支配方面卩价值口从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卩从物的使父换价值进行支配门'性质心实体物权门独立性卫独乂物权: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 发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享有其他权利 为前提门从属物权: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P 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P实现时间卫取得权力的当时即可实现其权利心不能当即实现其权利」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卩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软 清偿,才可行使其变价受偿权P客体〔标的)卩—般为不动产门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部分P占有在权力行使中的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5留蚤权、质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地位心其他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P物上代位性1用益物权因标的物灭失终局地归于消灭,不标的物损毁、灭失因此而受有赔偿金、保险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卩金、补偿款为担保物权标的的代位物P20.地役权(理解)1)地役权是指土地上之权利人为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土地上利用价值的提高,经约定得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限定物权。
2) 理解a) 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b) 地役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c) 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d)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存在的物权;e) 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f) 地役权的主体为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g) 地役权对供役地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性;h) 地役权的设定既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3) 特性:a) 地役权的从属性(附从性或随伴性):,指地役权的存续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b)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取得(发生)、消灭或享有应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i. 如地役权所附属的主权利为多人所享有,则共有人之一不得仅为自己享有的份额取得地役权,也不得按其 有的部分使已存在的地役权消灭ii. 需役地如经分割,则地役权原则上为分割后各部分的利益继续存在iii. 供役地如经分割,则地役权原则上仍继续存在于分割后的各部分之上21. 担保物权(理解)1) 概念: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力上设定的定限物权2) 特征(背诵)a) 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的价值权,故必从属于债权而消灭。
b) 不可分性:被担保物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权的 不可分性i. 若被担保的债权被分割,担保人依然承担全部担保责任;ii. 担保物若被分割,被分割的担保物依然要为全部的担保物负担责任;c) 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 之价值,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d) 物上代位性i. 担保人责任:担保物因债权人以外的原因致标的物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财产替 代所灭失的担保物ii. 第三人责任:担保物因第三人原因损毁、灭失时,担保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得就损害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22. 人保、物保关系:(理解)1)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自由安排物保人保的清偿顺位2)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 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3•权利抵押权:(理解)1) 建筑设用地使用权和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2)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前述主体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抵押3)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4) 四荒地(山沟丘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24. 抵押权的受偿次序:(理解)1) 抵押权之间:登记》未登记,先登记》后登记,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2) 抵押权与租赁权: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租赁,登记的压制租赁权,未登记的买卖不破租赁3) 租赁权与相关用益物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对剩余价值 有优先受偿权25. 最高额抵押:(理解)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实际债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2) 特征:a) 主债权的不特定性:债的发生时间、数额、内容均不确定i. 自抵押权设定时起至确定时止系属不特定;ii.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iii. 不以债权具有发生的可能性为必要b) 主债权的限制:担保一定期间内和最高额限度内债权c) 主债权的范围:i. 与债务人进行特定的连续性交易所生(买卖---透支----票据贴现);ii. 与债务人进行一定种类的交易所生;iii. 基于特定原因与债务人连续不断发生的债权(连续的污染、仍在认定中的损害)d) 抵押关系先于主债权发生e)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i.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ii.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生生不息的债权,在确定前,主债权可自由处分,增减iii. 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应登记26•质(押)权:(理解)1) 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以持续占有为权利的维持要件不占有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三2) 转质:承诺转质需经出质人同意3) 权利质权:a) 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时设立b) 无权利凭证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27.留置权:(理解)1) 债权人在留置权成立前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仓储等法律关 系2)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4) 不得留置的情况:a)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b) 依公序良俗不许留置的:身份证、文凭等c)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d) 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e)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前请求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