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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公司监督机构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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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EVA公司监督机构EVA公司监督机构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 2二、 能源低碳转型路径已定,贸易转移影响时间上不确定性高 3三、 必要性分析 4四、 监事会制度 4五、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7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8七、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9八、 经理机构的地位 23九、 项目简介 29十、 法人治理结构 32十一、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48劳动定员一览表 49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50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53十四、 SWOT分析说明 55一、 产业环境分析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二、 能源低碳转型路径已定,贸易转移影响时间上不确定性高2022年5月18日欧盟公布了最新的RePowerEU行动方案,将欧盟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供应中的占比目标提高到45%,计划到2025年欧盟内的光伏装机容量提高至320GW,较2020年翻番,2030年的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600GW,成为欧盟主要的电力来源,其中超过一半来自屋顶太阳能产能俄乌冲突导致的国际油气供需贸易转移受制于欧盟与美国和卡塔尔等地之间的油气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进而导致油气市场的交易不畅和交易成本提升而全球能源低碳转型和推动非化石能源发展趋势无法逆转,全球油气上游资本的支出整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全球油气行业投资规模仅为疫情暴发前的70%尽管由于俄乌冲突短期带来的建设需求,但考虑到现阶段投资未来产生的收益将随清洁能源占比提升而下降,叠加疫情影响下油气行业劳动力短缺、可用设备不足等问题,市场切换所需要的大规模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较长的时间,进一步缩减投资回报,因此油气行业未必能有足够动力大规模增加投资弥补现有能源缺口。

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权力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在公司组织中,公司股东在通过股东机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同时,要通过董事会(及经理)代表自己对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股东与董事(及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意志差异,促使董事及经理从股东、公司利益出发履行好职责,必须设计一种体现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制度股东不但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还享有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权利在现代公司,特别是规模大、股东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这种监督权不可能完全由股东机构直接行使,股东机构的非常设机关性质也使其难以对董事会及经理的行为进行日常性监督,因而设置专门的监事会来代表股东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设立监事会就成了既符合权力制衡要求又符合效率原则的选择。

监事会作为股东机构产生的专门机构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经营者的直接约束,不断矫正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偏离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机构(和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机构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机构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其监督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监事会一经股东机构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低监事二是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所有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2)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为了完成其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及时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向股东机构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机构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3)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四点:①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规行为在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公司章程以及经营范围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②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④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提议召开股东会议五、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目的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派出机构负责,不受企业控制,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受内部人员控制的监事会不同,因而又称其为外派监事会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文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为了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发挥职工参与公司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⑤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需要由一定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公司的蓝常运营《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尺,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选定的人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为单数,但《公司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住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使其在董事会的运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职权进行规定当然,规定其职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予以规定《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要辅助董事长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公司作为商事法人,其经营必须委托董事、经理等自然人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学界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

当然,这种契约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约,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国家干预的色彩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董事有权通过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从而获取报酬,以激励董事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强化公司的监督,有效地约束董事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1)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即要求董事对公司诚实,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必须将公司整体利益置于首位显然,董事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内容相对比较抽象具体而言,董事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自我交易之禁止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认可或经股东机构同意,则可视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如果董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面对这种“利益冲突”,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发的偏离法律影响,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此都给予了严格限制,如董事必须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正、公平的。

2)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虽然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公司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竞争却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如果董事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那就很难全心全意地去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如果董事违反该项义务,不仅应由公司对董事因此获得的收入行使“归入权”,而且即便未获利,董事也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往3)禁止泄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经营信息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负有比一般雇员更严格的保密义务《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规定显然,立法对董事的义务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对董事违反上述义务时能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加以规定4)禁止滥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灭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注意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如果说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注意义务则可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两种,即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所做的规定,后者则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质所产生的注意义务董事无论是违反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违反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尚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做出规定,这是该法的一个缺憾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由此可见,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力,并能够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导致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采用三权分立基础而架构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但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对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股东大会不得任意进行干预另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不同,造成其权力范围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的权力来源于股份所有权,而后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因此,董事会的职权不同于股东大会,应体现出作为执行机构的特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也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方式董事会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法人治理机构的中枢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的,因此,必须有达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也必须经过法定比例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会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有权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人员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临时性的会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和应对临时性、突发性的公司重大事项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召集临时性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为使董事会会议能够及时讨论事关公司的重要事项,其召集方式应灵活方便,但对其召集条件也应有所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采取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要求的是董事人数的多数,不涉及所持股份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关于独立董事《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般董事的资格的规定但是独立董事肩负保护所任职公司相关利益者利益、督促整个董事会正当行为和规范行为的使命因而其人选应当有别于一般董事人选,满足更高的要求1)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2、独立董事的人数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由内部董事构成,《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但鉴于我国独立董事既要监督与制衡内部控制人,也要监督与制衡控制股东,为使独立董事的声音不被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吞没,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这样,既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规模优势和聪明才智,也可用够用足内部董事的有益资源,特别是信息优势和利益驱动机制,需强调的是,如果独立董事不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独立董事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再多、独立董事对专门委员会的控制力度再大,仍然无法制止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的一意孤行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应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以及市场的自由选择3、独立董事的职权《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①提名、任免董事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类别分为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4、独立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七、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和条件选举产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与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在授权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办理公司业务,对公司尽忠诚努力的责任,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入账户,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人、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业务决策机构,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

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比较容易调和,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可能会增添其运营成本而且,由于法律对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易导致董事之间的意见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经营因此,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来掌管相应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重要一环,对其职权的法律规定是董事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对公司正常运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①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图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②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这赋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权,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便于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赋予董事会其他职权除《公司法》外,对董事会的规定还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资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八、 经理机构的地位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做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做强制性规定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题临务执,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对于专属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决定并执行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尽管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机构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在董事会权力被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样呈现出经理地位被不断强化的趋势因此,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既不能失去对经理的控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沦为经理的附庸,又不能事无巨细,都由董事会决定,使经理无所事事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在我国由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向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需要重新审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不仅要在股东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而且在公司经营阶层内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这也是我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过程中正在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并不可行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之下往往另设有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这就是经理但由于各国商业习惯与立法传统不同,各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也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权限等法律并不对经理的设置做出硬性规定对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一)经理机构的职权经理机构的出现与设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趋势从本质上讲,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经理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对经理、董事规定了相同的义务如果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国外,经理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对第三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经理的聘任与解聘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任免及其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董事会在选聘经理时,应对候选者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天不得成为公司经理必须明确,法定的资格限制仅是选聘经理的最基本条件,因而出任公司经理的人,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才能只有选聘那些德才兼备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经理入选后,其经营水平和经营能力要接受实践检验,要通过述职、汇报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会的定期和随时监督董事会根据经理的表现,可留聘或解聘,并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解聘不合格的经理,是董事会对经理进行事后制约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

在西方国家,当一名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而对公司衰落负有责任时,在被解聘的同时,也在他的职业历史上留下了一笔不可抹杀的失败记录有过市场失败记录者,很难重新谋求到经理的位置因此,在国外即使已经取得经理职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职位保住经理职位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使公司得以长期稳定地发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材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以下规定:①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按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和奖励②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③按照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④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经理由董事会聘饪或者解聘,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国看独资公司经理机构与前文所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义务相同九、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48.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2000.00㎡(折合约48.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54952.57㎡其中:主体工程38807.42㎡,仓储工程6520.8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5596.96㎡,公共工程4027.39㎡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

硅太阳能电池分为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和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三种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受制于材料引发的光电效率衰退效应,稳定性不高,影响实际应用在过去一段时间,单晶、多晶技术路线之争一直是光伏行业争论的焦点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2167.5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755.6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59%;建设期利息488.5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0%;流动资金4923.3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21%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6755.68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4139.5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56.44万元,预备费359.72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413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34232.26万元,纳税总额3407.44万元,净利润5165.35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6.47%,财务净现值1099.79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55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32000.00约48.00亩1.1总建筑面积㎡54952.57容积率1.721.2基底面积㎡18240.00建筑系数57.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29.262总投资万元22167.552.1建设投资万元16755.682.1.1工程费用万元14139.52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256.442.1.3预备费万元359.722.2建设期利息万元488.522.3流动资金万元4923.353资金筹措万元22167.553.1自筹资金万元12197.663.2银行贷款万元9969.894营业收入万元413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34232.26""6利润总额万元6887.14""7净利润万元5165.35""8所得税万元1721.79""9增值税万元1505.05""10税金及附加万元180.60""11纳税总额万元3407.44""12工业增加值万元11817.08""13盈亏平衡点万元16506.05产值14回收期年6.55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6.47%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099.79所得税后十、 法人治理结构(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定期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股东的召集权,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特别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5、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总裁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如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二)董事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不设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8)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10)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3、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须及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并在其年度工作报告中作出说明4、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5、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6、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7、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8、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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