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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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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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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Q/CSG 210020-2014代替Q/CSG 210026—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2014-9-1实施2014-6-26发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3.1 公司系统- 2 -3.2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2 -3.3 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3 -3.4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4 -3.5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5 -4 职责- 8 -4.1 安全监管部门- 8 -4.2 生产设备管理部门- 9 -4.3 系统运行部门- 9 -4.4 基建管理部门- 9 -4.5 市场营销管理部门- 9 -4.6 农电管理部门- 9 -4.7 物资管理部门- 10 -4.8 行政办公管理部门- 10 -4.9 国际业务管理部门- 10 -4.10 人事、人力资源(社保)、财务、监察、工会等其他有关部门- 10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10 -5.1 总体要求- 10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11 -5.3 事故事件报告- 11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15 -5.5 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及期限- 15 -5.6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 17 -5.7 事故事件的归属和认定- 22 -5.8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26 -5.9 事故事件信息发布- 27 -5.10 事故事件举报核查- 27 -5.11 事故事件安全考核、评价- 27 -5.12 发生事故事件中断安全记录的规定- 28 -5.13 事故事件后评价- 29 -6 附则- 31 -附录A电力事故事件等级划分表- 32 -表A.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范性附录)- 32 -表A.2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规范性附录)- 34 -附录B 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关注的电力安全事件(资料性附录)- 41 -附录C 电力事故事件报告单- 42 -表C.1 即时报告单(规范性附录)- 42 -表C.2 短信即时报告模板(资料性附录)- 43 -附录D电力事故事件报表- 44 -表D.1 人身事故(事件)报表(规范性附录)- 44 -表D.2 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报表(规范性附录)- 44 -附录E 月(年)度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报表- 46 -表E.1 月(年)度电力事故事件综合统计报表(规范性附录)- 46 -表E.2 月(年)度人身事故事件统计报表(规范性附录)- 47 -附录F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资料性附录)- 48 -附录G 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资料性附录)- 51 -附录H 电力生产事故事件整改评价组织单位层级划分表(资料性附录)- 52 -附录I 电力生产事故事件整改工作评价标准(资料性附录)- 53 -附录J 电力生产事故事件整改工作评价报表(资料性附录)- 55 -前 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9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和管理,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编制印发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在总结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情况基础上,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安[2013]255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修编,编制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管理和信息报送,公司境外业务和代管单位参照执行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牛保红、佀蜀明、江北、舒双焰、邱野、林杰、陈刚、辛阔梁广、丘红宇、黄晓晴、孟凡强、阮征、王广宇、张云都、蔡明志、陈曦、樊灵孟、袁太平本规程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Q/CSG 210026-2011)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范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与调查、统计与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责任和等级认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司境外业务和代管单位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能电安〔2013〕255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205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4〕198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供电管理规定 Q/CSG 210004-20143 术语和定义3.1 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3.1.1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直属机构、以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相关分子公司直接管理的独立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地市级单位(含分子公司直属的基建工程项目部)或县级单位各级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分析、问责、统计、监督的责任主体,并根据管理隶属关系进行自下而上归并统计和逐级管理3.1.2 百日安全周期是指分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保持安全生产、未中断安全记录(连续安全生产的天数)累计达100天,记为一个百日安全周期3.2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是指在电力生产工作中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发生的、且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电网负荷损失或用户停电、热电厂停止对外供热、设备故障损坏、人员失职直接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生产经营场所火灾火警、工程建设项目的设施、物资损坏或质量不合格、发输变配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电网安全水平降低、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调度通信功能失效等后果,并达到相应定义标准的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简称“电力事故事件”或“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3.2.1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检修、维护、试验、修理、技改、业扩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小型基建、境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的有关工作3.2.2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运行巡视、检修维护、抄表验收、用电检查、建设施工、安装试验、调试验收、修配车间、变电站、发电厂、配电房、控制室、施工工地、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走廊等生产场所或工作区域3.2.3 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地震、雪崩、台风、海啸、龙卷风、雨雪冰冻、森林火灾等3.2.4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事件救援、事故事件处理所支出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事件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事件罚款和支付的赔偿费用等);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3.2.5 事故事件结束时间是指伤亡人员转离现场、故障设备恢复可用、停电用户恢复供电的时间。

3.2.6有责任的事故事件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背客观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事故事件,可分为全部责任事故事件、主要责任事故事件、同等责任事故事件、次要责任事故事件3.3 电力人身事故事件是指在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事件,根据伤亡人员的用工关系、项目合同关系等确定事故事件归属单位,分为公司电力人身事故事件、外单位电力人身事故事件3.3.1 人身死亡是指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人员受伤死亡的(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的医疗事故死亡除外)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后超过30日的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后超过7日的人员受伤死亡不再补报和重新统计3.3.2 人身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通常指事故发生后人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依照国家法规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人身伤害损失工作日计算标准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

3.3.3 人身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通常指事件发生后人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依照国家法规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3.3.4 人身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人身原发性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通常指受伤人员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如消毒、包扎、敷药、服药等简单医疗救治后即可恢复,或者需要至少休息1日的情形3.4电力设备事故事件是指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发输变配电设备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故障损坏、发电机组检修超时限、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生产经营场所火灾火警的事故和事件(统计为公司电力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作业设施损坏、质量不合格、物资损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事件,分为公司电力设备事故或外单位电力设备事故事件3.4.1 设备故障损坏是指运行设备发生故障,造成设备及其部件报废、更换、修复、维修,或运行线路发生杆塔垮塌、倾倒、变形等情形3.4.2 发电机组检修超时限是指发电机组小修或大修的时间超出了《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相应的C级或A级检修时限最高限。

3.4.3 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是指现场工作或与现场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由于失职行为,直接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的情形,一般包括:恶性电气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和工作失职误动作3.4.3.1 恶性电气误操作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操作导则等规程制度允许的情况除外);(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刀闸)3.4.3.2 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操作过程中,误(漏)拉合开关、刀闸;下达不正确调度命令、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执行运行方式;运行人员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3.4.3.3工作失职误动作是指运行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监控过失;现场作业人员误碰、误动、漏投(切)二次压板、误(漏)接线、误设置定值;继电保护人员错误计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运行方式人员错误安排运行方式;设计、施工、验收、调试人员遗留隐患或错误,造成的设备误动作3.4.4 火灾和火警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设备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火警是指违背人的意志发生的非正常性的、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燃烧现象。

3.4.5 工程质量和施工设施、施工物资事件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作业设备损坏、造成运行设备非计划停运、施工对象存在质量缺陷、施工物资发生损坏等情形相关情形由基建、生产设备或物资管理部门认定3.5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是指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电网减供负荷或用户停电、电能质量降低、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和发输变配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电网安全水平降低、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调度业务或生产实时通信功能中断等后果的事件,统称为电力安全事故事件3.5.1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南方区域、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地级市(州)、县级市、县等相应行政区域内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电网负荷为相应区域或行政区域内公司、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和用户自备电源的负荷事故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减少的实际负荷最大量,主要包括: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c)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因备自投或重合闸成功后恢复的负荷量、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的负荷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1 城区或县城负荷是指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规定的特级地区郊区及城镇以上区域,或者是一、二级地区一般市区,或者县城的用电负荷地区级别划分见表1,城区或县城负荷考核区域见表2表1 地区级别划分表(参见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地区级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划分标准国际化大城市省会及其他主要城市其他城市,地、州政府所在地县注:现阶段主要城市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南宁、桂林、柳州、昆明、曲靖、红河、贵阳、遵义、海口、三亚,其中广州、深圳为国际化大城市根据城市的发展变化,其它城市可以过渡为主要城市或国际化大城市表2 城区或县城负荷考核区域表地区级别供电区域类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A类中心区或30MW/km²以上30MW/km²以上B类一般市区或20-30MW/km²中心区或20-30MW/km²20-30MW/km²C类10-20MW/km²的郊区及城镇一般市区或10-20MW/km²中心区或10-20MW/km²10-20MW/km²D类一般市区或5-10MW/km²县城或5-10MW/km².2 一段时间后的电网减供负荷。

是指电网故障发生一段时间后电网应有负荷,减去当天同时刻电网实际负荷30分钟后电网减供负荷的计算方法是:故障发生后第30分钟电网如果无故障时应有负荷,减去当天同时刻电网实际的负荷其中:无故障时应有负荷,是指电网当天若未发生故障时应有的负荷,可用过去两周内最相近同时段负荷替代;如遇法定节日,可用上一年度同期负荷按照本年度实际增长率修正后的同时刻负荷替代3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统计为一个用户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含一段时间后的停电用户数)与电网减供负荷的统计口径和方法相同3.5.2 重要电力用户和保供电用户3.5.2.1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备案,具体名单参见公司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

3.5.2.2重要用户停电时户是指一个或多个重要用户受停电影响小时数的累计值如3个重要用户受停电影响,期间甲用户停电1小时,乙用户停电3.2小时、丙用户停电4小时,则重要用户停电时户数为8.2时户3.5.2.3重要保供电用户是指公司系统启动重要保供电工作所对应的举行重大活动以及为重大活动提供配套服务的电力用户,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供电用户3.5.3 单一供电城市是指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单一输电线路供电是指由与省级主电网连接的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者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供电的供电方式同杆架设的多回输电线路因一次故障同时跳开的情形,视为单一输电线路供电单一变电站供电是指由与省级主电网连接的一个变电站且一台变压器供电的供电方式由一回路或者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3.5.4 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是指设备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或设备损坏修复后未达到额定容量(参数)、额定运行工况的状态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是指从设备不可用状态或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至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或达到额定容量或参数、额定运行工况的可用状态为止的时间。

3.5.4.1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相继闭锁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双极在同一时间内全部闭锁或在1分钟内相继闭锁3.5.4.2 电网非正常解列是指电网出现了非计划操作的解列情况,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3.5.5 故障快速切除是指220kV以上交流系统一次设备发生的故障,未能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内有效隔离或切除故障的情形,其中:a)“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一般按220kV设备要求在0.12秒内切除故障;500kV设备要求在0.1秒内切除故障执行;b)若因系统方式安排对220kV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故障切除时间有特定要求的,以相关调度机构书面要求为准,但不得超过设计、配置、整定和运行的设置3.5.6 继电保护、开关、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是指开关、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超出设计、配置、整定、运行等原理或计划,出现功能、逻辑、配合、次序、对象等方面的拒动或误动情形3.5.6.1 开关不正确动作指开关未能按照指令的要求进行分、合闸,主要包括:a)开关拒分(拒合),开关收到保护、安稳装置跳闸(合闸)命令后,而未能分闸(合闸)(外部直流电源消失、手动操作除外);b)开关误分(误合),开关未收到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跳闸(合闸)命令,而自行跳闸(合闸)。

3.5.6.2 保护不正确动作指保护装置未能按照设计或功能要求动作,主要包括:a)保护拒动,保护装置按设计要求、动作特性、整定值及动作策略等应动作而未动作;b)保护误动,保护装置按设计要求、动作特性、整定值及动作策略等不应动作而动作3.5.6.3 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指安全自动装置未能按照设计或策略动作,主要包括:a)安全自动装置拒动,安自装置按动作特性、系统设计方案及动作策略要求等应动作而未动作;b)安全自动装置误动,安自装置按动作特性、系统设计方案及动作策略要求等不应动作而动作3.5.7 自动化系统失灵及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中断3.5.7.1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3.5.7.2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失灵是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运行人员(含调度、集控、变电站运行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厂站进行监视和控制3.5.7.3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是指因通信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单一线路保护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厂站间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站间直流控制信息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110kV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自动化EMS通道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或110kV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调度语音 全部中断,或调度控制中心本部通信站与外部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3.5.8 变电站失压和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失压指该变电站各级母线电压(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指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 职责4.1 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单位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事故事件的内部调查和提出问责意见,负责协调、配合事故事件的外部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事件的信息管理;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负责监督事故预防整改措施的落实4.2 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各级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生产运行、一次设备的资产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监督、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大修技改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4.3 系统运行部门各级系统运行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电网运行、二次系统的资产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监督、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大修技改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负责相关事故事件信息的及时传递;负责统计事故事件电网负荷减供比例,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用户停电数量、比例统计及重要用户停电影响4.4 基建管理部门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农配网改造(由基建部门管理的)、小型基建的资产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调试验收、启动试运行、遗留缺陷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4.5 市场营销管理部门各级市场营销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营销服务、用户工程接入等需求侧管理、抄核收业务、营销大修技改项目、计量管理、用电检查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负责统计、计算停电用户数量、比例及重要用户停电影响情况4.6 农电管理部门各级农电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县级供电企业有关生产、基建、营销等事故事件的调查,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农电部门管理的农配网改造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相关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

4.7 物资管理部门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物资管理、招标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采购履约、品质管控、物资储存、物资配送、逆向物流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4.8 行政办公管理部门各级行政办公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办公物业、交通车辆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车辆安全、后勤保障、食堂卫生、医疗保健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4.9 国际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国际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协调本单位国际业务项目事故事件的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4.10 人事、人力资源(社保)、财务、监察、工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各级人事、人力资源(社保)、财务、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配合本单位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问责处理、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渎职滥权行为、员工权益保障、财产损失理赔、安全保障资金投入与使用等原因分析、问题揭示的调查分析或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制定、审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预防整改措施;在牵头部门协调下,参与其他类型事故事件的内外部调查和处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总体要求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事故事件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事件原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事件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落实责任追究,开展宣传教育等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5.2.1 事故分类事故分为电力人身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共3类,根据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事故等级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4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1;事件分类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事件、电力设备事件、电力安全事件3类,依据事件后果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事件等级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共5级,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2以上”和“以下”本规程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3人以上10以下指3至9人;县级以上含县级5.3 事故事件报告5.3.1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报告的组织、指导、协调、落实工作,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3.1.1 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国家部委安全监管部门报告5.3.1.2 各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向公司安全监管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本省区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派出机构报告。

5.3.1.3 各分子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向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5.3.2 事故事件即时报告5.3.2.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运行值班、检修维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等在场人员,以及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在掌握事故事件基本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应在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方式向现场负责人以及上级调度机构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对事故事件类型、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并按要求上报紧急情况时可越级报告5.3.2.2 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跟踪事故事件的演变情况,当事故事件演变到更高级别时,应根据事件新判定的级别类型进行报告在进行事故事件级别判定时,宜先高后低,避免迟报、缓报 5.3.2.3 发生事故、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规定的事件(见附录B)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即时上报,分子公司应在1小时内报送至公司安全监管部和按规定报相应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发生三级以上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在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发生四、五级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在24小时、48小时内报至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

即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或设备故障情况即时报告形式可采用 、短信、邮件、 等,邮件、 即时报告单见附录C.1, 、短信报告模板见附录C.25.3.2.4 后续报告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后,各级单位应及时对事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于即时报告后2小时内补充报告设备损失情况、负荷损失情况、电网设备停运情况、初步原因、类型和等级、归属和归口、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其他情况5.3.2.5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中,因电网备自投或重合闸成功后恢复的负荷量、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的负荷量等,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事件电网减供负荷统计方法如下: a)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在20分钟内完成电网减供负荷的快速统计电网减供负荷快速统计,主要用于快速初步判断事故事件等级、快速内部报告和应急处置,不作为事故事件定级依据(计算值包含用户自身用电装置或设备低压脱扣的减供量,偏大);以相应区域及上级调度机构的实际负荷曲线为基础,考虑各电压等级备自投装置30秒内动作完毕,计算公式为:电网减供负荷快速计算值=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电网负荷-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电网负荷-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转移至相邻电网的负荷。

b)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电网减供负荷的精确统计,并作为事故事件定级依据,计算公式为: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值=事故事件中失压变电站减供负荷之和(含直供用户)+事故事件中部分母线失压变电站的失压母线减供负荷之和-用户备自投动作转移负荷之和c)为确保电网减供负荷计算的准确性,应对统计值进行校核,方法如下: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校核值=电网减供负荷快速计算值-备自投动作区域减供负荷值(低压脱扣负荷)-其他区域低压脱扣减供负荷备自投动作区域减供负荷值(低压脱扣负荷)=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备自投动作区域负荷值-备自投动作成功后该区域的负荷值其他区域低压脱扣减供负荷=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其他区域负荷值-事故事件发生30秒后其他区域的负荷值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校核值与电网减供负荷精确计算值之间因统计时刻、统计电压等级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偏差,但偏差一般不应超过5%偏差较大时应尽量统一负荷统计的电压等级和统计时刻5.3.2.6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中,设备报废、更换、修复、维修等情形和线路杆塔垮塌、倾倒、变形等情形,由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认定,认定方法如下:a)设备报废是指设备的主体、主件或关键部件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设备继续使用无法保障安全性、可靠性和生产效率,只能进行设备全部或大部分作废处理的情形;b)设备更换是指设备主件或关键部件损坏后需拆卸更换,且受损部件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c)设备修复是指设备主件或关键部件损坏后,需经拆卸修复,或拆卸更换但受损部件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或转为备品;d)设备维修是指设备的部件、附件故障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设备可继续使用;e)杆塔垮塌是指线路杆塔的基础发生坍塌需要重新浇筑、或杆塔主体大部分倾覆至地面、或垮塌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6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50%等情形;f)杆塔倾倒是指线路杆塔的基础未损坏无需重新浇筑,且杆塔主体部分倾覆至地面或接近地面、或倾倒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3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0%、或杆塔需重新组立等情形;g)杆塔变形是指线路杆塔的主材变形需更换或矫正、或塔头变形需更换或矫正、或变形的塔材质量低于总质量的30%、或报废的塔材质量低于总质量的20%、或杆塔需部分重新组立等情形。

5.3.3 事故事件定期报告 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告一段落和结束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事故事件定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包括书面报告、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和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填报等方式定期报告内容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或授权审核定期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充修改报告或重新报告a)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设备损失情况、负荷损失情况、电网设备停运情况、类型和等级、归属和归口、应急处置及抢修恢复情况、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接线图、设备跳闸情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责任界定、整改措施等;b)在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和编制事故事件报告书的内容按有关格式规范执行5.3.3.2 各类事故、国家电力安全监管机构规定的事件、各类三级以上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报告:a)事故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书面初步报告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初步情况填报(填报表见附录D);并根据事故事件归属和归口情况,同时上报至公司相关管理部门;b)每周周五,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周事故事件书面报告进行回顾、补充、更新、完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补报;c)每月起始3个工作日内,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将上月事故事件书面报告进行回顾、补充、更新、完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或通过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对上月事故事件信息进行校核和完善,并对电力事故事件月度信息进行统计(统计表见附录E);d)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调查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录入到事故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5.3.3.3 发生四、五级事件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周周五进行统计,每月进行校核和上报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5.4.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5.4.2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事件范围,迅速抢救伤员,科学、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队伍等应急资源,积极防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特别是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扩大和电力系统崩溃、电网瓦解等5.4.3 事故事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止施工、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事件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5.4.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并监督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4.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5.4.6 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处置工作5.5 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及期限5.5.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事故调查权限如下: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b)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c)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d)发生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e)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5.2 发生事故事件后,公司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事件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内部调查事故事件调查组对事故事件调查结论和调查报告负责,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内部调查权限及调查组规定如下:a)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领导担任调查组组长;b)较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领导担任调查组组长或委托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c)一般事故由公司或委托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的,归属公司事故的由分子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归属外单位事故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d)一级事件由公司或委托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分子公司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e)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f)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委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的由该单位领导或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g)四级和五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该单位领导或委托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h)调查组组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指定调查组的组成成员及安排相应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发电企业、设备厂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科学研究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调查工作;i)各类事故和三级以上事件调查结束后,应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并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四级和五级事件调查结束后可视情况编制事件调查报告书5.5.3 事故事件调查限期规定如下:a)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b)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c)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d)三级以上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5日;e)四级和五级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0日;f)事故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事件调查期限;g)调查期限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算起,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且不超过原调查期限5.6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5.6.1 保护现场.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相关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5.6.1.2事故事件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事故事件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含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事故事件调查组5.6.1.3 由于紧急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领导或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

5.6.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5.6.2 收集原始资料.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有关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值班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现场前,整理并提供事故事件现场相关文字材料2事故事件有关单位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故障录波和测距资料、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电气一次和二次接线图、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动作记录、监控系统打印记录、事故事件发生前后的通话录音、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以及有关运行巡视检查、检修、预试定检、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3事故事件调查组成立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组4事故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故事件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事件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事件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5事故事件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5.6.3 调查事故事件应查明的情况5.6.3.1 人身事故事件应查明:a)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b)事故事件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安全交底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c)事故事件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事件记录,违章违纪情况;d)事故事件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种面状况以及工种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e)其他必须查明的情况5.6.3.2 电力安全、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应查明:a)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b)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事故事件造成的停电范围(市、区县停电情况)、减供负荷及比例、停电用户数及比例、损失电量、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受影响的重要用户、安全交底等情况;c)有关的开关、保护、仪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监控系统等记录和动作情况;d)相关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e)作业引发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的,还需查看检修申请单、调度批复的检修方式单、风险预警书发布、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工作方案、两票执行等情况;f)其他必须查明的情况。

5.6.3.3 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故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5.6.3.4 开展事故事件调查,按照调查组组长的安排,安全监管、生产设备管理、系统运行、基建管理、市场营销、物资管理等部门,分别配合并主要对人身、设备、电力安全、基建环节及物资受损等事故事件开展调查;外包工程项目事故事件,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配合组长开展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5.6.4 分析事故事件的原因、责任和问题,提出防范措施5.6.4.1 事故事件调查组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和事故树分析法的要求,系统、全面和综合剖析事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控制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充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和分析5.6.4.2 事故事件调查组在分析原因和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明确事故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重点从强化责任制落实等管理方面预防事故事件发生。

其中,重点分析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其他行为过失、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是否完善安全措施、事故事件处置过程是否正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善等人为因素5.6.4.3 事故事件调查后根据公司责任事故事件、公司部分责任事故事件、公司无责任事故事件,外单位责任事故事件、外单位部分责任事故事件、外单位无责任事故事件共6种情形及其组合情形,确定事故事件的责任属性5.6.4.4 对于有责任的事故事件,要根据事故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进一步确定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者根据原因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定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凡事故事件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事件有关问题之一,应确定为领导责任:a)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b)规程制度不健全;c)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f)同类原因的事故事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g)违章指挥;h)风险管控不到位;i)未能确认责任人的有责任事故事件。

5.6.4.5 在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中,应积极应用根本原因分析方法和事故树分析方法,深入分析事故事件的原因,全面揭示事故事件暴露的主要问题:a)根据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不安全的行为、不安全的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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