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 在依法治校,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明确高校与学生,高校与第三人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是高校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学生教育价值观、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形成的需要,也是学生事故处理的需要,本文拟对高校学生事故的界定和归责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高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实习单位 长期以来的定势思维和观念使人们认为,只要大学生在读期间人身受到伤害,高校就应该或多或少地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学校也常常因名誉、社会压力等原因给予了赔偿或补偿,而没有认真的、过多的分析该学生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依法律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此种现实,不仅影响了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教育价值观和大学生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形成尽管教育界、法学界也对此类成为困扰高校发展和社会关注的学生事故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由于学生事故在其定性、归责等方面具有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以及它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意义,研究和探讨尚不够深入和明晰,更缺乏供高校、社会和学生在处理学生事故过程中可参考和借鉴的模式本文试对高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时其归责从两个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大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其责任归属。
1、对“大学生”和“在校期间”的界定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由此可见,只有上述高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才是我们说的大学生,不包括电视、函授、网校等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是从时间上是指从学生到学校报到到毕业期间,除去节假日、假期;从空间上是指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事故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生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事故[1]2、 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学界在探讨研究中,讨论的一般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但对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分析,又多集中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上。
所谓“无过错原则”,是指“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显而易见,高校在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要承担无过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常常成为实际上是大学生无端受害必须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时依靠高校救济的一种托词如果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高校学生事故的纠纷处理,只能是以对高校的不公作为对受伤学生公平救济的代价,高校将会陷入困扰和不安需要说明的是,现时高校学生事故处理中也确实存在高校在无责任的前提下,给予受伤学生适当救济的事实,但这种救济不是依公平原则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是一种道义上的补偿,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笔者认为,如果高校在学生事故中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唯一的前提只能是高校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分析3、高校在大学生人身受到侵害时应当赔偿的情形根据上述过错责任原则,高校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判断高校在学生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应以高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为依据笔者认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
凡不能达成上述目的的行为,既可认为高校在教育和管理中存在程度不同的失职和过错⑴学生事故可因高校教学设施不安全或存在隐患所致此类事故,学校应承担完全过错学生在校学习,学校为学生提供安全和可靠的教学设施是学校应尽的职责,由于教学设施不安全或存在隐患而造成大学生伤亡,如学生上课时,黑板或灯具因年久失修,脱落伤及学生,学校在管理上没有尽到或者说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害,完全是学校的过错,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⑵学生事故可在进行教育和教学活动时发生此类事故,应区别对待如果在教学活动中,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学生受到的损害完全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学生进行化学试验,老师详细要求了试验程序和操作规范,但一学生制止不力,违规操作导致伤害自己在本事件中作为一名成年大学生,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该意识到不按老师要求去做的危害性,但心存侥幸,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可见过错完全在于学生,由此导致的后果也应由学生自己承担反之,如果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没有尽到或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则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⑶学生事故也可在非教学时间或学生在校期间在校外发生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的大学生,高校的管理相对中小学宽松,学生有较多自主权,校纪校规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学生的自觉性和自制力。
如果学校制定了完善的校纪校规,并经常进行行为规范教育,但学生仍我行我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应由学生承担责任如学校规定严禁学生酗酒,但学生违反规定喝酒后与其他学生斗殴受伤但并非所有在非教学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都不承担责任,同样也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的法定职责如一学生私自外出多日,学校却一无所知,结果该生不明死亡虽然学生私自外出违反校纪校规,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学校明显存在管理不善现象,学生外出多日竟无觉察,不能说尽到了管理职责,因而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2]4. 教师在大学生人身受到侵害时应当赔偿的情形一般而言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其所属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学校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学校承受但这绝不是说教师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如学生张某在上课时不认真听讲,老师多次批评无济于事,后老师随手拿起讲桌上的一根铅笔向张某扔去,而铅笔头恰巧扎住了张某的左眼,致使张某左眼视力下降在该案的民事赔偿中,就应以学校为被告起诉,学校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后可由肇事的老师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费用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教师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事故的范畴。
也就是说,教师自己必须负责任5、大学生自己人身受到侵害或侵害其他大学生时应当赔偿的情形大学生是已经成年的学生,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其生活费供养者支付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学校如:苏州某大学陈某,在体育课上进行400米分组考核时不慎摔倒,造成左手桡骨骨折,家长和学校就医药费等费用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区法院调查表明,对学生进行400米考核是六年级学生必考项目考核当天,天气晴好,塑胶跑道上无积水和杂物考核前,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慢跑、徒手操等一些必要的准备活动陈某自己称,当时没有人推拉,跑道也干净,只觉得自己往前倾,意外摔倒了陈某跌倒后,体育教师当即上前进行检查,并无发现有任何异常,学生自己也无任何不良反应到傍晚家长把陈某送至医院,才发现骨折了 无奈之下,小李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学校对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并无过错,受伤学生也没有提供学校有过错的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并未构成侵权,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到苏州市中级法院,中院在调查的基础上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通过这个案例说明,在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当中,大学生在人身受到损害时,如果学校没有过错,那么学生自己就要承担损害后果,学生自己不能承担的,由其生活费供养者承担再如:1993年7月4日,广州某学院学生周江红,在晚间熄灯后,在床上蚊帐内点蜡烛看书不慎失火,点燃蚊帐,火苗向上蔓延,导致住在其上铺的陈某在熟睡中被大火所困经过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但是陈某被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5万元;此外其家人及其家人为其请保姆,所花的交通费、误工费工资等费用25.2万元(其中,广州某学院支付14.6万元 )为此,陈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周江红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5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周江红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297404元(已付1万元),广州某学院赔偿127458元,且两被告对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周江红违反学校制度造成陈某受伤,她是直接侵权行为人,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学校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过错责任而与周江红一起承担责任。
故判决周江红赔偿陈某275783元(已付1万);广东某学院除已垫付的146000元不退还外,另付经济帮助8万元;同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其实在本案中,被告周江红违反学校规定,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失火,造成陈某受伤,该侵权行为是独立的,不存在与校方的共同侵权而且被告周江红与原告陈某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对陈某被烧伤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但出于同情给与帮助对于陈某自己是否应该承担因自救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问题则要看两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陈某在熟睡时,陷于火灾的危险中,这个危险不是她自己造成的,她自己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自救,是强人所难因此,陈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大学生造成其他大学生损害的,第三人无过错大学生要独自承担责任[3] 二 、大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其赔偿责任归属时下,利用假期和空闲时间到一些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的在校学生越来越多尽早锻炼自己、熟悉社会,学生们的实习之举值得肯定然而,如果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谁来负责?实习期间,作为实习生的学生们,又该怎样有效地依法维权呢?1 9岁的小李是某医药高级技工学校的二年级学生。
前段时间,在校方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其他十几名同学来到一家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实习了两个月后,小李开始感到全身酸痛,肌肉颤抖,而且还不断掉头发很快,去医院做检查的小李被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住院至今,小李先后花费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尽管目前她已被确认是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而患上这一重病的,但当小李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时,却被告知因为她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她的情形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义务赔偿就这样,公司拒绝为小李承担医疗费,而家境贫寒的小李全家就此陷入了困境之中万般无奈之下,小李一纸诉状把她实习的这家药业公司告上了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调解下,这家药业公司终于同意负担小李的医疗费用,但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出钱纯粹是出于同情,这笔费用绝非小李的工伤损害赔偿金 小李的事情暂时告一段落可是,在法律上,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呢?如果不是,众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人身伤害时,他们的权益又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案中,为什么小李向有关单位索要医疗费用时会如此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她向实习单位提出的是工伤损害赔偿而对于这一点,单位始终坚持认为,小李的情形并不属于工伤。
作为在校的学生,他们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到底谁来赔偿? 坦白地说,小李的遭遇值得同情不过,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她的情形确实不属于工伤小李很难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法律进行索赔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副教授金英杰认为,打工或者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当然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金英杰认为在我国民法中有“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因此,用工单位作为雇佣学生的受益人,其对实习生人身损害分担赔偿的责任是无法免除的,如果用工单位在实习生人身损害的过程中还存在过错,那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金英杰认为,即使用工单位和实习生双方都没有过错,按照公平原则,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在雇佣活动中保障雇员基本的人身安全,是用工单位最起码的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实习生在遭受人身损害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责任根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如果因受损害方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方的责任在关于大学生实习人身受损维权特别法空白的前提下,不能不说,合同法是最有力的依据分析高校学生事故,明确高校、大学生、实习单位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是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学生事故的必然举措,也是推进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的必然环节 参考文献 [1]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2]黄柯,郭莉.试析高校在大学生伤亡事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02.4(211);[3]褚宏启.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中国教育学刊.2000;[4]张永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人民教育.2003.6(20) [abstract]:Under bringing the setting that school , student law consciousness raise unceasingly under control according to law, mak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student clea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ird people divide in responsibility in student accident, be tha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reforms the need developing further , be that thestudent educates outlook on values , law mental consciousness , responsibility is aware of the need taking form , be also the need that the student accident handles. The boundary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drawn up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 accident fixes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carrying out analysis with imputation.. [Keywo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udent person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practice unit10 / 10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