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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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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 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 成文法为主2、 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 3个要素组成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 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3、 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 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 2)意志内容客观性 3)意志内容统一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 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4、 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 属人主 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 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 ;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 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5、 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 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 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

6、 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 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7、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 立法、执法、和守 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发的适用等内容8、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 行;2)合理行政:应当遵守 公平公开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 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4)高效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 全面、准确、 真实6)权责统一9、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 2)专指社会 主义的法律、制度 3)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10、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核心是依法办事11、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切实保证12、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安全牛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1、 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3、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有 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

4、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5、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法律是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 最高层级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相关法律 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 女口:《安全生产法》和 特殊法女口:《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 如《安全生产法》 和单行法,如《矿山安全法》6、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 20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领导下的一部“ 生命法”7、 《安全生产法》:以“三个代表”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的重要思想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确立了 安全生产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

8、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统一的原则4)社会监 督、综合治理 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 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 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 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制定本法2、 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 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5、 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 。

6、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 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7、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10、 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 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 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1、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12、 《安法》赋予工会权利: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或者发现事故隐患 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 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13、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督促 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 及时予以协调14、 第九条: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的综合监督管理•15、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16、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 开办、建设、生产经营 和政府监管过程17、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员的法律责任。

18、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引发事故的 直接原因分类:自然灾害事故 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落实和违法责任 的追究3个内容19、 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 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 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生产经营单 位的责任人员 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20、 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 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21、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 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22、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 和安全生产知 识的 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23、 第十五条: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 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 晋升职务。

24、 生产经营单位: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雇工 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 2) 非公司制 由其主要负责人 决定3)个人投资 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即股东决 定27、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8、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1) 19条1款: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 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 ,300人 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

2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认知,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 岗操作30、 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31、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 “三同时”1)可行性研究2)初步设计3) 施工:4)试生产5)竣工验收6)投产使用32、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3、 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商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4、 安全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签字。

35、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有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使用 证或安全标志,方能使用1)国家队特种设备实行 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 2)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生产经营单 位生产3)由取得的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36、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7、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 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38、 爆破、吊装属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9、 工伤保险的规定: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2) 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3) 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40、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安全生产法的的主线。

4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a.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b.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c.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 d.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的金额标准、领取、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2、 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 43、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 的原 则,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4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征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4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a不需行政处分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b比较严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紧急处理权(排除隐患、撤出工作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查封扣押, 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6、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的 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48、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49、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47、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0、 事故统计公布: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1 )行政责任|: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安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2)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3)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剥夺人身重大责任人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自由刑法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重的处罚,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个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富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5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54、 安全生产 社会监督、舆论监督:1)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

2)舆论监督:67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义务55、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 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5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1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用任何方式,可逐级也可越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5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分:作为(责任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和不作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27种P6758、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种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安全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伤亡 依法应承担责任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5)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 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 的59、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违法行为 :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2)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收取费用的 3)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

60、 民事赔偿: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第三章单行法律矿山安全法1、矿山建设安全保障规定: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积水规范)2、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3、 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1)职代会的监督 2)职工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4、 矿山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3)矿长培训: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 程;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5、 矿山事故:矿山企业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 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

发生伤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 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 部门物品,必须 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6、 安全技术措施资金: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措施 由矿山企业按矿山 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没有此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7、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8、 矿山安监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贯彻执行矿山 安全法律法规 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费用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 )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9、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

10、 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 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汇报矿山安全事故的 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与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的 11、 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 2)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12、 矿山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 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14、 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15、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工程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 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变更16、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 ,在使用和开业前,应当向 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 等群众性活动, 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想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17、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8、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开展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 防火安全公约,进 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 处应当予以 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 当对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 建筑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 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 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 |警告或者罚款|。

1)建筑 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竣工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擅自使用的3)公共聚集场所未经 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 擅自使用和 开业的20、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违法的法律责任 :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 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22、 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_ L故意I破坏现场I或者I伪造现场丨,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 警告或者罚款|,对其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 |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2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1)公安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24、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25、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公里/小时26、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公里/小时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 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公里/小时]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关于 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2、犯罪的特征:1)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 4)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4、 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 4个1 )犯罪客体|:即被侵害、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2)犯罪主体I: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 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3)犯罪的客观条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4)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5、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 行为人施行违反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后果 只能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实际并 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6、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7、执法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司法判决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 ,因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冃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 :1)犯罪客体相可,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 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后者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 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4)主观要件相似, 都是过失或者故意。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2、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5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13、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 :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对矿山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 |O14、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兀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O 三者之一■ O15、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6、行政处罚的特征: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7、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4—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8、《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 51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7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 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19、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 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20、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19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罚的行为应当 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行政处罚。

21、行政处罚的管辖:|1) 一般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3)移送管辖|:违法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委托机关名义进行行2)指定管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违法,给予行政处罚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 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有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3、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 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执法人辖:管辖发生争议,情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22、行政处罚的适用1) 一事不再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14周岁以下|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精神病还能辨认或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 )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当事人不承担 行政机关组织听 知3日内提出b、行政机关在听证的听证公开进行d、听证有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员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 亲自听证,也可委托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的费用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 时间地点c、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1-2人代理24、行政处罚的执行:1)如期履行2)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人员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3)事后收缴罚款: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签字或盖章决定书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叫当事人审核无误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采取:a、每日按罚款数O额的3%加处罚款b、将查封扣押财务拍卖或者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O25、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

劳动者权利: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26、卫生保护的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6)享受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7、劳动者的义务:4项:肛O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应当遵守劳动记录和职业道德2 )禁 ,3) |禁止|安排女职工 的不得安排其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一|劳动和哺乳1)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活动28、女工保护: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29、未成年工保护: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定期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O遵守劳动法律、法规I的情况进行监督,任期其他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 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0、工会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 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

31、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32、本法所指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因素引起的 疾病]分为卩0类115种职业病危害: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 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 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 素33、有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工伤社会保险应的设施3 )合理布局,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配备相应的更衣室、洗浴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心理、生理健康的标准6)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呆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有与职业病防护相对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病危 建设单位3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害与评价报告之日起36、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 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或兼职职业卫生专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介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7、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 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 I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说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O建、关闭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兀以上30万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 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0万元以上50万元责令停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明应载明: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素的运输、储存38、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 以下)勺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 2000年12月1日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全国设立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3、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用4)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 安全设施的验收与安全条件审查 6 )作业现场的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的监督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冋意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的,由煤矿监察机构责 令停产,处5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的罚款,拒不停产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不达到要求的, 停异产整顿,进停产整顿仍不具备5)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的,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吊销采矿许可证o 2)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产整顿,调整调配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未进行安全教育帯训,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以 |4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与上第四条相同处理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行政处分、刑事责任5、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自公布之日实施6、 《特别规定》明确列举了 |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将这 匣种]隐患具体化为60种7、 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 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 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8、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煤炭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以上的煤炭管理部门 4)营业执照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9、有关人员资格证:1)矿长资格证2)矿长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10、停产整顿的规定:1)停产整顿2 )停产整顿中的监督检查 :暂扣证照:五证一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责令停产整 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日 内组织验收完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能恢复生产 ]。

停产整|顿擅自生产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的匡 ,倍的罚款3个月内 鼻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仍进行生产的煤矿,|予以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定代 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 在担任此职务「、予以关闭的非法煤矿的情形 :1)无证照或证照不齐擅自生产 2) 3月内2次或2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2、 关闭煤矿达到的要 求: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13、 2004.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 393号令14、 建设单位市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15、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水等地 |下观测资料|, |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16、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之日其 〔15日内|,佳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公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 拆除工程 施工|15日前|,与监督检杳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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