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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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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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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制绵国土转字(200 )第 号转让方:钟国平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如下:●该地块位于 沉抗镇海棠路 ,面积 522.00 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至界线及范围详见地籍图,其房屋位 / ●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出让/租赁】 出让 ●甲方使用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绵城国用【 2002 】字第 425 号,发证日期为 2002 年 9 月 23 日,用途为 综合用地 ,使用年限 25年,终止时期为 2026 年 8 __月 9 日。

第二条 乙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第一条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成交价为人民币 / 元/平方米 ,总价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仟 佰 _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甲方对该成交价无异议第三条 乙方同意于200 / 年 / 月 / 日前以 / 方式支付甲方(或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人民币 万元作为首期付款,其余按以下方式支付: / 第四条 甲方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给乙方时,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第五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3 日内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只转让其中一部份的,提供复印件)提交给乙方第六条 乙方使用该地块的有效年限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经使用的年限,乙方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和改变用途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在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准该土地变更登记前,有关该地块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登记后,有关该地块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在转让后出现第三人对该地块主张权利,并对抗乙方权利情形的,甲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全部退还乙方已交成交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因甲方原因,经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不符合土地变更登记条件而造成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该地块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成交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 / 倍返还乙方首期付款,退还乙方其它已付成交价款;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总额 / % 的违约金:●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不按要求缴纳转让方应缴税费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土地相关权益和资料的;● 未尽其它转让方应尽义务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成交价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款总额 / % 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该地块转让涉及的应交税费(需公证的,含公证费),按下面第 1 条规定执行:1、双方各自按规定支付2、全部由甲方支付3、全部由乙方支付4、甲方支付 ,乙方支付出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的 30 日内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本地块转让签订有其它协议而未经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监章的,其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经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监章后生效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各执一份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监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200 / 年 /月 / 日在 / 签订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监章: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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