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500千伏,30米;220 千伏,20米;110 千伏,12.5米;35 千伏,10米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六条 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推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第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第五十六条 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0.70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大于12.00第五十七条 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车配置,应符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第八章 特定区域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第五十九条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地 区区 域中央商务区浦东小陆家嘴和浦西外滩主要公共活动中心市级中心市级中心(人民广场、南京路、淮海中路、西藏中路、四川北路、豫园商城、金陵东路商业街、上海站“不夜城”等)市级副中心徐家汇副中心江湾五角场副中心花木副中心真如副中心规划保留保护区风貌保护区中心城外滩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江湾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龙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愚园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新华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郊区郊区历史文化名镇风貌保护区规划保留区大型公共绿地外环绿带楔形绿地大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旅游风景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其他重点地区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世博会地区生态敏感区和建设敏感区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第六十条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同时废止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类型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中心城外(外环线以外地区)内环线以内地区内外环线之间地区新 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DFARDFARDFARDFARDFAR低层独立式住宅20%0.418%0.3518%0.318%0.318%0.3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0%0.927%0.825%0.725%0.725%0.7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33%1.830%1.630%1.430%1.030%1.0高层25%2.525%2.025%1.8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50%2.050%1.850%1.640%1.240%1.2高层50%4.045%3.540%2.5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低层60%1.250%1.040%1.040%1.040%1.0多层45%2.040%1.635%1.235%1.235%1.2高层30%3.030%2.0------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折减率(J)百分比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20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15大于3000,小于、等于7000平方米10大于7000,小于、等于15000平方米5大于15000,小于、等于25000平方米10大于25000,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15附录一 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5、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八层以上(不含八层)6、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7、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8、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9、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10、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11、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2、汽车停车率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15、旧住房综合改造指旧住房平改坡、成套率等的综合改造16、日照有效时间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日照有效时间表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正 南 向9:00~15:00南偏东1˚~15˚9:00~15:00南偏西1˚~15˚9:00~15:00南偏东16˚~30˚9:00~14:30南偏西16˚~30˚9:30~15:00南偏东31˚~45˚9:00~13:30南偏西31˚~45˚10:30~15:00南偏东46˚~60˚9:00~12:30南偏西46˚~60˚11:30~15:00南偏东61˚~75˚9:00~11:30南偏西61˚~75˚12:30~15:00南偏东76˚~90˚9:00~10:30南偏西76˚~90˚13:30~15:00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录二 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2、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6)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2)建筑基地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4、建筑间距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5、建筑高度计算(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
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6、沿路建筑高度(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五)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六、图七)A≤L(W+S)7、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根据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见图八)8、建筑面宽控制见图九)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