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生猪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奖励资金(含省、市级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县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资金,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第六条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 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 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 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 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猪舍标准化改造,主要包括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等优良种猪,适当兼顾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三)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净道污道改造、粪污存贮池、氧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帖息; (五)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第九条 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
要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账 (三)引进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防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第十条 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扶持项目实施完后,必须达到以下达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发布实施的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对规模化生猪养殖户申请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生猪扶持项目: (一) 常年存栏生猪300-499头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励资金5-10万元; (二)常年存栏生猪500-1499头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励资金10-20万元; (三)常年存栏生猪1500-2999头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励资金20-40万元; (四)常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励资金40-6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规模化养殖户加强与金融结构的融资合作,对贷款规模较大的规模化养殖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根据当地当年申请的贷款贴息总额、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生猪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奖励资金扶持对象要及时提供购买公猪、母猪、仔猪、饲料的贷款合同,银行己收利息结算单及付息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四条 2007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己经给予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从2008年开始列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的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投资构成、实施期限、基本概算、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水产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专项拨付到市州财政市州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采取直接拨付或财政报账制两处方式。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畜牧水产局建立对全省生猪养殖大户的动态监测,对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县级财政、畜牧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养殖大户奖优汰劣,在进有出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畜牧水产局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或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门资金使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猪调出大县和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