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 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二、法律依据《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 1996〕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2〕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 2005〕51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 2006〕〕91 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 1 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