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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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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研讨.ppt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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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主讲:汤宇卿博士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所长:021-65986963:13901804882邮箱:tyqtju@2012年2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研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1总则1.0.1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内容1.0.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1.0.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相应规定。

1.0.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照“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1.0.6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路权rightofway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2.1.2警告标志warningsign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2.1.3禁令标志prohibitionsign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2.1.4指示标志mandatorysign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2.1.5指路标志guidesign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1.6可变信息标志changeablemessagesign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依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可以随之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2.1.7主动发光标志activeluminoussign在光线较暗时能够被清楚辨认的,带有图形、符号的,通过电能或其他能源使其自身内部发光的标志2.1.8逆反射retro-reflection反射光线从靠近入射光线的反方向向光源返回的反射2.1.9轮廓标delineator用以指示道路前进方向和边缘轮廓、具有逆反射性能或主动发光形式的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1.10路侧安全净区roadsideclearzone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两侧、相对平坦、无非机动车道、无人行道、无任何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2.1.11防撞垫crashcushion独立的防护结构,在受到车辆碰撞时,通过自身的结构变形吸收碰撞能量,减轻对乘员的伤害程度2.1.12可导向防撞垫redirectivecrashcushion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2.1.13非导向防撞垫non-redirectivecrashcushion不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2.1.14相位phase同时获得通行权的一个或多个交通流的信号显示状态。

2.1.15信号周期signalcircle信号灯相位按设定的顺序显示一周所需的时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1.16协调控制coordinatedcontrol把多个交叉口的交通信号控制参数进行关联控制的一种方式2.1.17人行护栏pedestrianguardrail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2.1.18分隔设施separatefacilities道路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车辆和行人之间以及逆向交通之间,为规范通行空间设置的构造物2.1.19防眩设施anti-glarefacilities为夜间行车的驾驶人员免受对向来车前灯眩光干扰而设置的构造物2.1.20限界结构delimitationstructure车行道净空周边的主体结构物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1.21主体结构防撞设施collisionprotectionfacilitiesformainstructure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上增加的抗撞击构件。

2.1.22附属保护防撞设施collisionprotectionfacilitiesforsubsidiarystructure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前方,单独设置的保护主体结构的防撞设施2.1.23隔离栅guardfence为防止行人、非机动车辆等进入快速路、匝道或其他禁入区域而设置的栅栏2.1.24声屏障acousticbarrier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2.1.25交通监控trafficsurveillanceandcontrol通过采集、处理和发布道路交通信息,为交通管理者提供一种用于道路交通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措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2符号Eav──平均照度Emin──最小照度Evmin──最小垂直照度SR──环境比TI──眩光限制阈值增量UE──照度均匀度UL──亮度纵向均匀度UO──亮度总均匀度2.3代号LPD──功率密度,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3交通调查3.0.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进行交通调查。

3.0.2交通调查内容包括所在地区的路网现状、沿线土地利用现状、沿线环境、道路及交通状况、城市规划、路网规划等调查范围除了设计道路自身外,还应包含对设计道路有影响的周边范围3.0.3新建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在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分析以下情况:1.项目所在区域社会经济、交通发展、地形、气候气象及项目沿线土地开发利用情况;2.周边相关道路等级、线形、横断面布置、交通设施配置情况;3.项目周边主要道路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与管理情况;4.项目在规划道路网中的地位、功能及道路等级;5.项目预测交通量、交通组织及交通特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3.0.4.对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交通设施设计调查内容,除新建工程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根据需要补充以下内容:1.既有道路交通设施情况;2.既有道路交通状况3.0.5.道路交通设施改造工程,应对道路几何条件、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交通事故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预测交通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作为改造工程的设计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总体设计4.1一般规定4.1.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安全、畅通、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

4.1.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应根据道路功能及其在城市路网中的作用,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维修、营运、管理以及近期与远期等各种因素,准确体现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的意图4.1.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除应保持其各自特性和相对独立外,还应相互匹配,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2交通设施分级4.2.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按等级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4.2.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应设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防撞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侧有辅路、人行道等撞击后将危及生命和结构物安全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施划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应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II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I级设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B.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路段上应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有坠落危险时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平面交叉口必须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III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II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I级设置。

C.级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平交路口进口段宜设置中间分隔设施;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III级设置,特大型桥梁应按II级设置,中、长、特长隧道应按I级设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2.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等级适用范围应按表4.2.3执行表4.2.3各等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适用范围,D.级应设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桥梁与高路堤段有坠落危险时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应按IV级设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3总体设计要求4.3.1.应按照主体工程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及项目交通特性,确定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指标,经协调并确认后执行4.3.2.应划定与主体工程设计之间的界面、接口等,并协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专业的设计界面、接口等,防止设施之间发生冲突4.3.3.应组织各交通设施专业制定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并协调各设施间的衔接与配合。

4.3.4.根据主体工程设计的道路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评价结论,应优化、完善设施设计方案4.3.5.提出发生特殊交通安全或紧急事件情况下的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等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4设计界面4.4.1.交通标志、轮廓标、防护设施、交通信号和监控系统外场设备、照明及变配电等设施设置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设置桩号、预留孔尺寸、结构重力、受力条件等;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时应进行预留、预埋设计交通设施的设置及其安装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4.4.2.有防撞要求的防护设施设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还应提供防撞等级、防撞设施几何尺寸与结构设计,以及结构端部刚柔防撞过渡段设计等;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及结构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4.3.埋设在道路路基横断面内的通信及信号系统管道,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商定,并确定管道设置位置,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主体工程设计方应在相关设计图中标示预留管道、人井、管箱的尺寸、位置等,并列入主体工程方设计文件。

4.4.4.出租车、公交停靠站站台、人行过街设施等服务设施需列入主体工程设计的内容,由交通设施设计方提出位置、规模及尺寸等要求,经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协调确认后,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其他需主体工程预留位置或预埋基础、预留穿线管的服务设施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其中涉及预留、预埋部分的设计成果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提供并同步施工4.4.5.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出入口的加、减速车道、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4.6.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处所的房屋建筑及场坪等对场地与高程有特殊要求时,应事先同主体工程设计方协商,并提供相应的交通设施功能设计和建筑设计图纸,由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场坪设计和衔接工程设计4.4.7.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以及隧道监控、通风、消防报警系统,应集成纳入交通监控中心,由交通监控中心系统集成设计方实行系统集成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交通标志5.1一般规定5.1.1.交通标志设计应以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组织管理方案为依据,简明、准确地向交通参与者提供交通路权、行驶规则以及路径指示等信息,保障交通畅达和行车安全。

5.1.2.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等其他管理设施传递的信息应一致,互为补充5.1.3.交通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5.1.4.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5.1.5.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2分类及设置5.2.1.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5.2.2.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5.2.3.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和特点、路网设施布局、道路等级、几何条件、交通状况、道路使用者需求、环境及气候等因素2.标志的设置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3.标志信息发布应明确、连续、系统,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重要的信息应重复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4.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5.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6.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物体遮挡5.3版面设计5.3.1.版面形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标志版面形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3.2.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版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根据数字、文字高度及其间隔等要素计算确定表5.3.2标志版面尺寸,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3.3.版面颜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表5.3.3标志版面颜色,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3.4.指路标志的版面文字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简洁、清晰地反映道路名称、地点、路线、方向和距离等内容2.应使用规范汉字或并用其他文字对照形式若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3.指路标志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标志版面文字规格,5.3.5.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以下规定:1.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全可变信息标志和部分可变信息标志。

版面可根据交通管理要求采用文字版、图形版、文字加图形等版面形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显示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的图形,以及字符、形状等要求应与静态标志一致文字的字体、字高、间距等应保证视认性,可参考表5.3.4执行3.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5.3.5的规定表5.3.5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4材料5.4.1.标志板版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5.4.2.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标志应采用一〜三级反光膜,在曲线段或其他危险路段应采用二级以上反光膜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应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5.4.3.标志底板及支撑结构宜选用轻型材料与结构制作,并应满足强度、刚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要求5.4.4.可变信息标志板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式及材料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5支撑方式与结构设计5.5.1.根据标志传递的信息重要程度、版面尺寸、交通量、车道数、设计风速、路侧条件及悬挂位置等要求,标志板可采用柱式、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等支撑方式。

5.5.2.标志支撑结构设计应按标志支撑方式、板面尺寸分类归并,对其上部结构、立柱、横梁及其连接等进行设计,并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变形对其下部结构进行强度、抗倾覆和抗滑动等设计验算,并进行基底应力验算5.5.3.风荷载计算中设计风速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a—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2.缺乏风速观测资料时,设计风速可按《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及全国各气象台站的基本风速和风压值的有关数据,并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5.4.标志板与支撑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安装方便、板面平整、维护简便6交通标线6.1一般规定6.1.1.标线应符合道路使用的功能要求,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明确的行驶范围、路权与指引信息6.1.2.标线可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6.1.3.标线应能清晰地识别与辨认,并符合白天、雨天、夜间视认性规定的要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设置反光交通标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6.2标线设置6.2.1.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道路双向行驶机动车时,对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黄色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行驶的车道间应划白色车行道分界线。

2.城市快速路应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划车行道边缘线,其它等级道路在机动车道的外侧边缘(路缘带内侧)宜划车行道边缘线3.机非分离行驶的路段当无实物隔离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应划车行道边缘线(机非分界线)4.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等级、行人横穿需求、交通安全等因素确定5.标线宽度应根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和路面宽度确定,如表6.2.1所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6.2.2.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视距受竖曲线或平曲线、桥梁、隧道等限制的路段,应设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线宽为15cm2.在车道数缩减或增加的路段应设置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在靠车道变化一侧的渐变段起点前,可配合设置窄路标志或车道变化标志表6.2.1标线宽度,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3.在需要指示车辆行驶限制要求的车道内,可设置路面文字标记路面文字标记,其高度、宽度、纵向间距按表6.2.2的规定选取,文字书写顺序按行车方向由近至远表6.2.2文字标记尺寸和纵向间距(尺寸单位:cm),6.2.3.平面及立体交叉交通标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面交叉口标线(包括车行道中心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禁止跨越车行道分界线等)应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车行道宽度、转弯车辆的比率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合理设置。

2.左弯待转区线应在设有左转弯专用信号及辟有左转专用车道时使用,左弯待转区不得妨碍对向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3.在平面交叉口过大、不规则以及交通组织复杂等情况下,车辆寻找出口车道困难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辅助车辆行驶和转向4.过宽、不规则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立体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点,应设置导流线导流线应根据交叉路口的地形和交通流量、流向情况进行设计5.立体交叉的分、合流段应设置出入口标线及导向箭头出入口导向箭头的设置尺寸和重复设置次数,按表6.2.3规定选取进口车道转向排序不规则的路口,宜增加导向箭头的重复设置次数表6.2.3导向箭头的尺寸和重复设置次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6.3材料6.3.1.材料性能要求耐久、耐磨耗,耐腐蚀,与路面粘结力强,并具有较好的辨别性和防滑性6.3.2.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反光标线白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等于0.35,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等于150mcd*kx-1*m-2;黄色反光标线涂料的亮度因数应大于等于0.27,初始逆反射系数应大于等于100mcd*kx-1*m-2。

6.3.3.标线应采用环保材料,不应对周围环境及施工人员产生污染与危害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6.4轮廓标6.4.1.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及立交出入口匝道等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2.在小半径弯道、连续转弯、视距不良等事故易发地段,应设置轮廓标3.设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左侧;无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4.轮廓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6.4.2轮廓标设置要求如下:1.轮廓标在直线段的设置间隔为50m2.曲线段的设置间隔可按表6.4.2的规定选取道路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及其它危险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距7防护设施7.1一般规定7.1.1.防护设施应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7.1.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1.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7.1.4.防护设施宜简洁大方,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7.2防撞护栏7.2.1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2.2.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70kJ时,护栏可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520kJ时,护栏应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表7.2.1护栏防撞等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2.3.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形式7.2.4.路侧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路侧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4-1的规定表7.2.4-1快速路路侧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2.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

主干路路侧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表7.2.4-2主干路路侧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3.次干路、支路的路侧一般不设置路侧护栏,当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4.邻近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2.5.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5-1的规定表7.2.5-1快速路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宜设置防撞护栏主干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5-2的规定表7.2.5-2主干路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2.6.活动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2.活动护栏的防撞等级宜与其所在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一致。

3.活动护栏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衔接,并在衔接处作安全性处理7.2.7.桥梁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机动车行驶的桥梁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桥侧护栏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两侧分车带上,双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护栏与桥侧护栏的防撞等级相同,单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参照路基段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原则设计2.城市道路桥涵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7的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3.次干路、支路的桥梁护栏参照设计速度为40km/h的主干路设置4.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桥梁护栏应确定合理的碰撞条件并进行特殊设计5.快速路与主干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表7.2.7桥梁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2.8.防撞护栏的起、讫点端部应作安全性处理7.2.9.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刚度防撞护栏的衔接处,应设置过渡段,使护栏的刚度逐渐过渡,并形成一个整体。

7.3防撞垫7.3.1.防撞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3.1规定表7.3.1防撞垫防撞等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续上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3.2.快速路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的护栏端部应设置防撞垫主干路主线分流端、中央分隔带护栏端部、匝道出口的护栏端部宜设置防撞垫7.3.3.快速路与主干路的路侧构造物前端、收费岛前端宜设置防撞垫7.3.4.防撞垫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3.4的规定表7.3.4防撞垫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4限界结构防撞设施7.4.1.在行驶中的车辆容易越出行驶限界,撞击到桥梁墩柱结构、主梁结构、隧道洞口的入口两侧和顶部结构、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等限界结构处应设置限界结构防撞设施7.4.2.道路的正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前方设置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及加强墩柱结构抗撞等防撞设施;侧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侧设置并加强防撞护栏,顶面限界结构防撞可采取设置防撞结构和警告、限界标志措施等。

7.4.3.路侧设置组合式或混凝土墙式防撞护栏的,当下穿道路不能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第8.1.4条第(1)款,并且限界结构自身能够满足防撞要求,可以采取与限界结构组合形成整体限界结构防撞,且迎撞面的截面形状与原防撞护拦一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4.4.路侧设置波形梁防撞护栏的,当其变形不能够达到保护两侧限界结构的要求时,应加密护栏立柱的柱间距或采用不低于公路SB级防撞护栏设施7.4.5.道路侧面没有设置防撞护栏的限界结构,正迎撞面宜设置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等结构防撞型式7.4.6.顶面限界防撞可采取主体结构防撞设施、附属保护防撞设施和设置警告标志、限界标志等措施7.4.7.限界结构防撞设施设计应按照安全、经济、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并做到外观简洁、同时设置警示标记,且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城市景观、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5人行护栏7.5.1.下列位置应设置人行护栏:1.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人行护栏。

2.桥梁的人行道外侧,应设置人行护栏3.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商业中心等人流汇聚区的车道边,应设置人行护栏4.交叉口人行道边及其它需要防止行人穿越机动车道的路边,宜设置人行护栏,但在人行横道处应断开5.在非全封闭路段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口附近无公共交通停靠站时宜在道路两侧设人行护栏护栏的长度宜大于200m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口附近有公共交通停靠站时,宜在路中设分隔栏杆,分隔栏杆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5.2.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2.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3.人行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有跌落危险或一侧有快速机动车通行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活荷载不应小于1.2kN/m,水平向外活荷载不应小于1kN/m,两者不同时作用桥梁、人行天桥上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活荷载应满足桥梁和人行天桥的有关规范规定4.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5.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材料应环保6.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6分隔设施7.6.1.下列位置应设置分隔设施: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m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护栏高度,且不高于0.7m,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断口处应设置分隔柱2.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3.非机动车流量达到饱和或机动车有随意在路边停车现象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断面,宜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4.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共板断面,路口功能区范围宜设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分隔栏杆在路口设置时,应避免设置分隔栏杆后妨碍转弯和掉头车辆的行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5.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为共板断面,应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6.非机动车道高于边侧地面有跌落危险时,应在非机动车道边侧设置分隔栏杆7.人行道和绿地之间可根据情况设置分隔栏杆8.人行道和停车场、设施带之间,需要进行功能分区的位置可设置分隔栏杆9.交叉路口人行道边缘、行人汇聚点的边缘可设置分隔柱7.6.2.分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隔设施的高度应根据需要确定;分隔柱的间距宜为1.3~1.5m2.分隔设施的结构应坚固耐用、便于安装、易于维修,宜为组装式3.分隔设施的颜色宜醒目;没有照明设施的地方,分隔设施表面应能反光4.分隔栏杆在符合设置的路段应连续设置,不应留有断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7隔离栅和防落物网7.7.1.城市快速路主路及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匝道两侧应设置隔离栅,但下列情况可不设置隔离栅:1.路侧有水渠、池塘、河湖、山体等天然屏障时;2.路基边坡或挡土墙直立坡度大于2:1的路段且道路与相邻地面高度差大于1.8m的7.7.2.行人通行的桥梁跨越轨道交通线、铁路干线、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道路时,人行道外侧应设置防落物网,设置范围应为跨越道路的宽度并向两侧各延长10m。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7.3.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隔离栅的设置高度距地面不应低于1.8m2.防落物网的设置高度距地面不应低于2.0m3.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的网眼应不大于50mmx100mm4.隔离栅应与桥梁结构、挡土墙构筑物或山体等连接形成闭合系统出入口等位置不能形成围合的,应在隔离栅端头处设置禁止行人通行的禁令标志,且应在相对应的中央隔离带设置隔离栅,连续长度宜大于100m7.8防眩设施7.8.1.城市快速路中央分隔带应设防眩设施,但分隔带宽度大于9m或双向路面高差大于2m的可不设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8.2.防眩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下列一般规定:1.防眩设施可按道路的气候条件、景观条件、遮光要求选用植物防眩、防眩板、防眩网等形式2.防眩板的设计应按部分遮光原理进行,直线路段遮光角不应小于8,平、竖曲线路段遮光角应为8〜15,宽度宜为8cm~15cm,离地高度宜为120cm~180cm7.8.3.防眩设施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1.防眩板和防眩网的结构应方便安装和维护。

2.防眩设施的高度、结构形式、设置位置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过渡段的长度宜为50m3.应避免在防眩设施之间留有断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7.9声屏障7.9.1.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进行声环境评价的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路段,采取其它降噪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设置声屏障7.9.2.应根据道路与防护对象之间的相对位置、周围的地形地貌,选择最佳的声屏障设置位置7.9.3.声屏障的结构设计除应符合《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结构自重及风荷载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8交通信号灯8.1一般规定8.1.1.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8.1.2.交通信号灯的配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相匹配,应有利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有利于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8.1.3.交通信号灯设备应安全可靠,能够长期连续运行当交通信号灯设备出现故障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相互冲突的交通信号。

8.2信号灯设置8.2.1.城市道路的平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条件,应根据路口情况、交通流量以及交通事故率等因素确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8.2.2.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应根据车速和车道布置情况确定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8.2.3.城市道路的特大桥、长大隧道等路段,可根据交通组织要求或设施养护要求设置车道信号灯可变车道、收费口和检查通道应设置车道信号灯8.2.4.全封闭道路中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8.2.5.行人信号灯应有倒计时显示或者闪烁提示倒计时或闪烁提示时间应保证行人能安全通过路口8.2.6.道路交叉口的交通信号周期不宜大于180S8.2.7.交通信号灯设置倒计时显示时,其颜色应与被计时的信号灯一致8.2.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8.3交通信号控制系统8.3.1.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流的分布由点控、线控逐步过渡到系统协调控制。

8.3.2.城市主干路交通信号灯宜实施绿波协调控制8.3.3.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各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参数,应根据交通流量和流向确定,并满足区域协调控制的要求8.3.4.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1.对各信号灯进行远程监视和控制;2.对各信号灯配时参数进行远程配置;3.对各信号灯设备进行故障监测和报警;4.实施协调控制8.3.5.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宜具备交通信息采集与传输功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交通监控系统9.1一般规定9.1.1.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宜设立交通监控系统9.1.2.交通监控系统应由监控中心、外场监控设施和信息传输网络等组成,应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等全部或部分功能9.1.3.交通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城市规模,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交通量和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按表9.1.3的要求确定表9.1.3交通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1.5.交通监控系统配置按道路或路网的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不同等级,等级分类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表9.1.5交通监控系统等级分类,9.2管理模式9.2.1.一座城市宜设一处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对全市道路网络的交通运行实施集中监控和管理9.2.2.当城市道路网络规模较大且路网形态和交通状态具有明显的分区域散布特征,可根据管理需求设置区域交通监控中心区域交通监控中心宜作为交通监控中心下属的交通监控分中心9.2.3.城市特大桥梁和中、长、特长隧道宜设置独立的监控中心,对于地理位置分布较近又便于统一管理的,宜设置联合的监控中心该监控中心宜作为交通监控中心下属的交通监控分中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3交通监控中心9.3.1.交通监控中心宜配置监控信息存储和处理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信息发布和服务系统、应急指挥和处置系统以及信息通信网络系统9.3.2.交通监控软件系统宜具备对各类交通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功能,以及对多种交通状态和交通异常事件的自动检测判断功能,能针对常发性和偶发性交通拥挤或阻塞自动生成交通控制对策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相应的信息发布诱导方案9.4信息采集设施9.4.1.信息采集设施主要由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气象检测仪等构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4.2.I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全路段连续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实行全路段全覆盖监控在城市中、长、特长隧道等特殊路段应设置完善的紧急报警设施9.4.3.II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全路段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设施,实行全路段监控在交通量大的互通立交、出入匝道宜全覆盖设置9.4.4.III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道路主要交叉口、互通式立交等重点区段,设置交通参数检测器、摄像机等监控设施9.4.5.IV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可以根据需求在道路主要交叉口设置摄像机等监控设施9.4.6.在城市特大桥梁等特殊区段,以及恶劣的气象条件可能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路段宜根据各地的气候特征、管理需求和交通气象服务系统的总体建设要求,设置气象信息检测设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5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9.5.1.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主要由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交通信号控制设施等构成9.5.2.I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道路沿线及相关路段设置能够及时发布诱导信息以疏解常发性交通拥挤所必须的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等信息发布设施。

在道路沿线、入口匝道等特殊路段应布设满足交通控制管理需求的交通信号灯、车尾信号灯、匝道开放/关闭可变信息标志等设施有特别需要可增设交通违法事件检测记录设备9.5.3.I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道路沿线及相关路段设置能够及时发布诱导信息并疏解常发性交通拥挤所必须的可变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等信息发布设施在常发性拥挤路段周边的入口匝道和需要实行交通控制的入口匝道应布设满足交通控制管理需求的匝道开放/关闭可变信息标志等交通控制设施,同时辅以设置匝道周围道路的可变信息标志有特别需要可增设交通违法事件检测记录设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5.4.III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在连接快速路入口处前方的道路沿线设置可变信息标志在道路其它路段可设置能够及时发布诱导信息以疏解常发性交通拥挤所必须的可变信息标志等信息发布设施9.5.5.I级交通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可根据总体交通信息发布和控制规划要求布设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9.6信息传输网络9.6.1.交通监控系统宜设置独立的信息传输网络不具备条件时,可利用社会资源组建信息传输网络。

9.6.2.信息传输网络宜采用光纤通信方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7系统互联和安全9.7.1.系统互联包括监控中心与监控分中心、监控中心与上级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以及各中心与其它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通过互联实现交通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建立交通信息系统之间的运管协调和交通事件的协同处置等9.7.2.系统互联应制定符合信息及应用安全需求的安全策略,并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平台9.8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9.8.1.交通信息采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宜包括交通数据检测精度、数据采集周期、视频图像质量等,应满足下列规定:1.交通数据检测精度应大于85%;2.数据采集周期应为10s〜60s可调;3.视频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五级损伤制评定的4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8.2.信息处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宜包括交通状态判别处理响应时间、交通状态判别准确度、交通事件检测误报率和漏检率等,应满足下列规定:1.交通状态判别处理响应时间宜不大于2s:2.交通状态判别准确度应大于90%;3.交通事件检测误报率应小于20%,漏检率应小于20%。

9.8.3.交通信息传输技术性能指标宜包括传输时延和传输误码率,应满足下列规定:1.外场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传输时延应不大于1s2.光纤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9;无线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9.1.外场设备基础、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横穿道路管道、结构物上的监控外场设备基础和管道应与土建工程同步实施2.外场设备光、电缆宜采用穿管敷设9.9.2.外场设备供电与防雷、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1.外场设备宜按三级负荷设计,对重要道路可采用高于三级负荷设计2.外场设备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对于特别强雷区设有独立避雷针的地方应将安全接地与防雷接地分别设置3.应根据监控系统所处地区年均雷暴天数及设备所处地形地貌特点,对监控系统设备及光、电缆等进行系统的防雷、接地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10服务信息设施9.10.1.服务信息设施主要包括应急求助呼叫中心、紧急报警、紧急报警标志等9.10.2.紧急报警标志宜采用固定标志型式,应满足相关标志的规范要求,应至少包含报警号码和地理位置信息。

9.11可变信息标志9.11.1.可变信息标志主要显示道路交通状态、交通事件等交通信息9.11.2.可变信息标志型式可根据地方使用习惯和发展规划、技术要求等,采用文字板、图形板、文字加图形板等多种型式9.11.3.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可充分利用周围建筑物、门架等设施联合设置可变信息标志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9.11.4.可变信息标志字模型式宜不低于表9.11.4要求表9.11.4可变信息标志字模型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10服务设施10.1一般规定10.1.1.人行导向设施、人行过街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公交停靠站等服务设施,应根据规划条件、道路布置情况统一设置服务设施设置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10.1.2.服务设施应与其它交通设施协调布置,避免相互干扰,影响使用10.1.3.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无障碍环境设计要求10.2人行导向设施10.2.1.人行导向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1.人行导向设施和路名牌等应设置在设施带内,并不应占用行人的有效行走空间。

2.人行导向设施和路名牌应统一规划、布置,方便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ility,10.2.2.人行导向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商业区、比赛场馆、车站、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和公共交通换乘地点附近,宜设置人行导向设施路段导向设施的设置间距应为300m~500m2.导向设施应内容明确、易懂,具有良好的可视性、避免遮挡,保持标识面的清晰、整洁3.枢纽、广场、比赛场馆和大型建筑物周边道路的人行导向设施,应结合其内部人行系统进行设置4.导向设施的设置可结合周边环境,艺术化设置,但要易于辨认,清晰、易懂5.人行导向设施布置应保证行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构成完整的人行导向标识系统人行导向设施可有路线指示设施和地图导向设施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urbanroadtraffic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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