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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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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程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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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A/A10-CX-011-2007 批准:李长江特种设备管理程序 2007年7月17日发布 2007年7月17日实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发布前 言本程序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号令)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邓雪松特种设备管理流程图责任者流 程 描 述采购部、安监部检测中心、各单位安监部各单位安监部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检测中心各单位、施工单位安监部各单位检测中心、各单位各单位检测中心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安监部、检测中心检测中心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各单位、检测中心安监部特 种 设 备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采购、安装、大修、改造招标下发编制年度检测计划通知编制本单位年度检测计划制定方案 N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检测计划方案审查 开工许可证 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实施N组织实施预验收 N定期检测报告N验收检测、验收 汇总、分析季度检测计划的完成情况新机办理使用证监督、评价1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2 术语和定义2.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2.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6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2.7 厂(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 由动力驱动或牵引, 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3 职责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监部)3.1.1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规程、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管理程序、规程、标准、规定,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上述法律、规程、标准、规定、程序和日常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3.1.2 负责下发《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计划》,并对检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3.1.3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1.4 参与特种设备的招标工作在招标中负责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参与特种设备的验收工作3.2 检测服务中心(检测中心)3.2.1 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计划》,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报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每季分析特种设备检测计划的季度完成情况,并将完成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报告。

3.2.2 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3.2.3 参与特种设备的招标工作在招标中负责技术方面审查3.2.4 负责向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3.3 各单位3.3.1 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本单位特种设备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本单位报废特种设备的销毁,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报告特种设备的变化情况3.3.2 负责本单位年度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计划的编制和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3.3.3 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招标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的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制定、实施和预验收工作4 工作程序和要求4.1 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测4.1.1 定期检测范围以下特种设备应进行检验:a) 在用特种设备;b) 受到自然灾害侵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特种设备;c) 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特种设备;d)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4.1.2 定期检测周期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表1表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名称检验项目检验周期锅炉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每2年至少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它)水压实验每6年至少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至少一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一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一次耐压实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一次移动式压力容器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内外部检验汽车罐车、长管拖车:1、2级,每5年至少一次;3级,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1、2级,每4年一次;3级,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1、2级,每5年至少一次;3级,每2.5年至少一次耐压实验每6年至少一次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15年报废。

压力管道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至少一次电梯每年一次起重机械每2年一次厂内机动车辆每年一次4.1.3 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处理a) 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需修理且能够修理的特种设备,各单位制定检修方案,在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审查合格后,立即组织实施;b) 暂时无法修理的特种设备应制定预防措施和修理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c) 检测不合格的附件应立即更换并办理报废手续;d) 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在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4.2 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大修、改造4.2.1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大修、改造的供应商,在采购中遵守《建安工程招标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参加招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负责对制造、安装、大修、改造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技术方面审查4.2.2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开工许可证4.2.3 项目完工预验收通过后,各单位申请特种设备监察部门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和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参与验收工作,并监督、评价验收通过后,由各单位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新机使用证4.2.4 采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要在具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许可和集团采购资源范围内的企业采购所采购的特种设备、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满足相应的法律、规程、标准要求4.2.5 采购的特种设备验收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a)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资质证明原件,留存盖制造、安装单位红章资质证明的复印件);b)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压力管道);c)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d)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e) 当地检测机构颁发的监督检验证明4.2.6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委托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取得许可的企业电梯的安装、改造、大修应由电梯的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4.2.7 安装、大修、改造所用材料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程、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要求所用材料应有材质证明、检验报告书和复检证明书。

4.2.8 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应具备下技术资料a) 特种设备大修、改造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资质证明原件,留存盖制造、安装单位红章资质证明的复印件);b) 大修、改造的技术方案;c) 所用材料的材质证明、检验报告书和复检证明书;d) 大修、改造的竣工图4.3 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4.3.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负全责4.3.2 各单位机动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员4.3.3 特种设备管理员应了解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规程、标准,并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现状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3.4 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应经过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许使用4.3.5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巡回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对检查质量和后果负责及作好记录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按《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程序》办理4.3.6 吉林省内各单位应委托一汽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3.7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在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员的监督下销毁4.3.8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3.9 各单位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4.3.10 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4.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4.3.12 各单位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a) 本程序4.2.5和4.2.8中要求的内容;b) 特种设备的的检验报告和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f) 验收报告、注册登记表、使用证。

4.3.13 各单位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特种设备变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4.4 厂内机动车辆要求4.4.1 厂内机动车辆应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各安装一块牌照车身上有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在该固定位置安装;车身上无安装牌照固定位置的,应在车辆前部和后部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安装4.4.2 厂内机动车辆有挡风玻璃的,应将检验合格标志贴在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应将检验合格标志贴在车辆醒目位置上5 相关文件5.1 《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程序》5.2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程序》5.3 《建安工程招标管理程序》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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