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舟政发[2006]18号 2006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本办法所称法法律援助,是是指市、县((区)、乡镇镇人民政府设设立的法律援援助机构组织织法律服务机机构及法律援援助人员,为为经济困难或或者特殊案件件的当事人提提供无偿的法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人员依据法律律、法规和本本办法规定实实施法律援助助,有关机关关、单位和个个人应当予以以支持 第三条 法法律援助是政政府的责任,市市、县(区))、乡镇人民民政府应当采采取积极措施施推动法律援援助工作法法律援助经费费应当列入当当地政府年度度财政预算,保保障法律援助助事业与经济济、社会协调调发展法律律援助经费应应当专款专用用,接受财政政、审计部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各各界人士对法法律援助事业业的捐助 第四条 法法律援助机构构及人员职责责 (一)市、县县(区)政府府设立的法律律援助中心,乡乡镇政府设立立的法律援助助站负责本辖辖区内的法律律援助工作 (二)持有有律师执业证证的律师、持持有基层法律律服务工作者者执业证的基基层法律服务务工作者、持持有公证员执执业证的公证证员承担法律律援助工作。
其其他热心于法法律援助事业业的人员,经经法律援助中中心、法律援援助站同意,可可以依法承担担相应的法律律援助工作 (三)法律律援助中心工工作人员、律律师、基层法法律服务工作作者、公证员员应当依法承承办相应的援援助案件 (四)市法法律援助机构构指导各县((区)法律援援助机构的工工作 第五条 法法律援助的主主要形式 (一)法律律咨询、代拟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事辩护、刑事事代理; (三)民事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政诉讼代理和和行政复议代代理; (五)仲裁裁代理; (六)公证证证明; (七)非诉诉讼法律事务务代理; (八)其他他形式的法律律服务 第六条 法法律援助的受受援人 当事人符合合法律、法规规及本规定条条件,并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可向向法律援助机机构申请或由由人民法院指指定成为法律律援助的受援援人: (一)刑事事诉讼法规定定应当援助的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求给付赡养费费、抚育费、抚抚养费的; (三)请求求发给抚恤金金、救济金的的; (四)孤寡寡老人、孤儿儿和农村“五五保户”; (五)没有有固定生活来来源的残疾人人、患有严重重疾病的人;; (六)国家家规定优抚、安安置对象; (七)请求求给予社会保保险待遇或者者支付劳动报报酬和经济补补偿的; (八)正在在享受城市居居民最低生活活保障的;经经济收入低于于本地城乡居居民最低生活活保障标准一一点五倍的困困难居民;渔渔农村特困户户救济或者领领取失业保险险金,无其他他收入的; (九)交通通事故、医疗疗事故、工伤伤事故、人身身伤害事故的的受害人请求求赔偿的; (十)依法法请求国家赔赔偿的; (十一)见见义勇为或为为保护社会公公共利益致使使自己的合法法权益受到损损害,本人或或者近亲属请请求赔偿或经经济补偿的;; (十二)进进城务工人员员追索劳动报报酬或其他合合法权益受到到侵害而请求求赔偿的; (十三)因因自然灾害等等不可抗力造造成生活困难难,正在接受受社会救济,或或者家庭生产产经营难以为为继的; (十四)渔渔农民认为行行政机关违法法要求履行义义务的行政案案件; (十五)当当事人为社会会福利机构、敬敬老院、优抚抚医院、精神神病院、社会会救助站、特特殊教育机构构等社会公共共福利单位的的; (十六)有有其他确实需需要法律援助助情形的。
第七条 法法律援助案件件的受理法法律援助案件件统一由法律律援助机构受受理 当事人申请请法律援助的的,应提交:: (一) 法法律援助申请请书; (二) 申申请人的身份份证复印件或或者其他有效效的身份证明明;代理人代代为申请的,还还应提交有效效的代理权证证明和代理人人的身份证明明; (三) 最最低生活保障障证明或申请请人所在地的的乡镇人民政政府(街道办办事处)出具具的申请人及及其家庭成员员经济状况的的证明; (四) 申申请法律援助助事项及相关关的证明、证证据材料; (五) 法法律援助机构构认为需要提提供的其他材材料 指定辩护的的法律援助,应应提交: (一) 刑刑事指定辩护护人通知书;; (二) 刑刑事起诉书((副本); (三) 因因公诉人出庭庭公诉而被告告人经济困难难或其他原因因没有委托辩辩护人而指定定辩护的,同同时应提供被被告人经济困困难证明或相相应证明; (四)因被被告人盲、聋聋、哑、未成成年人没有委委托辩护人而而指定辩护的的,同时应提提交被告人是是盲、聋、哑哑、未成年人人的证明材料料; (五)法律律援助机构认认为需要提供供的其他材料料 第八条 法法律援助案件件的审批 (一)指定定辩护的法律律援助,相关关部门应当依依法在开庭前前10日内将将指定辩护通通知书、起诉诉书副本、判判决书副本送送交其所在法法律援助机构构。
法律援助助机构自收到到刑事案件指指定辩护通知知书之日起两两日内负责审审查,符合法法律援助基本本条件的,指指派法律援助助人员办理不不符合法律援援助基本条件件的,退回原原指定的机关关 (二)当事事人申请法律律援助,法律律援助机构自自收到法律援援助申请之日日起七个工作作日内对符合合法律援助条条件的,通知知申请人办理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法律援助条件件的,通知申申请人,发给给“不予法律律援助决定书书”并说明理理由 申请人提交交的证件、证证明材料不齐齐全的,法律律援助机构可可以要求申请请人在七日内内作出必要的的补充或者说说明;申请人人未按要求作作出补充或者者说明的,视视为撤销申请请 第九条 法法律援助案件件的办理 (一)法律律援助案件的的办理统一由由法律援助机机构负责指派派的法律援助助人员负责 (二)法律律援助机构应应在两日内将将案件移送指指定的法律服服务机构、法法律援助人员员,并对法律律援助案件办办理进行监督督 (三)法律律援助人员应应根据法律援援助机构“指指派通知书”、法法律援助机构构出具的办案案所需的各种种信函实施法法律援助 (四)法律律援助人员办办理法律援助助案件时,需需要调阅、查查询、复制有有关材料的,公公安、工商、城城建、国土资资源、海事、边边防、医疗卫卫生、档案等等有关机关和和单位,应当当根据法律援援助机构出具具的“指派通通知书”、介介绍信配合提提供有关材料料,并免收一一切费用。
(五)劳动动仲裁机构应应当对法律援援助案件减、免免或者缓收费费用 (六)各鉴鉴定机构、会会计师事务所所,对法律援援助案件进行行鉴定,应当当减免有关费费用 第十条 法法律援助人员员的权利义务务 (一)法律律援助人员应应当按规定履履行法律援助助义务,并接接受法律援助助机构及所在在法律服务机机构的监督法法律援助人员员无正当理由由,不得拒绝绝、拖延或者者中止办理法法律援助事项项 (二)法律律援助人员不不得向受援人人收取钱物或或者牟取其他他不正当利益益 (三)法律律援助人员不不得泄露当事事人的商业秘秘密或者个人人隐私 (四)法律律援助人员提提供法律援助助后,法律援援助机构按规规定给予法律律援助人员一一定的补贴补补贴费在法律律援助经费中中列支具体体办法,由司司法行政部门门会同财政部部门,根据本本地经济发展展水平和省法法律援助部门门的规定,参参考法律援助助机构办理各各类法律援助助案件的平均均成本等因素素核定,并根根据实际情况况调整 第十一条 回避 法律援助机机构审批人员员,有下列情情况之一的,应应当回避,当当事人也有权权请求回避 (一)法律律援助案件申申请人的近亲亲属; (二)与本本案当事人有有利害关系,可可能影响公正正处理的。
法律援助机机构主任的回回避由分管领领导决定,其其他人员的回回避由主任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法法律援助机构构作出的不符符合法律援助助条件的通知知有异议的,可可以向确定该该法律援助机机构的司法行行政部门提出出司法行政政部门应当在在收到异议之之日起5个工工作日内进行行审查,经审审查认为申请请人符合法律律援助条件的的,应当以书书面形式责令令法律援助机机构及时对该该申请人提供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受援人的权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律援助受援人人可以了解法法律援助活动动的进展情况况;能证明法法律援助人未未履行职责的的,法律援助助的受援人可可以向法律援援助机构提出出要求更换法法律援助人员员,经法律援援助机构调查查属实的,法法律援助机构构应重新指派派 (二)受援援人应遵守法法律规定,按按规定如实提提供与法律援援助事项相关关的所有情况况和证据材料料 (三)受援援人以欺骗方方式获得法律律援助的,法法律援助机构构应当撤销其其受法律援助助的资格,并并责令其承担担已获得服务务的全部费用用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一)法律律援助人员违违反本办法第第十条第一项项、第二项、第第三项规定的的,由司法行行政部门依法法给予警告,责责令改正;情情节严重的,给给予一个月以以上三个月以以下停止执业业的处罚;有有违法所得的的,责令退还还,并可处违违法所得一倍倍以上三倍以以下的罚款。
法律服务机机构拒绝法律律援助机构的的指派,不安安排所属人员员办理法律援援助案件的,由由司法行政部部门依法予以以警告、责令令改正;情节节严重的,给给予一个月以以上三个月以以下停业整顿顿的处罚 司法行政部部门、法律援援助机构、法法律服务机构构以及法律援援助人员,违违反本办法规规定的行为,法法律和国务院院《法律援助助条例》《浙浙江省法律援援助条例》已已有处罚规定定的,从其规规定 法律援助人人员违法执业业或者因过错错给受援人造造成损失的,由由其所在机构构承担赔偿责责任所在机机构赔偿后,可可以向有关法法律援助人员员追偿 (二)法律律援助机构对对符合条件的的申请人故意意不予法律援援助的,由县县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司法行行政部门或乡乡镇政府(街街道办事处))对负有直接接责任的主管管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人人员给予行政政处分 (三)有关关单位为申请请法律援助的的当事人出具具虚假的经济济困难证明的的,由法律援援助机构建议议该单位或者者其上级主管管部门、监察察部门对负有有直接责任的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进行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司法局负责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公布之日起施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期:20066年09月226日 实施施日期:20006年099月26日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咨询,就上中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