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关于立法目的 (一)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这是制定本办法的首要目标这一目标统领着本办法以下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 (三)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个方面众所周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土地、煤炭、天然气、电力、油料等资源条件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既是供热事业发展的目标,也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关于立法依据 供热采暖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供热立法要和国家有关能源、安全生产、规划、环保、工程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监察、产品质量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以体现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统一性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依据和参考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国家及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0余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办法的空间效力 由于办法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其适用范围为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区域,即整个北京市行政区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对事的效力 本办法对调整、约束的事项是:供热单位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所有与此有关的行为都属于本办法的调整对象按照这一规定,本办法有排外的情形:一是单位为生产生活自用自管、无对社会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范畴;二是城乡居民各种形式的分户自采暖,如:壁挂炉、电采暖等业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规范的事项,但涉及壁挂炉、电采暖设施的产品质量、施工安装工艺及质量等方面的事项,要遵循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办法对人的效力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释义】本条是对供热服务属性、供热管理原则和工作制度的规定本条第3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权利 对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城乡供热的属性 供热服务是基础性产业;供热服务是公共服务事业 社会性、共享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无形和福利性;垄断、网络、设施整体、地域、资源依赖、外部、即时、价格机制不灵活、政府和社会干预、利益计算不确定 二、关于供热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供热管理原则,共6项三、关于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实现安全供热要依靠完备的体系来保障本市的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应当包括:煤炭、天然气、燃油、电力、自来水等能源(资源)保障体系;保障困难群体采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市市政市容委“三定”方案(京政办发【2009】57号),市市政市容委在供热采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七项: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组织工作;拟订供热发展规划及供热能源的生产、采购、调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供热行业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煤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本条第2款规定了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本条第3款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供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分别对供热有关事务负有管理职责 本条第4款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这是对我市长期以来供热管理工作的实践总结,也是对“属地管理”原则作出的进一步细化。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释义】本条是对鼓励、扶持供热发展的规定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释义】本条是对供热规划编制、规划严肃性及变更程序的规定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供热单位有权供热规划编制提出建议 本条首先明确了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热规划;其次明确了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准程序;第三,强调了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及变更程序。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工程建设的要求本条第1款设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条第3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 本条对供热工程建设程序同时作了相应的规定供热工程验收后,即交付供热单位运行管理了解掌握供热工程建设情况,防止供热设施“带病投运”,对供热单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规定:供热单位要参加居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确认是否具备供热条件;查验供热采暖系统在设计、安装施工、材料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缺陷,并书面告知业主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解决,维护自身权益为做好供热设施投入运行后的维护和管理,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根据我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单位还要和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供热计量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竣工验收和管理等责任。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释义】本条是对供热热源建设,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替代分散锅炉供热的规定,同时也是明确了本市推进供热资源整合的思路和法律导向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和采暖用户享有的权利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释义】本条是对供热节能和推行热计量的规定本条围绕推进供热节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对政府管理部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设定了义务 我市已出台标准,要求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对既有建筑要进行节能改造,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既有建筑中,有一些住宅因当时的设计原因或因建设年代久远、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效果差、供热设施老化等原因,不能达到现行的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中的温度要求(如:卧室、起居室不低于18等),对这样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通过实施改造能够达到节能要求和现行的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的温度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改造费用所需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规定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承但的责任备案公示告知,是用户享有的权利本条款是设罚条款 对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目前情形下政府对供热运营采取的一种监管手段本条对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主要内容提出了要求备案登记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就是从事供热运行服务的基本资格条件市市政市容委制定了实行供热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的配套文件,包括:备案登记的程序、格式文书、证件等 市市政市容委对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公众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在运行期间,委托市供热协会对供热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释义】本条是对订立供热采暖合同的规定本条既设定了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也规定了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帮助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订立供热用热合同,尽可能清晰、全面地说明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市市政市容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联合市工商局发布北京市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 京政容发(2010)61号、京政办发(2010)23号(对该文件有关排外规定的理解)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释义】本条是关于采暖时间、采暖温度标准的规定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的义务和采暖用户享有的权利本条款是设罚条款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释义】本条是供热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规范服务行为的规定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采暖用户享有的权利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供热单位履行义务,需要得到用户的配合,因此本条实际还包含了用户配合的义务本条第(一)、(二)项是设罚条款 本条第(一)项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本条第(二)项规定了供热单位对采暖试运行的告知要求;本条第(三)项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本条第(四)项规定了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值守的要求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室温检测、供热纠纷调处的规定本条的规定是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双方享有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第三方机构”检测室温的机制,旨在公正地处理供热、用热双方关于供热室温的争议 本条规定发生供热纠纷后,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供热、用热方各自的上级机关,或其它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单位不得中断供热服务的规定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本条第2款规定了受委托接管供热单位应当享有的权利。
本条第1款是设罚条款,对供热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有处罚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释义】本条是对采暖费收费主体的规定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分别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2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规范采暖费收费行为,本条还规定了采暖费收费应当使用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释义】本条是对采暖费交费主体的规定本条设定了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条明确了用户是采暖费的交费主体,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期限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交费主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具体情形包括:一是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存在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由房屋的产权人作为交费主体;二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由合同中明确的交费人作为交费主体,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由承租人作为交费主体;三是新建房屋未销售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是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采暖费,交费主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目前本市的城区还没有进行供热收费制度的改革,所以按照现行的政策,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继续负担职工的采暖费职工所在单位负担采暖费的具体形式,比如:现金报销、支票付款、纳入工资等,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释义】本条是对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规定本条的规定是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享有的协商停热的权利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释义】本条是对社会单位及公众,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保障工作的规定本条第1款设定了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和相关单位的义务,第2款设定了采暖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释义】本条是对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的划分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为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公共利益这一大局,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在划分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时,回避了产权问题,确定了由供热单位承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并按有关合同的约定承担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的责任供热单位因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供热成本供热设施是以管网形式存在的,每个用户供热采暖管护得的好坏都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整体的供热质量,用户也有义务对室内自用设施进行日常监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用户的报修以及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相关费用的义务 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体现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的原则。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发生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所需费用,然后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保修期后,建设单位仍然要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担相关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释义】本条是对用户拆改采暖设施的管理要求本条设定了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本条第1款是设罚条款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单位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的规定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200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建设部印发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费是供热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释义】本条是对热源设施管理的规定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本条是设罚条款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释义】本条是为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进而保障公共安全和供热质量而作的禁止性行为规定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和社会公众的义务和应承但的责任。
本条是设罚条款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供热应急预案、供热单位落实应急保障条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释义】本条是对供热设施抢修行为的规定本条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同时设定了采暖用户、相关单位的配合义务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特殊情况所采取的特殊办法这样的规定,既能满足及时抢修的现实需要,也保证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履行法定的职责 本条第二款是对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配合供热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等紧急避险措施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应急接管的规定本条设定了受委托实施应急接管的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采暖用户享有的被告知的权利,也设定了相关单位和采暖用户配合实施应急接管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释义】本条是对应急接管期间供热运行资金处置的规定本条第1款设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供热单位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热行业监督管理,制定供热公共安全、服务标准的规定。
供热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监督供热行业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因此,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要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供热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加强对供热单位市场主体资格、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运行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供热企业享有的权利 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供热单位是供热市场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除了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在新供热规章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供热单位享有的5项权利,即: 1、享有政府实施的能源保障、政策性补贴、救助以及奖励的权利; 2、参与居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对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出具意见的权利; 3、有对用户采暖行为进行管理与指导,对用户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提请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权利; 4、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有先行采取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的权利; 5、发生供热纠纷时,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和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二、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20项义务,即: 1、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中严格遵守供热规划的义务; 2、在条件具备时,对供热范围内用户有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3、依据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登记备案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义务; 4、有直接收费和管理到最终用户的义务; 5、依法签订并履行供热用热合同的义务; 6、有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采暖温度保障用户采暖的义务;,7、对采暖用户收费有提供本市规定的采暖费收费票据的义务; 8、采暖期内不得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的义务; 9、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义务; 10、对管理范围内的共用供热设施有进行安全巡检、维护、消除隐患以及更新改造的义务;,11、对用户自用采暖设施有服务管理告知、及时处理报修、入户巡视检查、隐患书面告知以及应用户要求协助维护及有偿改造的义务; 12、有设立采暖用户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义务; 13、有依照规定计提并专款使用供热设施折旧费,保证管辖供热设施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完好的义务; 14、对要求暂停供热的用户进行条件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采取停热措施的义务; 15、有建立供热安全保障体系,对供热设施实施安全管理、对供热突发事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应急处置的义务;,16、有受政府委托承接应急接管任务的义务; 17、有配合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服从市或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指挥并配合供热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义务; 18、有执行供热节能标准,进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 19、接受委托执行应急接管任务的供热单位,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进行监督的义务; 20、有依法按时报送真实的供热统计资料、公开企业运营相关信息和即时报告供热突发事件的义务。
三、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的9项责任,即: 1、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责任; 2、提交失实备案材料的责任; 3、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责任; 4、供热前,未提前对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进行公告的责任; 5、在采暖期内,擅自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责任;,6、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任; 7、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影响用户采暖的责任; 8、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责任; 9、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退费、赔偿等相应的违约责任政府部门享有的权利 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2008年2月,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要求,即:在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改善经济调节方面,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严格市场监管方面,要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
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在注重公共服务方面,着力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在意见中要求:地方政府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按照中央的上述精神,在供热新规章中,我们不仅明确了供热与采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比较清晰地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在供热保障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供热规章中具体体现在:,一、政府及其部门享有的8项权利,即: 1、批准和控制供热规划与优化资源配制的权利; 2、强制执行法规及标准的权利; 3、要求供热单位依法备案和向社会公示的权利; 4、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权利; 5、对供热与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6、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单位进行行政协调以及经协调无效,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权利; 7、表彰做出显著成绩单位与实施政府奖励的权利; 8、禁止违规、违章行为与行政执法处罚的权利。
二、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履行的12项义务,即: 1、编制城乡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执行的义务; 2、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义务; 3、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和供热计量改革的义务; 4、依法受理供热单位备案和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的义务; 5、组织制定供热质量管理标准及室温检测办法,建立质量争议调解机制,并对供热纠纷进行行政协调的义务; 6、统一采暖费税收发票,加强采暖费税收征管; 7、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标准,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8、组织建立并完善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承担政府燃料应急储备,指挥协调处置各类供热突发事件、事故,落实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的义务; 9、配合供热单位对设施进行应急抢修抢险的义务; 10、建立气象响应机制和应急保障制度,履行特殊气温条件下科学决策供暖期的义务; 11、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义务; 12、组织建立并完善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保障制度的义务。
三、政府及其部门负有的8项责任,即: 1、对全市安全稳定供热承担保障责任; 2、对城市供热基础性设施承担规划和组织建设责任; 3、对供热与采暖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4、对供热系统节能减排和供热计量改革负有政策引导和组织推动的责任; 5、对影响正常供热的问题负有排查、协调的责任; 6、对供热突发事件负有应急处置和作业配合的责任; 7、对供热采暖违规违章行为负有行政执法的责任; 8、对自身行政管理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采暖用户享有的权利 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采暖用户是供热市场消费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除了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在新供热规章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采暖用户享有的6项权利,即: 1、享有普遍服务的权利(第3、8、23条) 2、享有按时保质采暖的权利(第12、13、15条) 3、享有供热质量投诉的权利(第13、14条) 4、享有供热服务被告知的权利(第10、13、16、27条) 5、具备停热条件的用户享有协商停热的权利(第18条) 6、低收入困难群体享有采暖救助权利(第3条)。
二、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5项义务,即: 1、与供热单位订立并履行供热采暖合同的义务(第11条) 2、按时足额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的义务(第16、17条) 3、供热采暖设施安全监护与报修的义务(第13、20、21、23、24条) 4、用户节约能源的义务(第9条) 5、用户配合的义务(第13、19、26、27条)三、采暖用户应当承担的5项责任,即: 1、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同样承担的交费责任(第11条) 2、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21条) 3、自用采暖设施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损失,应当自负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他人的赔偿责任(第13、20、21条) 4、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责任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