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调处山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 的发展需要,广西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 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新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 施行细化调处职责原条例规定调处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协 调、督促指导,具体案件的办理主要由土地、山林和水利 部门负责,由此造成部门能力有限、效率不高的状况新 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负责土地山林 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 负责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 具体工作新条例同时明确,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 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健全回避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 民调解的重要作用,新条例增加了司法确认的内容,保障 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
新条例规定,土地山林水利权 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 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土 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 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考虑到一些林场、水利工程可 能是国家所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可能是林业或者水行政主 管部门,因此不仅有个人回避的情形,也存在着单位回避 的情形新条例为此规定,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 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 也可以申请其回避负责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 请其回避属行政主管部门回避的,本确权案件由人民政 府交调处机构承办明晰确权方式新条例规定,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 经审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 的,可以重新提出确权申请新条例同时明确了对确权处 理的两种决定方式:一是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作出支持 申请人权属主张的处理决定。
二是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 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 益基础上,在能够得到当事人各方认可的前提下作出处理 决定明确办案期限近年来,在调处“三大纠纷”期限的 问题上,各方面普遍反映原条例规定的6个月确权处理期 限太短新条例对该期限作出调整,规定土地山林水利权 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6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 计入办案期限内根据多年来案件调解处理工作的实际需 要,从完善广西“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法律制度出发, 新条例还增加了案件办理的中止规定,明确土地山林水利 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权处理中止:(1)权属纠纷当事人发生变化且尚未重新确定;(2)当 事人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参加确权处理;(3)发生群体 性事件尚在处理中;(4)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 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5)案件涉及法律适 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6)其他需要 中止的情形一、 修订的思路解决重裁决轻调解的问题解决调处时间过短问题完善回避制度理顺政府调处机构职责二、 新旧《条例》的结构区别原《条例》分总则、调处依据和证据、调处管辖和程 序、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41条新《条例》分总则、和解与调解、确权管辖与处理、 证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三、 新条例增加的主要内容1、总则部分解决了政府调处机构的办案问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调处职责 赋予了市级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调处职责完善了调处原则2、程序部分新增了和解的内容新增了人民调解的内容强化了行政调解的作用明确了调处工作程序明确了中止调处的法定情形四、 确权处理法定程序 申请和立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调解裁决五、 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调处职责问题 关于调解前置、程序和期限问题关于调查取证问题关于裁定驳回申请的适用问题关于调处法律文书的要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