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6.1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宣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 体防护墙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6.2的规定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第4.6.3条 位于居民区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储罐与重要公共建 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上述储罐的单罐容积超过10皿或总容积超过30m3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 火间距均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第4.6.4条总容积不超过10皿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 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 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6.2 条的规定执行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 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第4.6.6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 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液化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皿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 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m3时,不应小于15m二、 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