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精细化工产品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精细化工产品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目录一、 公司简介 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3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二、 产业环境分析 4三、 行业竞争格局 6四、 必要性分析 7五、 项目基本情况 8六、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11七、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19八、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24九、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31十、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34十一、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48十二、 SWOT分析说明 54十三、 人力资源配置 60劳动定员一览表 61十四、 发展规划分析 62一、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邱xx3、注册资本:14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8-237、营业期限:2013-8-23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0304.228243.387728.16负债总额5910.404728.324432.80股东权益合计4393.823515.063295.3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31953.3225562.6623964.99营业利润5900.474720.384425.35利润总额5368.484294.784026.36净利润4026.363140.562898.9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26.363140.562898.98二、 产业环境分析——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力争经济较快增长,确保到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发展空间格局得到优化,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益明显上升,工业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煤炭安全、清洁、高效、低碳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新兴接替产业形成规模,服务业比重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粮食安全基础更加巩固京津冀清洁能源供应基地、国家级的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全球低碳创新基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科技、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明显提高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人才强省建设迈出新步伐——民生保障水平普遍提高就业比较充分,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显著提升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区域性整体贫困安全生产向稳定好转坚实迈进——文化建设呈现全新局面。
文化强省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文化发展主要指标、文化事业整体水平、文化产业综合实力明显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弘扬,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增加值不断提高,文化创造力、影响力增强,三晋文化“走出去”成效更加显著——生态建设实现稳步提升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化水平显著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大幅提高,能耗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取得新成效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森林、草地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明显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改革开放迈出坚实步伐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支撑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持续、可推广经验开放型经济和对外合作体制基本形成,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三、 行业竞争格局全球绝大部分草甘膦由美国孟山都(现属拜耳)和中国企业生产,拜耳、中国草甘膦企业几乎占有了草甘膦原药市场。
根据信达证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全球草甘膦行业的产能约为110万吨,其中拜耳的年产能约为37万吨,剩余的草甘膦产能均在中国现阶段,草甘膦主要有两种生产工艺,分别为甘氨酸法和IDA法目前最为流行的草甘膦生产工艺为甘氨酸法,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较为简单,原料来源广,具有成本优势,其原材料包括甲醇、烧碱、液氯、醋酸、三氯化磷、多聚甲醛等,通过氨基乙酸、亚磷酸二甲酯、多聚甲醛经过合成、缩合、水解制备而成国内主要采用的即为甘氨酸法,主要采用甘氨酸法工艺路线的企业包括: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红东方等企业IDA法生产草甘膦的主要原材料为亚氨基二乙腈,黄磷、液氯、甲醛、双氧水等,是利用二乙醇胺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脱氢反应制备亚氨基二乙酸(IDA)最终得到草甘膦原药此种方法成本高,对二乙醇胺的质量要求较高,原材料一般需要进口且与国际原油价格关联性较高,但是较为环保德国拜耳采用IDA法进行草甘膦生产,国内采用IDA法进行草甘膦生产的企业主要包括:江苏好收成韦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经过了多年企业并购、行业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伴随着环保督察与供给侧改革,国内中小草甘膦企业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行业格局向好未来,草甘膦行业的竞争将从原来的粗放式、盲目式的产能扩张转变为以研发能力、工艺技术、产品品质、环保安全和产业链延伸为核心的市场竞争,企业生产线越接近原材料,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将越发明显四、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五、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x投资管理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54.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4222.4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9464.9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36%;建设期利息208.0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6%;流动资金4549.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78%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4222.4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5731.39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8491.09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519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41233.99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7815.46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5.09%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18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6889.04万元(产值)。
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36000.00约54.00亩1.1总建筑面积㎡70179.97容积率1.951.2基底面积㎡22680.00建筑系数63.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50.002总投资万元24222.482.1建设投资万元19464.982.1.1工程费用万元16765.44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073.292.1.3预备费万元626.252.2建设期利息万元208.032.3流动资金万元4549.473资金筹措万元24222.483.1自筹资金万元15731.393.2银行贷款万元8491.094营业收入万元519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41233.99""6利润总额万元10420.61""7净利润万元7815.46""8所得税万元2605.15""9增值税万元2045.00""10税金及附加万元245.40""11纳税总额万元4895.55""12工业增加值万元16351.42""13盈亏平衡点万元16889.04产值14回收期年5.18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5.09%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7930.72所得税后六、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2、有限合伙的法律风险有限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不当,其法律风险更难控制二)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因此也称为出资协议。
主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应当说,缺乏书面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完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设立活动本身存在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从本质上说,公司设立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设立人而言都是违法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通常而言,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无效的,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的,需要对与此相关的后续行为一并进行评估3)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而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上。
股东行为的约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完成,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但设立协议比章程更为灵活,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广泛的内容三)章程及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明确详细,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风险的评估值,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应当说公司章程法律风险是一种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1)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比较容易弥补的风险对于章程进行了规定的,则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2)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出资条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由于出资方式众多,使得章程约定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样起来,无论是出资方式还是出资时间,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在出资方式上,由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方式需要进行评估,股东可能会在评估机构的聘任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上发生争议在出资时间上,由于允许分期出资,因而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一次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容易产生争议。
3)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但并未也不可能穷尽这些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股东争执,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4)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进行了规定,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缺乏更详细的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就会增加5)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章程若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七、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一)股权设置及法律风险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设立公司时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
往往考虑的是:公司由谁享有控制权?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策?股权设置中可能出现平衡股权结构、股权过分集中和股权平均分散等畸形结构平衡股权结构容易出现股东僵局或者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失衡问题,对股东和公司构成严重损害股权过分集中会造成“一股独大”的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不仅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公司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权平均分散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的热情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缺失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会比较严重另外,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奔活动中,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权设置中还可能出现特殊的股权设置,即夫妻股东的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
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中二)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出资人是显名出资人实际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实际中设立隐名股东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是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则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在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人设置中,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从设置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2、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3种情况:虚拟出资人、空股股东和干股股东1)虚拟出资人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两种情形虚拟出资人不同于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现,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虚拟出资人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旦公司被认定不能成立,股东责任必然被加重虚拟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风险,风险值明显高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2)空股股东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纳股权款项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股东空股股东与隐名股东的主要区别如下①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②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③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有关于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规定,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空股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3)干股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三)公司僵局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入瘫痪,这就叫作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法律或章程要求的表决多数,从而产生股东僵局和董事会僵局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监事会僵局与其他僵局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会构成严重损害,在法律风险中这种将引发公司存续危机的风险是绝对的高损害风险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地损耗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看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应当说评估重点不是公司僵局发生的损害结果、解决成本,更应当从发生公司僵局的概率和频率角度考虑确定其风险值八、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目前国际上缺乏对纳税筹划的统一概念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的《国际税收词典》对纳税筹划是这样定义的:“纳税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目的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则认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些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张中秀(2004)认为,纳税筹划专指纳税人所进行的筹划活动,具体指纳税人在非违法的前提下,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避税、节税和税负转嫁活动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这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相反,通过节税促进纳税单位发展生产,增强发展后劲,从而使税收能够找到新的增长点偷税则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故意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作了严厉的谴责,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因此,应正确理解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对纳税项目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同时又不真正损害国家利益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属于风险的范畴,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在所有纳税筹划及其实施等活动中所面临的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比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补税、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而未达到纳税筹划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
企业纳税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以及筹划方案本身的不规范,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税务法律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一)来自企业外部的纳税筹划风险1、经济环境变化风险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负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政府为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就会利用税收杠杆调整税收政策这时,企业的税负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而且具有时效性,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纳税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2、税收政策风险纳税筹划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税收政策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政策选择风险是指税收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当事人对税收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是指税收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
这些规则的不断变化可能造成因税率下调而未能跟上多缴纳税款;也可能造成因税率上调而未能跟上少缴纳税款,从而产生被税务机关罚款或上缴税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3、执法风险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这样,不但得不到节税的受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4、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税收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不断出台新的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规范纳税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须相应加强二)来自企业内部的纳税筹划风险1、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和纳税意识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和纳税意识会对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企业管理者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筹划理财,降低企业涉税费用和风险,实现最合理优化纳税,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业管理者纳税意识淡薄或者对纳税筹划有误解,认为筹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所谓的“筹划”尽可能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授意或唆使筹划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从事这类筹划事项的风险就很高另外,如果企业领导人纳税意识中,要刻意去追求税收负担最小,那么他们极易导致投资扭曲风险的产生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中立性,可以说,税收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2、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纳税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筹划风险纳税筹划是在遵从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对纳税义务进行规避,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其中心内容是在正确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的缺陷和不足节税、避税,提高经济效益。
这就要求筹划人员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不但要具备必要的筹划知识,而且同时又要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掌握合法和非法的临界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不同筹划方法,做好纳税筹划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擦边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税,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3、税务文书的质量税务文书包括经济合同、商业票据、会计资料、税务申请、税务批复、纳税资料等方面的涉税资料它们是纳税的依据、完成纳税义务的凭证、税务检查的对象、税务案件的证据等企业的税务文书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资料,其质量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企业的税务文书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及时,也就是收集有关税务文书资料要及时,纳税人在发生经济业务的时候,要把与该项业务发生有关的协议、合同、票据等及时收集归档完整,是指一笔经济业务中所有的税务文书资料要集中收集,不得遗漏合法,是指收集的税务文书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票据本身的合法性;二是经济业务与票据记载内容相一致;三是取得票据的渠道要合法,不是虚开、代开或非法购来的;四是票面填写的项目内容要正确税务文书中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它不仅是税务机关据以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税收优惠的享受也需要正确的账务处理支持。
因此,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和记录,保证账证完整,正确进行各项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首要环节,也是控制筹划风险,提高筹划效率的技术基础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既影响可供筹划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易导致筹划人员筹划方案的失误如果筹划方案是依据虚假的涉税资料作出的就很可能产生失误,风险极大即使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十分完美且合法的,如果面对税务局的稽查,而不能提供企业涉税的相关的税务文书或合法纳税凭证或税务相关的原始凭据,那么也将面对税务局对该筹划方案的不认可,面对税务局的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九、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有效遵守或被认为违反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规范角度看,企业税务风险分为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风险、违反纳税义务的法律风险、违反发票管理与使用的法律风险等其中违反纳税义务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税务违法风险、主观非故意而结果违法的法律风险、税收政策调整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企业税务风险、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1)税务违法风险没有追溯期限的限制,《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可无限期追征,同时《行政处罚法》虽规定两年的时效,但由于纳税行为的连续性,税务违法往往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长期存在,时效因偷税行为再次发生而中断,从而使行政处罚期限延长,企业对税收违法行为不能存侥幸心理。
2)非故意行为导致结果违法的税务风险,主要是指纳税筹划造成的税务风险纳税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合法节税,而不是非法偷税但由于税收实务操作过程中缺乏合法节税与非法偷税的判断标准,从而加大税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难度即使没有税收违法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产生了税收违法的结果,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3)税收政策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①税收政策调整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形势的发展或产业结构的变化会作相应调整如税收的开征与取消,税率与退税率的升与降、出口退税项目与范围的扩大与缩小,甚至征管方式的改变等,都会给纳税人带来重大影响②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但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调查取证难,即使最终取得公正的结果,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实际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风险责任4)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一般来说,无责任就无风险,之所以在税收实务领域会产生无责任状态下的法律风险,这与税收的执法环境有关。
所谓客观上不缴或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已经按照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先确定的纳税标准与纳税方式,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但按其业务的规模可能应当缴纳更多的税收,实际的纳税数额与业务的规模不相适应,从而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全国首例律师涉嫌偷税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为“小型户”,按定额征收办法纳税,也就是说该事务所从纳税的角度讲是不需要建账的,只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并按税管人员的要求,填表申报纳税即完成依法纳税义务由于不采取查账征收,所以事务所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与纳税没有关系但税务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均认为该事务所采取另立记账凭证、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罪,一审法院认定其偷税额达114万余元,判处罚金115万元,陈德惠本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虽然陈德惠最终被二审法院判决无罪释放但已被关押两年多这可以称得上是无端飞来的牢狱之灾企业税务风险中,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风险、违反发票管理与使用的法律风险以及企业税务违法风险等,这些法律风险要么属于企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要么属于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欠缺造成的。
法律风险的形成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法律风险较为容易识别,原因较为简单,基本属于企业自身能够识别的法律风险,无须评估者在法律风险评估过程中予以识别因此本书仅对纳税筹划的法律风险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十、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存在诸多障碍,但如果原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的,新的用人单位为应诉支出的费用也是为此付出的代价。
5、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认识到,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相关法律文件,致使员工进入本单位工作构成违约,或员工使用其“原单位有关资源”(即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时所掌握的技术材料、经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