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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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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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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利用各类场地资源,为初创阶段的创业对象提供经营、办公场地,协助办理开业手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具有滚动孵化小微企业功能的单位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经信、国土、科技等部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建筑规模、基本功能、资金保障、运作机制和阶段性工作要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

第四条 市人社局为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估认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第二章 类型和标准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工业加工型、市场型、楼宇型和门面型等5种类型一)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根据当地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8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二)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入驻经营实体5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三)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等创业项目入驻经营实体20家,安排就业50人以上四)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8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安排就业30人以上五)其它类型(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留学生回归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基地、妇女创业基地、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容纳20个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30人以上以上场地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六条 申报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新建的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回归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园、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第七条 申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专门服务管理机构,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管理服务人员二)具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三)基地内本市户籍(含五县一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50%四)具有相对完备的配套服务功能可为创业者提供工商、税务、融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代理服务五)入驻企业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规范,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六)自觉接受市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认定为十堰市创业基地:(一)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二)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被入驻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查实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九条 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本辖区内有意向单位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直接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报由投资建设单位填报《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创业基地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二)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申报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市人社、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市人社局组织市财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申请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三)认定经审核评估,认定为“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行文并颁发牌匾第十条 对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社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检查中未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不能为创业者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政策扶持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一)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创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创业人员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三)鼓励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四)免费为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五)进入基地创业、经营满半年以上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六)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限额内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 “捆绑式”贷款;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八)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九)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十)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基地创业可享受每年不超过24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每月补贴100元;为创业者提供场租、水电等减免的,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二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达到认定条件的,从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对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其中,对认定为各县市区的市级创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经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不同的类型及要求,分段考核、分批拨付,入驻率达70%时经考核,方可首次给予70%的专项扶持资金;一年后入驻率达95%以上经考核再给予30%的专项扶持资金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2:《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十堰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申请认定基地类型 基地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号码 办公 基本情况基地面积(米?) 所属区划 可容纳企业(实体)数(个) 已入驻企业(实体)数(个) 基地内创业人员人数共     人,其中:本市户籍(含五县一市)有    人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共     人,其中:本市户籍(含五县一市)有    人县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人社部门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市财政部门意   见(盖章) 年    月    日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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