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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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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3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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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 3(三)事故报告对象 发生事故后,作为不同的事故报告主体应当履行各自的报告义务因此,向谁报告即事故报告的对象必须明确 《条例》规定的事故报告对象,有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两类1 •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对象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有关人民政府设有负责监管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除了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 还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按照逐级报告的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后, 其报告对象有两个,一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四) 事故通知对象为了便于组织事故调查和开展善后工作, 《条例》除了规定事故报告主体之外, 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五) 事故报告的程序1 •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 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 .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有关部门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3) —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3 •越级报告(1) 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垂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 •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岀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 报六)事故报告时限为了提高事故报告速度,及时组织现场救援,《条例》 对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时限分别作岀了规定。

1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 1小时2 •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的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3 •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法定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 超过法定时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报告事故情况的, 为迟报事故并承担相应法_律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并有证据证明的除外譬如, 因通信中断、交通阻断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其报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七)事故应急救援1 •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许多事故案例证明,大部分事故发生前会显露出一定的征兆和苗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事故应急救援必须改变没有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的被动局面, 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以应急需。

近几年来,由于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没有任何预见和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 特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往往会束手无策或者措 手不及,以至事故现场指挥混乱,各部门配合不力,因而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抢救和医治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监控犯罪嫌疑人,结果延误了救援时机,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深刻《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 忽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事故发生前的应急准备与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有机结合并分别作岀了规 定,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因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这是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02 .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主要涉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两个方面, 为制定《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最多、危险性最大、损失最严重的通常是那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和矿产资源开采、 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即所谓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将事故应急救援的重点落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这些 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其中一些小规模并且不适宜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生产经营单位, 如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此外,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对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但也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防患于未然为了落实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还把“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该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主要负 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发岀事故信息,组织有关人员,调动救援物资,进人事故应急状态二是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灾三是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扩大,全力抢救受害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和事 故发生后逃匿的,将受到法律制裁3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由此可见,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领导和实施本地方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责无旁贷《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次明确了有关法律规定, 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法定职责, 其目的在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健全企业自救与政府救援相结合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快速、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提供完善、可靠的应急救援保障,有效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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