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卫生相关要求涉及在食品卫生与官方食品控制方面的新法规和进口要求的某些关键问题概述u在欧盟,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如肉、鱼、乳制品)的卫生控制体系,与非动物源性食品(如蔬菜、水果)和动植物混合成分食品的卫生控制体系是不完全相同的u本文从食品卫生的角度总体阐明不同食品的,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u非动物源性食品;u动物源性食品;u动植物混合成分食品概述u欧盟法律中有关进口食品的卫生条件在以下几个法律文件内:uNo/2002 关于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uNo/2002 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uNo/2004 关于食品卫生uNo/2004 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卫生规定uNo/2004 关于对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的特殊规定u关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卫生和一些食品标准(如食品添加剂、最高残留限量等)的其他法规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I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非完全名单u一鲜肉切碎的肉机械分割肉(MSM);u一未处理过的肠、胃和膀胱(或鳔);u一还未完成加工的肉制品;u血;u一鱼和甲壳类(包括活鱼和活甲壳类);u一活的双壳贝类、活的棘皮动物、活被囊类动物、活海洋腹足类;双壳贝类软体动物u甲壳动物因身体外披有“盔甲”而得名。
甲克类动物约有2.6万种,大多数生活在海洋里,少数栖息在淡水中和陆地上,如虾、蟹等甲壳动物营养丰富,味道鲜美,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有些甲壳还是鱼类等经济动物的饵料双壳贝类软体动物u约有2万种,分布很广一般运动缓慢,有的潜居泥沙中,有的固着生活,也有的凿石或凿木而栖,少数营寄生生活可食用的有如蚶、牡蛎、青蛤、河蚬、蛤仔等;有的只食其闭壳肌,如扇贝的闭壳肌干制品称干贝,江瑶的闭壳肌称江瑶柱;有的可育珠,如淡水产的三角帆蚌、海产的珍珠贝等双壳贝类软体动物双壳贝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u海洋无脊椎动物,外皮坚硬多刺,包括海百合、海胆、海参等,有6,000多种被囊动物u小型海洋动物,大量遍布于世界各大海域,或营固著生活(永久地附著在海底或其他物体表面),或营浮游生活(漂浮),通常作为饵料海洋腹足动物u海生螺类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一原奶;u一整蛋和液体蛋;u一蛙腿;u一蜗牛;u一蜂蜜;u一其他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与植物源性产品有关的末加工动物源性产品仍作为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处理,u例如:u一含有鲜肉和蔬菜的串;u一含有植物源性食品的新鲜水产制晶(例如鱼片)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注:未加工的产品可以被归为“原料产品(raw products)”、“新鲜肉类”和“新鲜水产品“。
u1.“”是指还没有完成加工(即尚未实质性改变原产品性状,如未经加热、烟熏、盐渍、熟化、干燥、腌渍、提取、挤压等任何一种处理方式,或这些加工方式的组合)动物源性冷冻产品仍然是未加工产品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2.“”是指没有经过除了冷却、冷冻或速冻以外的任何保藏加工的肉类,包括在受控环境中真空包装的肉类u3.“是指未加工的水产品,无论是全部的或者预加工的,包括真空包装的或在气调环境中的产品,这些产品除了冷却外没右经过任何处理来保证保藏的效果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经过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非完全名单u动物源性产品指生的动物源性物质经过诸如加热、烟熏、熏制、盐渍、熟化、干燥、腌渍等方式处理而得到的加工制品该加工必须导致对原产品有实质一陛改变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经过加工的产品包括:u一肉类制品(火腿、意大利香肠等);u一加工的水产品(烟熏鱼、腌渍鱼等);u一奶制品(热处理奶、乳酪、酸奶等);u一蛋制品(蛋粉等);u一精炼过的动物脂肪;u一脂渣;u一明胶;u一胶原蛋白;u一处理过的肠、胃和膀胱(或鳔)等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u经过加工的产品也包括:u一处理过的混合产品,如乳酪和火腿;u一经过几个加工操作的产品,如用巴氏灭菌的奶制作的奶酪。
u可以添加赋予特定特征的物质,例如:u一含大蒜的香肠;u一含果肉的酸奶;u一含香草的乳酪u注:加工的产品可以包括某些肉制品,如腌制的肉和咸肉食品相关的定义:非动物源性食品u非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谷物、块茎、饮料(不包括来自动物源性的饮料,如牛奶以及奶饮料)、矿物质食品(如食盐)、香料、调味品等食品相关的定义:混合产品u含有植物源性产品和经过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称为“混合产品”食品法的基本要求u进口到欧盟市场的食品应该符合:u1.食品法相关要求;u2.至少等效于欧盟认可的条件;u3.欧盟和出口国的特定协议中的一些要求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1.动物源性产品必须在边境检验站接受进口管理;u2.根据设立边境检验站的成员国国家规定,必须在货物到达前预先通知边境检验站;u3.货物必须随附欧盟兽医法律所要求所有的相关证书;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4.只有来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和企业的货物是可以接受的;u5.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应用引入特殊进口条件或限制的安全措施;u6.应遵循委员会(EC)No 136/2004规章所制定的程序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根据(EC)N0 8822004规章第14条,动物源性食品还会在边境检验站接受除了食品卫生和动物健康以外对其他问题的控制管理,例如:u1.食品添加剂;u2.与食品接触的材料;u3.食品辐照。
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包括以下内容:u一、根据(EC)No 852/2004规章,第三国的食品生产业者需要遵守以下规定:u1.监控其职责范围内产品和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的全部职责;u2.符合初级产品生产的一般卫生规定;u3.符合初级产品生产后的详细要求;u4.符合对某些产品的微生物要求;u5.基于HACCP原理的程序;u6.企业的注册(仅对动物源性食品)u二、出口产品的要求包含在(FC)No 853/2004规章中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食品经销商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必须确保产品:u一、必须来自委员会公布名单上的第三国或者第三国的某个地区:1.名单中的企业;2.产品应带有卫生或者识别标识;3.附有第三国主管机构代表签发的证书;u二、在边境检验站能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u三、符合指令2002/99/EC的动物卫生要求;u四、进口后在其控制下的运作应按照(EC)No 853/2004规章的要求来进行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对于动物源性产品,欧盟食品法要求出口国主管部门提供遵守或等同于欧盟要求的保证特别是第三国主管部门要确保:u1.控制管理措施遵守欧盟法规,符合(EC)No 882/2004规章中制定的操作标准;u2.被批准向欧盟成员国出口的企业应当遵守并持续遵守欧盟的要求,并且这样的企业名单是保持不断更新并通知委员会的;u3.证书的要求应得到满足。
证书必须在货物离开第三国或离开主管部门的控制前签发等)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必须遵守防止动物疾病传人欧盟而制定的要求2002/99/EC指令规定了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管理、加工、销售和输入的动物健康的这些要求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1.根据欧盟食品法对食品卫生法规的补充或者增加这些要求包括:ua.污染物和残留;ub.有激素作用的物质的使用;uc.食品添加剂的使用;ud.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和材料;ue.放射性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2.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涉及:u速冻食品;u具有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u转基因食品(GMOs)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u关于对屠宰动物保护的理事会指令93/119/EC规定了在屠宰场实施人道主义宰杀动物(奇蹄动物(马、犀)、反刍动物(牛、羊)、猪、兔、家禽)的要求u作为一般规定,在运输、入栏、控制、宰杀时,应避免刺激、疼痛u应确保动物在被宰杀时是在至少等同于指令93/119 EC所规定的保证提供人道主义处理的条件下进行欧盟第178号规章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概述u本法规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责任:条款内容u1.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分配各环节的经营者,在其运营控制范围内应保证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应食品法规对其活动相关的要求,并认证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u“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和饲料的经营者;“食品法律”包括与食品和饲料相关的法律;“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和饲料的安全责任:条款内容u2各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控认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u为此目的,成员国应维持一个正式的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活动以适应形势,包括对食品与饲料安全及危害的大众交流,食品与饲料安全监督及涵盖生产加工与分销各环节的监控活动u各成员国还应制定对违反食品饲料法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应有效执行,与之相称并有劝阻力可追溯性:条款内容u第18条u1.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应建立良好的追溯性u2.食品、饲料经营者应能识别向其供应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以及要混合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的人士为此,这些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使信息能够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可追溯性:条款内容u3.食品及饲料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来识别其他向其供应产品的经营者这一信息能够可以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u4.正在或拟在欧盟市场销售的食品和饲料,应适当地标识或能够很容易通过符合更多特定的相关要求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来识别其可追溯性。
对食品/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报:释义u第19条u1.如果经营者对其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营销的食品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而该产品已不再被原经营者直接控制,应立即着手从市场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通知其主管机构u在食品有可能已经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地方,经营者应有效准确地通知消费者收回的原因若有必要,当其他措施已不能达到高标准的健康保护时,应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有关产品对食品/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报:释义u2.从事零售、营销活动的经营者,由于对包装、标识、食品成分安全性无影响,应在其相应行为范围内从市场上收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应通过提供食品追溯有关的信息,配合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而为食品安全做贡献对食品/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报:释义u3.如果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入市场的某食品对人类健康有害,食品经营者应立即通知主管机构经营者应通知主管机构采取措施预防对最终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并不应阻挠或妨碍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合法行动与主管机构一起采驭的防止、减轻或消除食品所引起的危害的合作u4.食品经营者应配合主管机构为避免或减轻所提供或已经提供的食品而造成的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食品/饲料的进口:释义u第11条 输入欧盟的食品和饲料 u输入并投放到欧盟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要求或者经欧盟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欧盟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特殊协议的,协议要包含至少与所包含的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食品/饲料的进口:释义u 一般食品法的溯源条款对欧盟以外的地区没有作用u第11条不应被理解为对第三国食品/饲料贸易从业者的要求u按照欧盟进口商的惯例,他们一般要求自己的贸易伙伴遵守溯源条款,甚至超越了“迫溯至前一步和后一步”原则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要求都是食品贸易的一部分,是合同的约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则食品/饲料的出口:释义u第12条 食品和饲料的出口u1.从欧盟出口或再出口投放第三国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法要求,除非进口国当局的要求或其建立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典、政令等另有规定u2.在适用于欧盟或其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情况时,从欧盟或该成员国出口到该第三国的食品与饲料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基于HACCP原理的程序的实施1.概述2.HACCP原理及实施指南3.特定企业的灵活及简化应用附件: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及实施指南 附件:在特定企业实施HACCP原理的简化附件:在特定企业实施HACCP原理的简化HACCP的前提条件和需求uHACCP并不是其他食品卫生规则的替代,它只是食品卫生一揽子规则中的一部分。
实施HACCP前必须有食品卫生的前提条件存在,尤其包括:u1.基本设施和设备需求;u2.原材料的需求;u3.食品的安全操作(包括包装和运输);u4.食品废料的处理;u5.害虫控制步骤;u6.卫生步骤(清洁和消毒);u7.水质;u8.冷藏链的维护;u9.员工的健康;u10.员工的个人卫生状况;u11.培训何为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步骤前提条件和食品危害控制食品卫生良好操作指南和HACCP原理应用指南食品卫生良好操作指南和HACCP原理应用指南欧盟第852号规章食品卫生关于食品卫生的第852号规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4年4月对所有食品生产业者的一般卫生要求HACCPu存在于阶段的食品危害应该被识别,并被充分控制,以确保达到规定的目标HACCPu在初级生产中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一般来说并不可行u良好操作指南应鼓励在农场阶段就使用适当的卫生操作必要的话,应用初级生产的特定卫生规定补充这些指南对于可应用于初级生产的卫生条件是适当的,而且对于不同于这些操作的相关操作也是适当的HACCPu食品安全是考虑并符合以下三个因素的结果:1.法律应制定最低的卫生要求;2.官方控制应检查食品生产业者的遵守法律的情况;3.食品生产业者应建立并实施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食品安全计划和程序。
HACCPu依据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的程序的成功执行需要充分的协作和企业员工的落实为实现这个目标,员工应接受培训uHACCP系统是一个帮助食品生产业者达到一个更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uHACCP系统不应被看作是一种自我调节的方法,也不应代替官方控制HACCPu虽然根据HACCP原理建立的程序的要求不应一开始就适用于初级生产,但是其延伸的可行性将成为委员会实施该规章如下执行的检查的一个要素然而,成员国应尽可能的鼓励运营商在初级生产阶段应用这些原理HACCPuHACCP的要求应考虑CAC食品法典中包含的原则他们应该提供充分的机动性来适应所有情形,包括小企业u在某些食品企业,识别并确定关键控制点是不可能的;在一些案例中,良好的卫生操作能代替对关键控制点的监控u同样,建立“关键限值”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在每个案例中都必须设置一个数字限制u文件的保留要求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防止对小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附件I:初级生产附件II 对所有食品生产业者的一般卫生要求欧盟第853号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则关于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则的第853号规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4年4月几种动物源产品的要求 附件 特殊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1条 范围第二章 食品生产业者的义务第3条 基本义务第二章 食品生产业者的义务第6条 欧盟外部的动物源产品第二章 食品生产业者的义务第6条 欧盟外部的动物源产品第二章 食品生产业者的义务第6条 欧盟外部的动物源产品附件 定义附件I 定义u1.食用肉u2.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 u3.鱼类产品u4.奶制品u5.鸡蛋u6.青蛙腿和蜗牛u7.加工产品u8.其他定义附件 几种动物源产品的要求 附件III 特殊要求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基础知识组胺及贝毒素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组胺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组胺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组胺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贝毒素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贝毒素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贝毒素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贝毒素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贝毒素 有关水产品的基础知识:贝毒素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