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wu****ei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53.51KB
约31页
文档ID:156490970
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_第1页
1/31

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株政办发〔2013〕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直接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第六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八)建立健全区、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控制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 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行政许可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5.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6. 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7.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8. 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9. 组织、协调、参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0.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11.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12.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13.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14. 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15. 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6. 牵头组织推广全区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1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公安天元分局1. 负责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5.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6. 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7.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8.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9.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天元消防大队1.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 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 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4.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5.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天元交警大队1.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2. 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3. 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4. 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5. 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6. 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7. 负责和协助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8.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11.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五)区建设局1. 负责市住建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辖区作为业主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①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协助、配合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②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③ 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④ 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⑤ 督促做好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 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农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①协助、配合上级海事部门管理辖区湘江水域渡口码头、客运渡船运输安全②负责乡村公路、客运码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③配合上级海事部门做好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船员的培训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客运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④协助做好所辖乡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提出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整治改造的建议与意见⑤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⑥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配合、协调水上交通、渡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水上交通、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区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规定,负责对重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和考评4. 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 负责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2. 负责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参与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七)国土天元分局 1.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2. 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3.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4.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5. 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6. 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八)区水利局1. 负责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3. 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4. 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 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7.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8.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九)区农村工作局 1.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3. 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 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 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6.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区教育局1.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区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2. 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3. 负责所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 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一)区卫生局1. 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2. 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5.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二)区发展和改革局1.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 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

3. 负责依法将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三)区产业局(区经信局)1. 组织指导园区生产企业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区安监局对园区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管工作2. 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3. 负责协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负责协助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4.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5.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区国资局1.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株洲高科集团、天易公司等企业以及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2. 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3. 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5. 参与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 承办同级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五)区创业服务中心1. 制定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2. 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指导3. 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 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配合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5.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3. 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4.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5. 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6.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7. 负责工伤鉴别和职业病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待遇,指导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8.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区商务局1. 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2.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辖区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并配合市主管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3. 负责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4. 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5. 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6. 负责民爆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八)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1.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2. 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3.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 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5.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设施设备、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6.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区监察局1.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2. 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3. 检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生产文件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3. 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区财政局1. 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2. 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3. 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一)质监高新分局1.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 负责或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 负责或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 负责或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5. 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6. 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二)区总工会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1.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2.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三)环保天元分局1. 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 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3.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四)工商天元分局1. 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2. 对申请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经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3. 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4. 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5.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五)区统计局1. 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2. 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3. 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规划天元分局1.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2. 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3. 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供气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把好前置审批关4.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和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5. 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6. 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十一条 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与区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责任部门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区安委会、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

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镇、街道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单位;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