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 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 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行为第三条 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 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 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第五条 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 失职失责行为之一的,适不同程度分别追究轻度失职、重度 失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三类责任轻度失职失责行为:1、所在管区未按酒店规定执行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 诺制、首问负责制,而导致不良后果2、在工作中纪律散漫,对上级人员指派工作不能尽职 尽责完成3、在工作中对所在管区日常督导、工作检查不到位, 使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引起宾客不满4、不能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班前会不按程序召 开,无班前会记录。
5、对待下属态度粗暴,使用轻视或蔑视语言等6、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给酒店造成一 定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 500-1000 元以上7、其它轻度违纪行为重度失职失责行为:1、辱骂、体罚下属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现象发生给酒 店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 1000-2000元以上3、违反酒店内部文件资料、印信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 不良后果4、发表或散布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酒店、客人或其 他员工的声誉5、对酒店各项规定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 通,导致信息不畅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 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7、对所在管区发生的事故和投诉故意隐瞒8、在酒店内赌博或在场观看他人赌博,不予制止9、违反酒店安全规定,及相关安全法规10、故意损坏酒店物品和酒店财产11、其它重度违纪行为严重失职失责行为:1、拒不执行上级命令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重大投诉给酒店造 成严重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 2000元以上3、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 损失金额为2000 元以上4、工作不负责,擅自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 负面影响、不良后果或造成事故致使酒店遭受损失。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 机密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 品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 严重后果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 门工作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第三章 责任确定 与处罚标准第六条 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 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 任和共同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 果发生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 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 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 发生的,负领导责任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 责责任第七条 处罚标准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 50元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 100元。
3、个人季度累计3 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 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 直接给予撤职处理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 否恢复其原职务第八条 处罚程序1、轻度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 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2、重度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 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3、严重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 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4、下岗或辞退处罚程序:由部门主管副总或人力资源 综合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四章 责 任追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责任追究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含两次)二)一年内发生三次轻度违纪者按重度违纪处理;一 年内发生三次重度违纪者按严重违纪处理三)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变相收受财物四)主观故意导致后果发生,放任后果发展或者拒不 纠正错误五)干扰、阻碍对失责行为进行调查的,对调查人员 打击、报复、诬陷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免于责任追(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制止危害后果发生。
二)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不良影响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十一条 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工作 职效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部分用语解释如下一)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是指:主管助理、主管、副 经理、经理等级别人员二)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 和工作人员,直接对工作失责及其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 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部门和工作人员,对直接主管的 工作和人员的错误及后果,负有失察责任,或者不履行、不 正确履行审核、批准等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界江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综合部负 责解释,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